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致尤利乌斯·舒贝特、泰奥多尔·哈根和斯蒂凡·阿道夫·瑙特
文章 恩格斯 · 1850-03-04 · 490字
恩格斯指导《评论》出版及发行事宜
恩格斯新莱茵报。政治经济评论舒贝特克勒尔哈根瑙特德国维护帝国宪法的运动书报检查印刷费用发行负责人
1.舒贝特。信已答复。第二期
[注:《新莱茵报。政治经济评论》。——编者注]应该象已许诺的那样不贵于第一期。至于四百五十份的问题,现在第一季度不再变动。至于第二季度,则由他提出建议。关于克勒尔的报酬的协议与此毫无关系。
舒贝特关于成果的报道同他以前的报道和我们收到的报告不符。
以后在没有问我们以前,任何东西不要删掉。第三期仍然可以保留:《为共和国捐躯》
[注:弗·恩格斯《德国维护帝国宪法的运动》的第四篇。——编者注]。
寄五十份到这里来。南德意志的通讯不再登了。
2.哈根。内容同给舒贝特的信。让他对印刷厂主
[注:克勒尔。——编者注]进行经常性监督,由印刷厂主给他开出有关印数的证明。南德意志的通讯不再登了。
他应该坚决地反对书报检查的要求,并把自己的名字作为发行负责人登在扉页上。如果《德国维护帝国宪法的运动》的第四篇遇到什么困难,应当立即通知。
3.瑙特。印刷费用与汉堡同;对艾森:百分之二十五用于科伦,百分之五十用于其他份数,除了从伦敦发出的邮费和我们所订的广告费外,其他一切费用都包括在内。
印刷厂主必须在十天内送出五个印张,并规定违约罚款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