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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国际工人协会全体会员

文章 马克思、恩格斯合著 · 1873-01-26 · 490字
拒认决议逃避义务者开除出协会
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代表大会决议章程组织条例义务权利开除
总委员会1873年1月26日的决议[484] 鉴于章程第三条规定: “全协会代表大会宣布工人阶级共同的愿望,采取使国际协会顺利进行活动的必要办法,并任命协会的总委员会”; 组织条例第二节第二条规定:“总委员会必须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并监督每一个国家严格遵守国际的共同章程和条例的原则” [注:见本卷第166页。——编者注]; 组织条例第五节第一条规定,属于国际工人协会的各团体的地方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共同章程和条例有任何抵触”; 鉴于任何团体或个人都不能参加它(他)反对其规章的组织,也就是说不能同时既在组织之内,又在组织之外; 属于国际工人协会的任何团体或个人,如果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或可能有的损失,有权在下次全协会代表大会上提出抗议; 其次,鉴于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规定“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每一个团体或个人有参与通过决议的权利,同时也有执行已被通过的决议的义务—— 根据这一切,总委员会声明: 凡是拒绝承认代表大会决议或故意逃避履行章程和组织条例所规定的义务的团体和个人, 就是把自己置于国际工人协会的队伍之外,并且不再是协会的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