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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与城管局的趣事很可能玩不大了

文章 周群 · 2002年-2012年 · 1791字
作者反思因过早对城管局采取对抗行动而错失扩大事态的时机,指出城管局引用的法律条文不适用于私宅,存在滥用职权嫌疑。文章主张应待法院出具《行政处罚执行书》后再依据《物权法》维权,并呼吁通过诉讼要求城管局公开道歉,以揭露执法乱象并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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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群文章《这次与城管局的趣事很可能玩不大了》   本来是一个绝好的机会,难得城管局居然还不知道已经极少有人再敢惹我周群了,竟还一本正经用无关的法律条文也企图来蒙我――想与我玩。这虽然并不够我大玩一场的,但也至少能够帮我解一时半会的闷了。可没想到我今天见了一位精通司法程序的朋友才明白,得等《行政处罚执行书》出来才可能把事情越闹越大。但问题在于,也许是我实在太久没找到好玩的事情了,所以当时有点急于玩耍了,在还不是时候的时候就出手了,以致于铸成了现在很难再越玩越大的局面。   当然,倘若城管局不甘愿就此被全世界称之为缩头乌龟的话,事情或许还是能出现转机的。可问题是,从我以前与中国最高检察院和警察局打交道的情况看,恐怕这又仅是我的一个一厢情愿幻想罢了,更何况相比于中国最高检察院和警察局而言,城管局实在是弱小无能得不值一提的,而假如侥幸城管局真的能够突然之间不想当缩头乌龟,继续去法院签署《行政处罚执行书》的话,那就出人意料的别开生面热闹了。   不过,源于这两天我正在意此类事,因而也听闻了很多人也曾有过这个经历,但是都没能抓住机会再利用来与城管局玩一下,反而结果都是忍气吞声受尽了城管局的欺压。因此,为了以后中国人民倘使再遇上诸如此类的事情不至于吃亏,今天就在此把我原本应该如何玩弄这种妄图欺负老百姓的城管之方法说给大家参考。   城管局贴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所涉及的两条法律条文,都不是针对私宅内的条款,也就是说城管局贴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完全是在蒙骗、欺负老百姓。但此时还不该像我这次那样出手,而要等法院签署了《行政处罚执行书》――法院也卷进来了,待把《行政处罚执行书》抓到手里了――千万不能脱手!细看里边的法律条文是不是与《行政处罚告知书》一样,如果一样那就是城管局勾结法院一起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如果不一样那就是城管局故意设计来诓骗老百姓的一个局!   此刻利用《物权法》发作,任何和一切手段都不惜要用上,力求把事态尽量扩大,不仅要让全世界都知道中国的现状,更要在历史上把这种老百姓受苦受难的事实流传下去,让后代来公正判决这些不把老百姓当人的东西及其后代!血债要用血来偿!   附录昨天写的《行政诉讼起诉状》草稿主体部分: 诉讼请求:苏州市吴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必须在国内各大报纸上登载向中国人民低头认罪的悔过书! 事实和理由:   苏州市吴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私闯民宅;擅自张贴《行政处罚告知书》,用与私宅无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住宅小区、新村内、街巷两侧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予以限期拆除或者没收。”   欺负、恐吓中国人民!知法犯法、执法犯法要中国人民无辜拆除私宅独院内低于围墙的杂物间和雨棚!造成了极严重、极深远的社会恶劣影响,对国家造成了不可估量、难以弥补的形象损害!   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向苏州市吴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起诉讼!   相关文章:[URL=http://sixiang.bbs.pepo.cn/page/bbs/pages/bbstopic/getTopicById.aspx?id=463990]点此观阅:《城管是不是人?!》[/url]   相关文章《城管是不是人?!》:http://sixiang.bbs.pepo.cn/page/bbs/pages/bbstopic/getTopicById.aspx?id=463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