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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族问题的平台草案(提交俄共(布)中央委员会与民族共和国及地区负责工作人员第四次会议,经中央政治局批准)

文章 斯大林 · 1923-01-01 · 3106字 俄语翻译
本文是斯大林为俄共(布)中央委员会与民族共和国及地区负责工作人员第四次会议起草的关于民族问题的平台草案,经政治局批准。文章首先确立了党在民族问题上的总路线,强调必须依据党十二大决议,反对偏离立场。核心任务是从当地无产阶级和半无产阶级中培养共产主义组织,团结真正具有国际主义精神的干部,以巩固苏维埃政权。斯大林指出,边疆地区社会构成不同,工作方法需因地制宜,应争取当地革命民主及忠诚阶层的支持,充分利用当地知识分子,同时坚持马克思主义原则,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和大俄罗斯主义。 文章详细讨论了苏维埃联盟国家机构建设问题,包括设立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院(民族苏维埃),规定两院权利平等,立法需两院同意,冲突由调解委员会或联席会议解决。斯大林反对设立两个具有立法职能的主席团,主张保留单一主席团作为最高权力。在经济和行政上,他明确了合并与指导性人民委员部的划分,反对乌克兰人将工业和外贸人民委员部转为指导性的建议,强调联盟国家的统一对外形象。此外,文章提出了将当地劳动阶层纳入党和苏维埃建设的措施,包括清除民族主义分子、推进机构民族化、选拔当地知识分子、召开无党会议等。 在文化、经济和军事方面,文章提出建立当地语言的教育机构、扫盲协会和出版事业;在经济上调节移民、提供土地和信贷、加强灌溉、发展合作社及手工业;在军事上,主张建立军事学校培养当地指挥人员,组织民族民兵部队,以应对潜在的外部威胁(如土耳其、波兰等)并维护内部稳定。最后,文章强调加强党教育工作,建立母语政治学校、马克思主义文献和出版物,扩大东方民族大学活动,并在中央机构中吸纳民族干部,以确保十二大民族路线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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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族问题的党工作总路线 党在民族问题上的工作路线,就反对偏离党十二大立场而言,应由该大会关于民族问题决议的相应条款来确定,即决议第一部分的第7条和第二部分的第1、2、3条。党的根本任务之一,是从当地居民的无产阶级和半无产阶级阶层中培养和发展民族共和国和地区的年轻共产主义组织,全力协助这些组织站稳脚跟,获得真正的共产主义教育,团结起虽然起初人数不多但真正具有国际主义精神的共产主义干部。只有当真正严肃的共产主义组织在这些共和国和地区巩固下来时,苏维埃政权在那里才会牢固。但共和国和地区的共产主义者必须记住,由于人口的社会构成不同,那里的环境已大大不同于苏维埃共和国联盟工业中心的环境,因此在边疆地区往往必须采用不同的工作方法。特别是,在这里,为了争取当地居民劳动群众的支持,必须比在中央地区更多地迎合那些对苏维埃政权具有革命民主性质甚至仅仅是忠诚的阶层。共和国和地区当地知识分子的作用在许多方面不同于苏维埃共和国联盟中央地区的知识分子作用。边疆地区当地知识分子工作人员如此匮乏,以至于必须竭尽全力将每一位都吸引到苏维埃政权一边。边疆地区的共产主义者必须记住:我是共产主义者,因此我必须在适应特定环境的同时,向那些愿意并能够在苏维埃制度框架内忠诚工作的当地民族阶层做出让步。这并不排除,而是要求系统地为了马克思主义原则和真正的国际主义,反对民族主义倾向进行思想斗争。只有这样,才能成功地克服地方民族主义,并将当地居民的广大阶层吸引到苏维埃政权一边。 关于设立苏维埃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院和苏维埃共和国联盟人民委员部组织的问题 根据尚不完整的数据,此类问题共有七个: a) 关于第二院的组成。该院应由自治共和国和独立共和国的代表(每个共和国四名或更多)以及民族地区的代表(每个地区一名即可)组成。最好安排得使第一院的成员通常不同时是第二院的成员。共和国和地区的代表应由苏维埃共和国联盟苏维埃代表大会批准。第一院称为联盟苏维埃,第二院称为民族苏维埃。 b) 关于第二院相对于第一院的权力。应确立第一院和第二院权利平等,保留各自立法倡议权,并遵守以下条件:任何提交第一院或第二院审议的法案,未经两院分别投票同意,不得成为法律。冲突问题通过提交两院调解委员会解决,若未达成协议,则通过两院联席会议重新投票解决;如果经此修正的争议法案未获得两院多数票,则提交苏维埃共和国联盟苏维埃非常代表大会或定期代表大会解决。 c) 关于第二院的职权。第二院(与第一院一样)管辖苏联宪法第一条规定的问题。苏维埃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和苏维埃联盟人民委员会的立法职能继续有效。 