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宣言
文章 斯大林 · 1922-12-30 · 2689字 俄语翻译
本文是1922年12月30日签署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宣言》及联盟条约的核心内容。文件规定了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和南高加索四个苏维埃共和国合并成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的法律基础。条约详细列出了联盟中央机关(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部)的职权范围,包括外交、国防、统一预算、司法、交通、邮电及国民经济计划等。同时明确了各共和国保留的权力,如独立的预算、宪法修订权以及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文件还规定了联盟的行政结构、首都(莫斯科)、象征(国旗、国徽)以及统一公民身份,旨在通过联邦制形式确立革命法制并联合力量反对反革命。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联盟条约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乌克兰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白俄罗斯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南高加索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部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国家政治管理局联盟公民身份统一预算外交权国防权司法权税收制度土地政策移民立法度量衡统计大赦莫斯科国旗国徽退出权革命法制反革命特许权对外贸易国内贸易交通邮电武装力量货币制度信贷制度地下资源森林水域民事立法刑事立法劳动法国民教育国民健康语言俄语乌克兰语白俄罗斯语格鲁吉亚语亚美尼亚语突厥语咨询权暂停执行宪法修订
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俄联邦)、乌克兰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乌共)、白俄罗斯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白共)和南高加索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南高加索联邦——格鲁吉亚、阿塞拜疆和亚美尼亚)缔结本联盟条约,以在以下基础上合并为一个联盟国家——“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1.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最高机关负责管理以下事务:
а) 联盟在国际关系中的代表权;
б) 改变联盟的外部边界;
в) 缔结接纳新共和国加入联盟的条约;
г) 宣战与媾和;
д) 缔结对外国家贷款;
е) 批准国际条约;
ж) 建立对外贸易和国内贸易制度;
з) 制定联盟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和总计划,以及缔结特许权条约;
и) 管理交通和邮政电报事务;
к) 制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武装力量组织的基础;
л) 批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统一的国家预算,建立货币、[c.396] 金融和信贷制度,以及全联盟、共和国和地方税收制度;
м) 制定土地整理和土地利用的一般原则,以及在整个联盟领土内利用地下资源、森林和水域的原则;
н) 关于移民的全联盟一般立法;
о) 制定司法组织和诉讼程序的基础,以及全联盟民事和刑事立法;
п) 制定劳动法的基本法律;
р) 制定国民教育的一般原则;
с) 制定保护国民健康的一般措施;
т) 建立度量衡制度;
у) 组织全联盟统计;
ф) 关于联盟公民身份及外国人权利的基本立法;
х) 一般大赦权;
ц) 废除违反联盟条约的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和联盟共和国人民委员部的决议。
2.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维埃代表大会,而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则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
3.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维埃代表大会由城市苏维埃代表组成,每25,000名选民选1名代表;由州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组成,每125,000名居民选1名代表。
4.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州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选出。
5.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定期会议每年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召集一次;非常会议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自行决定,或应至少两个联盟共和国的要求召集。
[c.397] 6.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维埃代表大会从联盟共和国代表中选出中央执行委员会,名额按各共和国人口比例分配,总人数为371人。
7.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三次。非常会议由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决议,或应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人民委员部,以及任一联盟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要求召集。
8.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维埃代表大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在联盟共和国首都召开,顺序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规定。
9.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选出主席团,作为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两次会议之间联盟的最高权力机关。
10.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由19人组成,其中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按联盟共和国数量选出4名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
11. 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执行机关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人民委员部(联盟人民委员部),由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在其任期内选出,组成如下:联盟人民委员部主席、副主席、外交人民委员、军事和海军人民委员、对外贸易人民委员、交通人民委员、邮电人民委员、工农检查人民委员、[c.398] 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主席、劳动人民委员、粮食人民委员、财政人民委员。
12. 为了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领土上确立革命法制,并联合联盟共和国的力量反对反革命,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最高法院,行使最高司法监督职能;在联盟人民委员部下设统一的国家政治管理局机关,其主席以咨询权身份进入联盟人民委员部。
13.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人民委员部的法令和决议对所有联盟共和国具有约束力,并直接在联盟全境执行。
14. 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和联盟人民委员部的法令和决议以联盟共和国通用语言(俄语、乌克兰语、白俄罗斯语、格鲁吉亚语、亚美尼亚语、突厥语)印刷。
15. 联盟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对联盟人民委员部的法令和决议提出抗议,但不暂停其执行。
16.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人民委员部的决议和命令只能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废除;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个别人民委员的命令可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其主席团和联盟人民委员部废除。
17.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人民委员的命令仅在特殊情况下,且当该命令明显不符合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人民委员部或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议时,方可由联盟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或其主席团暂停执行。暂停执行命令时,联盟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或其主席团须立即通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人民委员部和相应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人民委员。
[c.399] 18. 联盟共和国人民委员部包括:人民委员部主席、副主席、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主席、农业人民委员、粮食人民委员、财政人民委员、劳动人民委员、内务人民委员、司法人民委员、工农检查人民委员、教育人民委员、卫生人民委员、社会保障人民委员、民族事务人民委员,以及联盟人民委员部(外交、军事和海军、对外贸易、交通、邮电)的专员,拥有咨询权。
19. 联盟共和国的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和粮食、财政、劳动及工农检查人民委员部,直接隶属于联盟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部,在其活动中遵循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相应人民委员的命令。
[c.400] 20. 加入联盟的共和国拥有自己的预算,该预算是联盟统一预算的组成部分,由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共和国预算的收入和支出部分由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确定。列入联盟共和国预算的收入项目及收入分配额度由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确定。
21. 为联盟共和国公民建立统一的联盟公民身份。
22.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拥有自己的旗帜、国徽和国玺。
23.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首都是莫斯科市。
24. 联盟共和国根据本条约对其宪法进行修订。
25. 联盟条约的批准、修改和补充专属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维埃代表大会管辖。
26. 每个联盟共和国保留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
[c.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