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柏林会议公报
文章 斯大林 · 1945-01-01 · 8310字 中文主库
本文记录波茨坦会议公报,确立设立外长会议、处置德国政治经济原则及赔偿方案,划定波兰西部边界,审判战犯,并涉及奥地利、意大利殖民地托管及遣返德人等战后秩序安排。
波茨坦会议公报外长会议德国赔偿波兰西部边界奥地利意大利殖民地遣返德人战后秩序杜鲁门斯大林丘吉尔艾德礼莫洛托夫贝尔纳斯艾登贝文柏林会议塞西莉宫五大国外长会议和约伦敦联合秘书处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匈牙利芬兰柏林盟国管制委员会非军事化纳粹主义军国主义党卫军地方自治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农业进出口计划苏占区西部占领区科尼斯堡城东普鲁士但泽自由市奥得河西尼斯河波兰临时民族统一政府联合国组织联合国宪章西班牙领土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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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茨坦会议文件
三国柏林会议公报
一
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哈里·C·杜鲁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
盟人民委员会主席约·维·斯大林大元帅和大不列颠首相温斯顿·
斯·丘吉尔及克·理·艾徳礼先生,于1945年7月17日举行三国柏林
会议,随同出席会议的有三国政府外长维·米·莫洛托夫、詹·Ф·
贝尔纳斯先生和安·艾登先生,参谋长及其他顾问人员。
7月17日至7月25日期间,共举行九次会议,此后因英国宣布
大选结果休会两日。7月28日艾德礼先生以英国首相资格返会,新
任外相爱·贝文先生随同出席,又举行了四次会议。会议进行期间,
三国政府首脑偕同三国外长经常会晤。三国外长也经常举行会商。由
外长会议指定的就会议问题作初步准备的各委员会也逐日开会。历次
会议均于波茨坦附近的塞西莉宫举行。
会议于1945年8月2日结束。
会议通过了重要的决议和协议,并就一系列其它问题交换了意见。
这次会上设立的外长会议,将继续讨论上述问题。
这次会议加强了三国政府的关系,扩大了三国政府合作及了解的
范围。杜鲁门总统、斯大林大元帅和艾德礼首相滿怀新的信心结束了
会议,相信他们的政府和人民与其他联合国家一起,将保证建立公正
与持久的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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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外长会议
甲、会议达成协议,设立五大国外长会议,继续进行关于缔结和
约所必需的准备工作,并讨论根据参加外长会议各国政府的协议随时
可以提交外长会议的其他问题。
设立外长会议的协议全文如下:
(一)外长会议应由联合王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
国、法国及美利坚合众国的外长组成。
(二)(甲)外长会议通常于伦敦举行,伦敦将为外长会议所设
立之联合秘书处的常设地点。每国外长将各由一高级助理及少数技术
顾问随同与会,高级助理被授以适当权力,于本国外长缺席时,执行
会议工作。
(乙)首次外长会议将不迟于1945年9月1日在伦敦举行。此
后随时经共同协议,会议也可在其他国家首都举行。
(三)(甲)外长会议当前的重要任务,为受权起草对意大利、
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匈牙利及芬兰的和约,以提交联合国家,并就
欧战结束时未决之领土问題,拟出解决方案。会议将负责准备对德和
约,待合乎此项目的之德国政府成立时,由该政府予以接受。
(乙)为执行上述每一项任务,会议将由在本任务所涉及的某一
敌国投降书上签字的国家代表组成。在研究对意和约时,法国将被认
为是在意大利投降书上签字的国家。其他成员国将于讨论与之直接有
关的问题时应邀参加会议。
(丙)其他事项可根据成员国政府间的协议,随时提交外长会议。
(四)(甲〉会议讨论直接涉及某一未参加外长会议的国家的问
题时,该国应被邀派代表参加讨论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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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会议可就其考虑问题的性质,调整会议程序。在某些情况
