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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逮捕、检察监督和侦查工作:苏联人民委员会和联共(布)中央委员会1938年11月17日决议

文章 斯大林 · 1938-11-17 · 3805字 俄语翻译
本文是1938年11月17日苏联人民委员会和联共(布)中央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逮捕、检察监督及侦查工作的决议。文件首先肯定了1937-1938年间内务人民委员部(NKVD)在粉碎人民公敌、清除托洛茨基分子、白卫军分子及外国特务方面取得的成就,指出这些行动对社会主义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决议强调清除工作并未结束,且此前的“大规模行动”因程序简化导致了严重的缺陷和歪曲。文件详细列举了NKVD和检察院工作中的主要问题:一是放弃细致的特工情报工作,转而依赖大规模逮捕;二是侦查程序极度简化,缺乏证据支持,笔录制作不规范,甚至存在伪造和歪曲法律的现象;三是检察院监督流于形式,未能有效纠正违法行为。决议指出,这些缺陷部分源于潜入NKVD和检察院内部的“人民公敌”试图摆脱党的控制。为此,决议提出八项措施:禁止大规模逮捕和驱逐,逮捕需经法院或检察长批准;废除司法三人小组,案件移交法院或NKVD特别委员会;严格规范逮捕审批和侦查程序,包括24小时内讯问、立即制作笔录等;强化检察院的实质监督责任,检察长需由党中央批准;规范NKVD内部侦查机构,任命经过政治审查的合格党员担任侦查员。最后,决议警告所有工作人员,任何违反法律和党指令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司法追究。
[斯大林莫洛托夫维辛斯基内务人民委员部苏联人民委员会联共(布)中央委员会1938年11月17日决议大规模逮捕检察监督侦查程序刑事诉讼法司法三人小组托洛茨基分子布哈林分子人民公敌外国情报机构特务破坏革命法制性逮捕限额讯问笔录政治审查边境地区驱逐案件管辖权侦查员任命苏联国家安全机关]
致各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内务人民委员、边疆区和州内务人民委员部(УНКВД)主任、内务人民委员部(НКВД)军区、市和区分局主任。致各非自治加盟共和国、边疆区和州检察长,军区、市和区检察长。致联共(布)各民族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边疆区委员会、州委员会、军区委员会和区委员会书记。 苏联人民委员会和联共(布)中央委员会指出,1937-1938年,在党的领导下,内务人民委员部机关开展了大量工作,粉碎了人民公敌,并清除了苏联境内众多的特务、恐怖分子、破坏分子和危害分子,这些人来自托洛茨基分子、布哈林分子、社会革命党人、孟什维克、资产阶级民族主义者、白卫军分子、逃亡富农和刑事罪犯,他们构成了外国情报机构在苏联的严重支柱,尤其是日本、德国、波兰、英国和法国的情报机构。同时,内务人民委员部机关也开展了大量工作,粉碎了外国情报机构的特务破坏网络,这些机构大量越过国境,以所谓政治流亡者和从波兰人、罗马尼亚人、芬兰人、德国人、拉脱维亚人、爱沙尼亚人、哈尔滨人等中叛逃者的身份潜入苏联。清除国家内的破坏、叛乱和特务人员,在确保社会主义建设进一步成功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283页] 然而,不应认为清除苏联境内特务、危害分子、恐怖分子和破坏分子的工作已经结束。现在的任务在于,在继续无情打击所有苏联敌人的同时,利用更完善和可靠的方法组织这场斗争。这尤为必要,因为内务人民委员部机关在1937-1938年进行的旨在粉碎和铲除敌对势力的大规模行动,由于侦查和审判程序的简化,不可避免地导致内务人民委员部和检察院机关工作中出现了一系列重大缺陷和歪曲。更甚者,潜入内务人民委员部中央和地方机关的人民公敌和外国情报机构特务,继续从事其破坏活动,竭力使侦查和特工案件复杂化,故意歪曲苏联法律,进行大规模且无根据的逮捕,同时保护其同伙免受粉碎,尤其是那些潜伏在内务人民委员部机关内的同伙。 