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双重”领导和法制》一信提纲
文章 列宁 · 1922-05-20 · 635字
反对双重领导,主张法制统一以克服地方影响
列宁双重领导法制统一地方影响官僚主义中央监察委员会总检察长司法人民委员部省执行委员会工农检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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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卷
(a) (b)
双重领导和对法制的监督。
反对官僚主义集中制?——争取地方的必要的独立性?——反对对省执行委员会人员的傲慢态度?
认为法制不能有卡卢加省的法制,喀山省的法制,持这种观点是否就是傲慢态度呢?
双重领导——在那些需要考虑到差别的地方:
卡卢加省的和喀山省的农业、工业、
整个行政管理。法制只能有一个。否则既无文明,又无政治常识。
统一的法制——地方行政管理——和地方法院。检察机关不管理行政,也不决定任何事情。
[注:手稿上前六段已被删去。——俄文版编者注]
它监视法制:不停止省执行委员会决定的执行,也不判断其是否适当(象工农检查院那样),而只维护统一的法制。
因此,极大的原则性错误——和根本错误地搬用双重领导的原则。
此外还有地方影响的问题。
无法纪的海洋和地方影响的危害。例如清党。是否能否认这一点或者从中看到有对省执行委员会人员的傲慢态度?
有10名或100名能够同地方影响作斗争的党员吗?
(αα)组织局+政治局+
中央监察委员会
中央机关=总检察长+最高法庭+司法人民委员部+(αα)
A总结=地方官僚加地方影响=劳动人民与政权之A间最有害的障碍
B法制和文明至少应是统一的,而不是“卡卢加省”的。
载于1959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6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5卷第427—4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