下,可在其他有关国家参加之前,外长会议先作初步讨论。在其他情
况下,会议可邀集对解决某一问题最为关切的国家举行正式会议。
乙、三国政府依照本会议之决议,已分别向中国和法国政府发出
相同的邀请书,请它们采纳这一文件并共同参与设立外长会议。
丙、为本公报所提出之特定目的而设立之外长会议,将不与克里
米亚会议协议相违背,该项协议规定美利坚合众国、苏维埃社会主义
共和国联盟及联合王国三国外长应举行定期会晤。
丁、本会议鉴于设立外长会议一事已达成协议,对于欧洲咨询委
员会的地位亦有所考虑。会议满意地指出,该委员会提出了德国无条
件投降条款、德国及奥地利境内占领区,以及盟国在这两国内成立管
制机构的建议,已出色地执行了它的主要任务。会议认为,今后协调
盟国对德、奧管制政策的具体工作,将由柏林盟国管制委员会及维也
纳盟国管制委员会负责处理。因此,建议取消欧洲谘询委员舍。
三关于德国
盟军现正对整个德国实行占领,德国人民曾经在他们公开拥护并
盲目服从的领导人得势时在其指使下犯了严重罪行,他们现在开始偿
还这些罪行。
会议对于盟国在占领期间对已战败之德国所持共同政策的政治及
经济原则已经取得协议。
这项协议的目的在于履行克里米亚宣言关于德国之条款。德国军
国主义和纳粹主义将予根除,各盟国将一致同意,于现在和将来还采
取其它必要措施,使德国永远不再威胁邻邦或世界和平。
盟国无意消灭或奴役德国人民。盟国愿意给德国人民在民主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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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的基础上重建其生活的机会。德国人民倘能不懈地努力以实现这一
目的,则在适当时期,德国人民将能在世界自由与和平之人民中获得
其地位。
本协议全文如下:
管制初期处置德国的政治及经济原则
甲、政治原則
(一)依照对德管制机构的协定,德国境内的最髙权力由苏维埃
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美利坚合众国、联合王国及法兰西共和国占领
军总司令遵照本国政府的指令,分别在其各自占领区内实行。他们并
以管制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共同处理有关全德事宜。
(二)对德国全国居民之待遇,应尽可能一致。
(三)管制委员会应遵循的占领德国之宗旨是:
(1)解除德国全部武装,使之完全非军事化,铲除或控制可用
作军事生产的一切德国工业。为达到这些目的:
(子)凡德国一切陆海空军、党卫军、挺进队、自卫军、秘密警
察及其全部机构、参谋部门及各种机关,包括总参谋部、军官团、后
备队、军事学校、退伍军人的一切组织及所有其他军事与半军事机构,
以及保持徳国军事传统的俱乐部和协会等,均应永远废除,以永远防
止德国军国主义和纳粹主义的复活或改组。
(丑)一切武器、军火及战争工具以及一切制造它们的专门设备,
均由盟国处置或予以销毁。一切飞机、武器、军火及战争工具,均禁
止保留与制造。
(2)使德国人民确信,他们军事上已完全失败,并且他们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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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对自己所作所为应承担的责任。甴于德国的残暴作战与纳粹的疯
狂抵抗,使德国经济崩溃,因而混乱困苦,势所难免。
(3)消灭国社党及其附属与监督的机构,解散一切纳粹组织,
并确保这类机构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复活,制止一切纳粹和军国主义
的活动或宣传。
(4)为使德国政治生活在民主基础上能重新建立并使德国将来
参加国际生活中可能的和平合作作好准备。
(四)一切形成希特勒政权基础的或按种族、宗教或政治信仰不
同造成歧视的纳粹法律,应予废除。这种歧视不论是属于法律、行政
或其它方面,均不容存在。
(五)战争罪犯以及参加策划或推行纳粹计划,而造成暴行或战
争罪行的人物,必须逮捕法办。纳粹领袖、支持纳粹之有力人物、纳
粹机构和组织中的高级官员、其他危害盟国占领及其目的者,均应逮
捕和拘留。
(六〕一切納粹党徒,除仅在名义上参与该党活动者外,以及其
他对盟国目的持敌对态度者,不得担任公职或半公职以及在重要的私
人企业中的负责职位。这些人必须由被认为在政治上和道德品质上有
助于发展德国真正的民主制度的人予以接替。
(七)对德国的教育必须实行监督,以彻底消灭纳粹和军国主义
的理论,并使民主思想的顺利发展成为可能。
(八)司法制度应按照民主、法律平等之原则,根据法律以及一
切公民不分种族、民族或宗教信仰享有平等权利的原则,予以改组。
(九)德国行政事务的管理应以分散行政机构及增强地方责任感
为原则。为达到这个目的:
