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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征用和没收的法令草案的意见

文章 列宁 · 1919-12-16 · 1319字
本文收录列宁对1920年《关于征用和没收的法令》草案的批语。他针对余粮收集制、粮食专卖、书籍及金银制品没收等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强调需设定明确标准并限制征收范围,特别指出严禁征收农民第二匹马和奶牛,以保护基本生产资料。文章体现了列宁在战时共产主义政策下,试图通过细化法律界限来平衡国家资源征用与保障民众基本生存权益的审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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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 《列宁全集》-> 第38卷    见文中意见。   转交到什么地方?措辞不很好。    关于征用和没收的法令 [注:法令条文中的着重线是列宁加的。——俄文版编者注]   ……9.被征用和没收的粮食和其他日用必需品归俄罗斯联邦所有,从征收之日起三天之内经由粮食机关转交;家具和家庭日常用品经由分配机关;金钱和贵重物品经由人民银行;武器经由各军事委员部;农具等经由农业人民委员部机关等等。   #余粮收集制呢?如果余粮不属于余粮收集制的范围,应征收吗??最好同粮食人民委员部一起考虑一下关于余粮收集制的问题。   10.数量不超过粮食人民委员部所规定的标准#的粮食专卖品和属于定量配给的粮食,不应征收;不属于定量配给的粮食,无论其数量多少,如果没有充分根据怀疑是用来投机倒把的,也不应征收。   注:责成粮食人民委员部于1920年1月15日以前公布上述标准。   用词不当。就是说,可以拿走一个居民多余的裤子?这太过分了。这里表达得有点不对,太笼统了。应该换成别的说法。   11.日用必需品,如已使用的衣服、鞋子、家具、餐具等不应征用;尚未使用的物品以及制作这些物品所需的材料,只留下满足家庭成员实际需要所必需的数量,条件是:无论是已使用的还是尚未使用的物品,其保存的数量不足以说明这些物品是用来进行投机倒把的。   我认为,这里还需要加以限制:甚至不是由地方,而是由中央政权作出特别决定。否则不能征收超过3000种的书籍。   ……13.个人和团体的书籍只要不超过3000我认为,乐谱不超过1000种,均不应征收。对拥有超过上述数量的书籍和乐谱,但持有教育人民委员部图书馆司保护证书的个人和团体,其书籍和乐谱也不应征收。在征收超出上述标准的书籍或乐谱时,物主有权选择留下哪些书籍或乐谱。   有没有这样的法令?就是说,农民超过(5×2000)10000卢布以上的现款就全部没收?不能这样做。   14.金额未超过当地家庭每人年平均最低资率的纸币不应没收。超过这一标准的多余现款应予没收。   这里也需要限制。每种未超过一件者戒指?坠儿?   15.金银制品以及制品上所镶宝石,平均每人每种未超过一件者,不应没收。   注意 而第二匹马呢?第二头奶牛呢?   ……#18.农民未使用雇佣劳动进行生产所需数量的农业用品和日用品(其数量按家庭成员多少和当地经济条件好坏而定)不应征收。特别是不应征收仅有的一匹马和一头奶牛、一头小牲畜和一只家禽。   不能这样。这是需要更加慎重的一条。   粮食人民委员部和陆军人民委员部有没有针对这一点的规定?   #这大概是最重要和最危险的一条。不能允许征收第二匹马和第二头奶牛。 载于1945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5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0卷第337—339页   注释:   [26]这是列宁在关于征用和没收的法令草案上写的批语。人民委员会1920年4月15日会议通过了该法令,委托司法人民委员德·伊·库尔斯基进行最后审订。法令定本于4月16日由列宁签署,发表于1920年4月22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消息报》。——[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