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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报社股东的备忘录

文章 马克思、恩格斯合著 · 1841-12-17 · 1345字
本文剖析《莱茵报》停刊指令的法律谬误,论证其持有合法转让许可证,查封应撤销而非拒批。
莱茵报书报检查许可证查封撤销转让法律谬误临时状态腊韦博士《莱茵总汇报》省政府当局编辑权品格信任总督府科布伦茨科隆政府柏林皇家图书馆波恩大学
今年1月20日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的指令规定《莱茵报》从4月1日起停止出版。该指令所依据的前提是,《莱茵报》持有的只是临时的许可证,因此,它迄今为止虽然事实上存在,但是它的存在并不是合法的。指令中说: “因为这家报纸从1841年[注:应为1842年。——编者注]1月1日起就要出版,当时这个日期已经临近,总督表示暂时予以同意,免得股东们陷于困境,但是他提出了一个明确的条件,即必须经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批准,根据1819年10月18日书报检查法令第17条和1837年8月6日陛下内阁指令第3条规定,批准手续是必不可少的。这种批准手续没有办下来;因此,这家报纸依据的只是仅仅被看作是事实的准许,而没有法律上所必需的部级的同意作为补充,它缺乏合法的基础。所以,——部颁指令最后说,——为了查封《莱茵报》,只要结束迄今为止的临时状态就行了。” 可见,针对《莱茵报》而采取的这种办法被认定不是撤销许可证,而是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拒绝对许可证给予在上述法律条文中所预先规定的批准;但是,对事实的简单陈述说明,在1月20日部颁指令中所引用的条款,即1819年10月18日书报检查法令第17条和1837年8月6日陛下内阁指令第3条,并没有应用于《莱茵报》,相反,《莱茵报》持有由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批准的许可证,而且是经省主管当局批准被转让和出售给该报的许可证,因此,为了查封《莱茵报》,像1月20日部颁指令所作的那样,拒绝批准许可证是不够的,相反,必须正式撤销许可证才行。 《莱茵报》在创办的时候,确实没有申请颁发许可证,相反,《莱茵报》通过购买获得了当时腊韦博士和狄茨两位先生用来出版《莱茵总汇报》的许可证,并且按照法律的规定向省政府当局请求批准这一许可证的转让。从1833年3月5日部颁指令可以看出,虽然省政府当局可以批准这种许可证的转让,但是按规定事先必须征求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的意见。1833年3月5日指令对此作了如下的说明: “因为主管各部允许或不允许某种报刊的出版,主要是取决于编辑的品格以及编辑是否能取得1819年10月18日书报检查法令第9条所规定的那种信任,所以,如果不事先征求意见,更换由省政府当局所授权的人选是不能允许的,那首先会改变最初的批准决定。”[注:《王国有关各部就获准出版的报刊向他人转让编辑权一事给王国科布伦茨总督府的指令》。——编者注] 可见,在事先向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征求意见的条件下是允许省政府当局批准许可证转让的,实际上莱茵省总督府通过1841年12月13日指令履行了这一批准手续,同时这也符合王国科隆政府同月17日的下述命令。 “对于您上月19日的申请,莱茵省总督先生通过本月13日指令决定把由于别人放弃而空缺的《莱茵总汇报》及附刊《莱茵人民报》的出版许可证转让给您,但是保留随时收回的权利,同时批准您扩大报纸版面和更改报纸及其附刊名称的打算,即报纸名称为:《莱茵政治、商业和工业日报》。其附刊名称为:《莱茵科学、文学和艺术论丛》。同时,我们在这里通知你们,我们规定,作为结果你们要扩大订量,送审的报纸要寄到王国科布伦茨总督府档案室和王国高级书报检查委员会,并且在年终分别给柏林皇家图书馆和波恩大学寄一份完整的全年报纸,邮资免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