(1)徳国全国各地应按照民主原则,特别须经过选举委员会,
在符合维护军事安全和军事占领目的的情况下,尽速恢复地方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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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整个德国的一切民主政党,应准予存在并得到鼓励,给予
它们集会及公开讨论的权利。
(3)代表与选举的原则,在证明实用于地方自治时,应尽速在
区、省和邦政府中推行。
(4)目前暂不设立任何德国中央政府。但某些急需的德国中央
行政部门,特别是财政、运输、交通、外贸和工业等方面,应予设立,
以国务秘书为其首脑。这些部门将在管制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十)在考虑必需维持军事安全的情况下,将允许言论、出版及
宗教自由,宗教团体也将受到尊重。同样,在考虑必需维持军事安全
的情况下,将允许建立自由职业工会。
乙、经济原则
(十一)为消灭德国作战潜力,武器、裝备、战争工具以及各种
类型的飞机和海船均须禁止和防止其生产。金属、化学产品、机器制
造以及其它为作战直接需要的其它产品,其生产将受严格管制,以被
核准的德国战后和平时期的需要为限,借以实现第(十五〕款列举之
各项目的。为被准许的工业部门所不需要的生产能力,将按照盟国赔
偿委员会拟定的、并经有关政府批准的赔偿计划,予以拆迁,如不拆
迁,则予摧毁。
(十二)德国经济应尽可能在最短期间内予以分散,以消灭目前
特别是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及其他垄断协定所形成的经济力量的
过分集中。
(十三)在组织德国经济时,应将主要注意力放在发展农业及和
平工业上,以满足国内需要。
(十四)在占领期间,应视德国为一个统一的经济整体。为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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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目的,在以下方面应确定共同政策:
(甲)采矿及加工工业的生产和分配;
(乙)农业、林业及渔业;
(丙)工资、价格及配给;
(丁)全德国的进出口计划;
(戊)货币和银行制度,中央赋税和关税;
(己)赔偿和消除工业作战潜力;
(庚)交通运输。
实行这些政策时,应适当考虑各地区的不同情况。
(十五)盟国必须对德国经济实行管制,但以达到下列各项需要
的程度为限:
(甲)实施工业上解除武裝与非军事化、赔偿与经核准的进出口
计划;
(乙)保证所需的商品生产,保证服务供应,以满足德国境内占
领军和迁入人口的需要,以及在德国保持一个不超过欧洲国家的平均
的生活水平(欧洲国家是指除联合王国和苏联以外的所有欧洲国家);
(丙)根据管制委员会的规定,确保各占领区间主要物品的平均
分配,俾使在全德建立一平衡的经济并减少进口的需要;
(丁)管制德国工业及一切经济和金融的国际转移,包括进出口
在内,以防止德国发展战争潜力及达到上述其它各项目的;
(戊)管制一切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德国公私科研和实验机关及实
验室等。
(十六)为设立和维持管制委员会所规定的经济管制,须建立德
国行政机构,而德国当局必须在最大可能的限度内,宣布和执行对此
种机构之管理。因此,务使德国人民认清实行此种管理的责任,如有
任何违反之处,概由他们自行负责。任何德国的管理如有违反占领目
的者,一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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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甲)对运输工具作必要的修复;
(乙)增加煤产量;
(丙〕最大限度地增加农业生产;
(丁)对房屋及必须的公用事业,作紧急的修复。
(十八)盟国管制委员会应采取适当步骤,对于尚未为参加对德
作战的联合国家所管制的德国国外资产,实行管制并予以处置。
(十九〕德国支付赔偿时,应保留足够的资源,以使德国人民不
依靠国外的援助而生活。在制订德国的经济计划时,应拨出必要的资
金,以偿付经对徳管制委员会批准的进口。现产产品及储存物品的出
口所得首先应用于偿付这种进口。
以上规定,对于德国赔偿协定第(四)款(甲)项、(乙)项
提出的设备及产品,均不适用。
四德国的赔偿
根据克里米亚会议的决定,应迫使德国对于使联合国家所蒙受的
损失与苦难,尽最大可能予以赔偿,对这些损失与苦难,德国人民不
能逃避责任。达成的赔偿协定如下:
(一)苏联所提的赔偿要求,将以没收德国境内苏占区内的资产
及相应的德国国外投资予以满足。
(二)苏联将从其所得的赔偿额中,解决波兰的赔偿要求。
