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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改组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的法令草案的意见

文章 列宁 · 1919-03-08 · 819字
列宁主张改组监察机构,强化工人参与及反官僚斗争。
列宁斯大林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工人参与反官僚斗争流动检查拖拉作风劳动生产率无产阶级
列宁-> 《列宁全集》-> 第35卷 1 关于改组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的意见   (1)在中央和地方建立工人机关或有工人参加的机关。   (2)证人,作为制度。   补2:妇女必须占2/3。   (3)当前的实际任务:   (α)根据公民的控诉进行流动检查   (β)同拖拉作风作斗争   (γ)采取革命措施同营私舞弊行为和拖拉作风作斗争   (δ)运输   (ε)提高劳动生产率   (ζ)增加产品数量。 2 给约·维·斯大林的便条   我认为,监察法令中应当加上:   (1)建立有工人参加的中央(以及地方)机关;   (2)按照法律经常吸收无产者以证人身分参加,其中妇女必须占2/3;   (3)立即把下列各点作为当前的任务提到第一位:   (α)根据公民的控诉进行流动检查   (β)同拖拉作风作斗争   (γ)采取革命措施同营私舞弊行为和拖拉作风作斗争   (δ)特别注意提高劳动生产率   (ε)增加产品数量,等等。 意见载于1928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8卷 便条载于1928年11月7目《红色日报》(列宁格勒)第260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7卷第541—542页   注释:   [213]这个意见和给斯大林的便条大概是在1919年3月8日人民委员会会议上讨论改组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的问题时写的。根据列宁的意见,人民委员会通过决定,指出必须对提出讨论的法令草案进行修改,补充以下几点:“(一)由工人组织经常参加。(二)由从无产阶级分子中约来作证的人经常参加。(三)用突击检查和其他革命措施消灭拖拉作风。(四)明确规定对其他人民委员部的权利和义务。(五)把检查和监督的职能同视察职能严格区分开,同时应将视察职能留给有关的人民委员部。”   这一法令于1919年4月2日经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批准,公布于4月12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消息报》第79号。——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