d) 关于苏维埃共和国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应只有一个。它应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两院选举产生,当然要保证民族的代表性,至少是最大民族的代表。乌克兰人提出的设立两个具有立法职能的主席团(对应中央执行委员会两院)以取代统一的苏维埃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建议是不合理的。主席团是联盟的最高权力,在两院会议之间持续、不间断地行使职权。设立两个具有立法职能的主席团是最高权力的分裂,这不可避免地会在工作中造成巨大困难。两院应拥有自己的主席团,但不具有立法职能。 e) 关于合并人民委员部的数量。根据中央委员会此前全会的决定,合并人民委员部应有五个(国家工业人民委员部、对外贸易人民委员部、军事人民委员部、交通人民委员部和邮电人民委员部),指导性人民委员部也应有五个(财政人民委员部、国家经济委员会、粮食人民委员部、劳动人民委员部和工农检查院),其余人民委员部完全自主。乌克兰人建议将国家工业人民委员部和对外贸易人民委员部从合并类转为指导性类,即让这些人民委员部在共和国中保留,与联盟的国家工业人民委员部和对外贸易人民委员部并行,并服从后者的指令。如果我们确实要建立一个能够作为一个统一整体对外界出现的单一联盟国家,那么这个建议是不可接受的。关于特许权合同也是如此,其签订应集中在苏维埃共和国联盟。 f) 关于苏维埃共和国联盟人民委员部的结构。应扩大这些人民委员部委员会的组成,引入最大和最重要民族的代表。 g) 关于共和国的预算权利。在赋予共和国的份额范围内(其规模应另行确定),应扩大共和国的预算自主权。 将当地居民劳动阶层纳入党和苏维埃建设的措施 根据不完整的数据,现在就可以提出四项措施: a) 清除国家和党机构中的民族主义分子(主要指大俄罗斯民族主义者,以及反俄罗斯民族主义者和其它民族主义者)。清除工作必须谨慎进行,基于核实的数据,并在党中央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 b) 在共和国和地区系统而不懈地推进国家和党机构民族化工作,即在文书工作中逐步引入当地语言,并规定负责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当地语言。 c) 选拔并吸引较为忠诚的当地知识分子进入苏维埃机构,同时我们在共和国和地区的负责工作人员应从党员中培养苏维埃和党干部。 d) 召开工人和农民无党会议,由人民委员和党的负责工作人员就苏维埃政权最重要的措施进行报告。 提高当地居民文化地位的措施 大致需要: a) 建立当地语言的俱乐部(无党)和其他教育机构; b) 扩大当地语言各级学校网络; c) 吸引较为忠诚的当地出身的人民教师参与学校工作; d) 建立当地语言扫盲协会网络; e) 建立出版事业。 从民族生活特点看民族共和国和地区的经济建设 大致需要: a) 调节,必要时停止移民; b) 尽可能利用国家土地基金为当地劳动人口提供土地; c) 为当地居民提供可及的农业信贷; d) 加强灌溉工程; e) 全力帮助合作社,特别是手工业合作社(旨在吸引手工业者); f) 将工厂和工厂转移到拥有相应原料的共和国; g) 为当地居民建立手工业和技术学校; h) 为当地居民建立农业课程。 关于组织民族部队的实际措施 现在必须着手在共和国和地区建立军事学校,以便在一定期限内培养由当地人组成的指挥人员,作为后来组织民族部队的核心。显然,必须充分保证民族部队,特别是指挥人员的党和阶级构成。在拥有当地旧军事干部的地方(鞑靼斯坦,部分巴什基尔斯坦),现在就可以组织民族民兵团。在格鲁吉亚、亚美尼亚和阿塞拜疆,似乎已经各有一个师。在乌克兰和白俄罗斯,现在就可以各建立一个(特别是在乌克兰)民兵师。建立民族部队的问题具有头等重要性,无论是在防御土耳其、阿富汗、波兰等可能进攻的意义上,还是在苏维埃共和国联盟可能被迫对邻国采取行动的意义上。民族部队在苏维埃共和国联盟内部局势方面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据估计,与此相关,我们的军队人数可能需要增加约20000至25000人。 党教育工作的安排 大致需要: a) 建立母语政治识字学校; b) 建立母语马克思主义文献; c) 拥有良好组织的母语定期出版物; d) 扩大东方民族大学在中央和地方上的活动,并在物质上保障该大学; e) 在东方民族大学建立党的讨论俱乐部,吸引居住在莫斯科的中央委员参加; f) 加强在共和国和地区的青年联盟和妇女中的工作。 从执行党十二大关于民族问题决议的角度选拔党和苏维埃工作人员 必须吸引一定数量的民族人士(两或三人)进入中央委员会的工会理事会、宣传鼓动部、组织部、妇女部和指导机构,以便在他们的帮助下,减轻中央委员会在边疆地区的日常党工作,并按照确保执行俄共(布)十二大关于民族问题路线的精神,正确分配共和国和地区的党和苏维埃工作人员。 俄共(布)中央委员会与民族共和国和地区负责工作人员第四次会议。速记报告。莫斯科,19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