(三)美国、英国以及有权获得赔偿的其他国家的赔偿要求,将
从西部各占领区及相应的德国国外投资予以满足。
(四)苏联除在苏占区获得赔偿外,尚可自西部占领区取得赔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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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德国和平经济所不需要并且应自德国西部占领区拆迁的
可用的成套工业设备,首先应从冶金、化学及机器制造工业中抽取百
分之十五,以交换同等价值的食物、煤、钾碱、锌、木材、陶瓷、石
油产品以及其它商定的物资。
(乙)凡属徳国和平经济所不需要的并且应从德国西部占领区拆
迁的主要工业设备,应从中抽取百分之十,在赔偿项下交给苏联政府,
苏方无须付款或以任何实物相交换。
上述(甲)(乙)规定的设备的拆迁将同时进行。
(五)在赔偿项下,自西部占领区拆迁的设备数量,至迟必须在
从现在起六个月内确定。
(六)主要工业设备的拆迁应尽速开始,并在第(五)款所规定
的决定的日期起两年内完成。第(四)款(甲)项所规定的货物交付,
应尽速开始,由苏联自开始之日起,于五年内按照协定分批完成。德
国经济所不需、因而可作为赔偿的主要工业设备,其数量及性质将由
管制委员会按照盟国赔偿委员会在法国参加之下所通过的政策予以决
定,并由设备所在的占领区司令官最后核准。
(七)在应行拆迁的设备总数确定之前,按照第(六)款最后一
句所规定的程序决定可以交付的设备,将预先交付。
(八)苏联政府对于在德国西部各占领区的德国企业的股份以及
除下列第(九)款所规定以外的在各国境内之德国国外资产,放弃一
切赔偿要求。
(九)美国和联合王国政府对于在德国东部占领区内的德国企业
的股份以及德国在保加利亚、芬兰、匈牙利、罗马尼亚及奥地利东部
的国外资产,放弃一切赔偿要求。
(十)苏联政府对于盟军在德国缴获的黃金,不提任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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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德国的舰艇和商船
本会议原則上商定了使用和处理德国舰艇及商船的办法。决定由
三国政府委派专家共同拟订详细计划,以实施商定之原则。三国政府
将在适当的时间,同时发表联合声明。
六科尼斯堡城及其附近地区
本会议研究了苏联政府的提案,即于和约中最终解决疆界问题之
前,苏联毗邻波罗的海的西部疆界部分,应自但泽湾东岸的一点,往
东经勃朗斯堡——戈乌达普以北,至立陶宛、波兰共和国及东普鲁士
交界的地方。
会议原则上同意苏联政府的提案,即科尼斯堡城及上述其附近之
地区让与苏联,须由专家勘定其实际边界线。
美国总统和大不列顛首相声明,他们于未来的和约中当支持本会
议的这项提案。
七关于战争罪犯
三国政府已注意到最近数周内英、美、苏、法四国代表在伦敦举
行的商谈,这次商谈的目的是对于按1943年10月的莫斯科宣言,其
罪行不局限于某一地区的主要战犯,议定审判办法。三国政府重申把
这些战犯迅速交付公正审判的意图。他们希望在伦敦举行的谈判能本
着这个目的,迅速达成协议,并认为尽快开始审判这些主要罪犯极为
重要。首批被告名单将于今年9月1日以前公布。
波茨坦会议347
八关于奥地利
会议审议了苏联政府关于将奧地利临时政府的权限扩展至奥地利
全国的建议。
三国政府同意在英美军队进入维也纳之后,准备研究这个问题。
九关于波兰
会议讨论了关于波兰临肘民族统一政府和波兰西部边界的问题。
关于波兰临时民族统一政府,三国政府表明它们的立场如下:
甲、我们满意地注意到波兰国内外代表已达成协议,此次协议使
按照克里米亚会议通过的决议组成为三国承认的波兰临时民族统一政
府成为可能。英美政府与波兰临时政府建立外交关系,其结果便撤销
了对前伦敦波兰政府的承认,该政府已不复存在。
波兰临时民族统一政府既已被承认为波兰国家政府,美国和大不
列颠政府已采取措施,对它们两国境内或其控制下属于波兰国家财产
的利益,不论这种财产的形式如何,均予保护。
美国和大不列颠政府已进一步采取办法,防止这种财产转与第三
者。应给予波兰临时民族统一政府一切可能,以便使用通常法律措施
收回任何被非法让与他人的波兰国家财产。
三国政府愿意协助波兰临时民族统一政府,便利所有侨居海外而
愿意回国的波兰人,包括波兰军队和商船人员,尽可能迅速返回波兰。
三国政府期望,这些回国的波兰人将和一切波兰公民一样,享有个人
的及财产的权利。
三国注意到,波兰临时民族统一政府按照克里米亚会议之决议,
宣布同意将在普选和秘密投票的基础上尽快举行自由的不受任何束缚
348斯大林全集第十九卷
的选举,一切民主的与反纳粹的党派有权参加选举并提出候选人,同
时盟国新闻记者对于波兰选举前及选举过程中的情况,将有向世界报
道的充分自由。
乙、关于波兰的西部边界达成协议如下:
根据克里米亚会议就波兰问题所达成的协议,三国政府首脑研究