最近在内务人民委员部和检察院机关工作中发现的主要缺陷如下: 第一,内务人民委员部工作人员完全放弃了特工情报工作,倾向于采取更简化的方式,即通过大规模逮捕的实践,而不关心调查的完整性和高质量。内务人民委员部工作人员已经如此习惯于简化的办案程序,以至于直到最近还在要求给予他们进行大规模逮捕的所谓“限额”。这导致本就薄弱的特工工作进一步落后,更糟糕的是,许多内务人民委员部工作人员失去了对特工措施的兴趣,而这些措施在契卡工作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最后,由于缺乏适当组织的特工工作,侦查通常无法完全揭露被逮捕的外国情报机构特务和破坏分子,也无法完全查明其所有犯罪联系。这种对特工工作重要性的低估和对逮捕的不可容忍的轻率态度,[第284页] 尤其不可容忍,因为苏联人民委员会和联共(布)中央委员会在1933年5月8日、1935年6月17日以及1937年3月3日的决议中,曾明确指示必须正确组织特工工作,限制逮捕并改善侦查。 第二,内务人民委员部机关工作中最大的缺陷是根深蒂固的简化侦查程序,在这种程序中,侦查员通常仅限于获取被告对其罪行的承认,而完全不关心用必要的文件数据(证人证词、鉴定报告、物证等)来支持这一承认。被逮捕者往往在逮捕后一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不被讯问。在讯问被逮捕者时,并不总是制作讯问笔录。经常发生的情况是,被逮捕者的证词由侦查员以笔记形式记录,然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十天、一个月甚至更久)后制作综合笔录,完全未执行刑事诉讼法第133条关于尽可能逐字记录被逮捕者证词的要求。经常发生的情况是,直到被逮捕者承认其罪行之前,才制作讯问笔录。经常发生的情况是,讯问笔录中根本不记录被告反驳指控中某些数据的证词。侦查案件整理得杂乱无章,案件中放入由不知何人修改和划掉的铅笔证词草稿,放入未经被讯问者签名和侦查员认证的证词笔录,包含未签名和未批准的起诉书等。检察院机关方面未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这些缺陷,通常将其参与侦查简化为对侦查材料的简单登记和盖章。检察院机关不仅未消除违反革命法制性的行为,反而实际上使这些违规行为合法化。这种对侦查程序不负责任的态度和对法律规定的程序规则的严重违反,经常被潜入内务人民委员部和检察院机关——无论是在中央还是地方——的人民公敌巧妙地利用。他们故意歪曲苏联法律,进行伪造,篡改侦查文件,以琐碎甚至毫无根据的理由追究刑事责任并进行逮捕,出于挑衅目的针对无辜者制造“案件”,同时采取一切措施保护其从事反苏犯罪活动的同伙免受粉碎。此类事实发生在内务人民委员部中央机关和地方。 [第285页] 内务人民委员部和检察院机关工作中所有这些完全不可容忍的缺陷之所以可能发生,仅仅是因为潜入内务人民委员部和检察院机关的人民公敌竭力试图将内务人民委员部和检察院机关的工作与党的机关脱节,逃避党的控制和领导,从而为其及其同伙继续从事反苏破坏活动提供便利。 为了坚决消除上述缺陷并适当组织内务人民委员部和检察院机关的侦查工作,苏联人民委员会和联共(布)中央委员会决定: 1. 禁止内务人民委员部和检察院机关进行任何大规模逮捕和驱逐行动。根据苏联宪法第127条,逮捕仅可根据法院决定或经检察长批准进行。从边境地区驱逐需经苏联人民委员会和联共(布)中央委员会批准,由相应州委员会、边疆区委员会或民族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特别申请,并与苏联内务人民委员部协商。 2. 废除根据苏联内务人民委员部特别命令设立的司法三人小组,以及人民军警边疆区、州和共和国管理局下的三人小组。今后,所有案件应严格根据现行管辖权法律提交法院或苏联内务人民委员部特别委员会审理。 3. 