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记录委员会
文章 列宁 · 1903-09-21 · 224字
列宁与普列汉诺夫声明同意在二大记录中署名,但强调需由党的机关根据国内同志安全及保密原则最终决定。
列宁普列汉诺夫第二次代表大会保密党的机关《列宁全集》日内瓦19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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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卷
同志们!你们询问,我们是否同意在第二次代表大会的记录中公布自己的名字,我们的答复是:就我们方面来说丝毫也不反对这样做,但是为了我们国内同志们的安全,从保密的角度考虑,是否容许这样做,这不能由我们自己来决定。这个关系到保密的问题,要由有关的党的机关来决定。
尼·列宁
格·普列汉诺夫
1903年10月4日于日内瓦
载于1927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6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8卷第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