了波兰临时民族统一政府关于它在北部、西部应获得领土的意见。波
兰国民会议主席及波兰临时民族统一政府成员应邀参加了会议,并且
充分阐明了自己的观点。三国政府首脑重申他们的主张,认为波兰西
部边界的最后划定,应待和会解决。
三国政府首脑同意,在波兰西部边界最后划定之前,原德国的东
部领土,即自施维纳明德稍西的波罗的海起,沿奥得河至与西尼斯河
会合处,再沿西尼斯河到捷克斯洛伐克边界,包括按柏林会议决定不
归苏联管辖的部分东普鲁士和以前的但泽自由市,均由波兰政府管辖,
因此不得视为苏联在德占领区的一部分。
十缔结和约及接纳进入联合国组织
会议决定就欧战胜利结束后,尽速建立永久和平的环境的共同政
策声明如下。
三国政府认为意大利、保加利亚、芬兰、匈牙利和罗马尼亚目前
的不正常的状況,必须通过缔结和约予以终结。三国政府确信其它有
关的盟国政府也会同意这一观点。
在三国政府方面,已将准备缔结对意和约列为未来外长会议一项
最紧要的任务。意大利是第一个同德国断绝关系的轴心国家,对于击
败德国具有实际的贡献,并且目前已和盟国联合起来对日作战。意大
利本身已从法西斯政权下获得解放,并在重建民主政府与制度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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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同一个被承认的民主的意大利政府缔结这项
和约将使三国政府得以实现它们支持意大利要求加入联合国的愿望。
三国政府并把为保加利亚、芬兰、匈牙利和罗马尼亚准备和约的
工作委托给外长会议。同这些国家的被承认的民主政府缔结和约,也
将使三国政府能够支持这些国家加入联合国的申请。在同这些国家缔
结和约以前,三国政府冋意在最近期间,根据当时的局势,分别考虑
与芬兰、罗马尼亚和匈牙利在可能限度内建立外交关系。
鉴于欧洲战争结束后情况已发生了变化,三国政府无疑认为,盟
国新闻记者将享有充分自由,向世界报道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匈牙
利和芬兰的动态。
关于接纳其它国家加入联合国组织,联合国宪章第四条规定如下:
“一、凡其它爱好和平之国家,接受本宪章所载之义务,经本组
织认为确能并愿意履行该项义务者,得为联合国会员国。
二、准许上述国家为联合国会员国,将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推
荐以决议行之。
三国政府本身,将支持在战争中保持中立并能履行上述条件的国
家申请加入联合国。
但三国政府认为必须说明,它们本身将不支持现行西班牙政府提
出的加入联合国的要求。由于西班牙政府在轴心国支持下成立以后,
就其产生、性质、活动以及与侵略国家的密切关系,不具备—个联合
国会员国所必备的资格。
十一领土托管
本会议讨论了苏联政府根据克里米亚会议及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
提出的领土托管的提案。
会议通过交换意见,决定前意大利殖民地领土的问题,应待准备
350斯大林全集第十九卷
对意和约时解决。关于意大利殖民地领土的问题,将由9月份举行的
外长会议予以研究。
十二修改盟国在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及
匈牙利管制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三国政府注意到,盟国对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及匈牙利管制委员
会中的苏联代表,曾向联合王国和美国在该委员会的代表提出建议,
目前由于欧战结束,该管制委员会的工作应予改进。
三国政府同意立即着手修改盟国在这三国的管制委员会的工作程
序,但须考虑共同向各该国提出停战条件的三国政府的利益与责任,
并以协商同意的建议作为基础。
十三有秩序地遣返德国居民
对于从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和匈牙利遣返德国人的问题,会议达
成下列协议:
三国政府对这个问题从各方面进行了研究,认为尚留在波兰、捷
克斯洛伐克及匈牙利的德国居民或其中的一部分的遣送工作,应予进
行。它们同意,办理任何遣返工作,都须井然有序并合乎人道。
由于大批德国人返回德国,势必加重占领当局已有的负担。三国
政府认为盟国对德管制委员会首先应考虑这个问题,特别注意将这些
德国人按德境内各占领区合理分配的问题。三国政府将训令管制委员
会中本国的代表,尽速将已由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及匈牙利返回德国
的人数,以及对未来可能进行的遣送时间及人数比例的估计,参照目
前德国状况,分别呈报本国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