在逮捕时,内务人民委员部和检察院机关应遵循以下规定: a) 逮捕的批准应严格根据1935年6月17日苏联人民委员会和联共(布)中央委员会的决议进行; b) 在向检察长申请逮捕批准时,内务人民委员部机关必须提交有理由的决定和所有证明逮捕必要性的材料; c) 检察院机关必须仔细并从实质上审查内务人民委员部机关关于逮捕决定的合理性,必要时要求采取额外的侦查行动或提供额外的侦查材料; d) 检察院机关必须防止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进行逮捕。规定,对于每一次错误的逮捕,除了内务人民委员部工作人员外,批准逮捕的检察长也须承担责任。 4. 责令内务人民委员部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典的所有要求。具体而言: a)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侦查; b) 在被逮捕者逮捕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每次讯问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要求立即制作笔录,准确注明讯问开始和结束的时间。检察长在审阅讯问笔录时,必须在笔录上签署审阅意见,注明时、日、月、年; c) 搜查时扣押的文件、信件和其他物品,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4条,立即在搜查现场封存,并详细列出所有封存物品的清单。 5. 责令检察院机关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典关于对由内务人民委员部机关进行的侦查实施检察监督的要求。据此,责令检察长系统检查侦查机关是否遵守法律规定的侦查规则,并立即消除对这些规则的违反;采取措施确保被告享有法律赋予的程序权利等。 6. 鉴于检察监督作用的增强以及检察院机关对逮捕和内务人民委员部机关进行的侦查所承担的责任,认为有必要: a) 规定所有对由内务人民委员部机关进行的侦查实施监督的检察长,由联共(布)中央委员会根据相应州委员会、边疆区委员会、民族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苏联检察长的提名予以批准; b) 责令州委员会、边疆区委员会和民族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在一个月内审查所有对由内务人民委员部机关进行的侦查实施监督的检察长候选人,并提交联共(布)中央委员会批准; c) 责令苏联检察长维辛斯基同志从中央机关工作人员中抽调政治审查合格、经验丰富的检察长,以对苏联内务人民委员部中央机关进行的侦查实施监督,并在二十天内提交联共(布)中央委员会批准。 7. 批准苏联内务人民委员部关于规范内务人民委员部机关侦查程序的措施,如1938年10月23日命令所述。具体而言,赞同内务人民委员部关于在作战部门设立专门侦查部门的决定。鉴于正确组织内务人民委员部机关侦查工作的特殊重要性,责令苏联内务人民委员部确保在中央和地方任命最优秀的、经过政治审查且在工作中表现良好的合格党员担任侦查员。规定,中央和地方所有内务人民委员部侦查员仅由苏联内务人民委员部人民委员的命令任命。 8. 责令苏联内务人民委员部和苏联检察长向其地方机关发出指示,以严格执行本决议。 * * * 苏联人民委员会和联共(布)中央委员会提请所有内务人民委员部和检察院工作人员注意,必须坚决消除上述内务人民委员部和检察院机关工作中的缺陷,并强调以新的方式组织所有侦查和检察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苏联人民委员会和联共(布)中央委员会警告所有内务人民委员部和检察院工作人员,任何内务人民委员部和检察院工作人员,无论其身份如何,只要违反苏联法律和党及政府的指令,哪怕是最轻微的违反,都将受到严厉的司法追究。 苏联人民委员会主席 维·莫洛托夫 联共(布)中央委员会书记 伊·斯大林 R. 科索拉波夫。 给斯大林同志的话。第154-160页;《伟大卫国战争前夕的苏联国家安全机关》。文件汇编。第1卷。前夕。第1册(1938年11月-1940年12月)。莫斯科,1995年。第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