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
文章 斯大林 · 1940-01-01 · 16037字 中文主库
本文系1936年苏联宪法,确立工农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核心在于构建以苏维埃为权力基础、生产资料公有制为经济基础的体制。内容涵盖联盟与加盟共和国结构、最高苏维埃立法权及部长会议行政权、司法检察体系,并详述公民广泛权利义务及普遍平等选举制度,旨在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与国家统一。
1936年苏联宪法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工农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公有制劳动者代表苏维埃无产阶级专政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国家所有制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个人财产国民经济计划不劳动者不得食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乌兹别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格鲁吉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阿塞拜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立陶宛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摩尔达维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拉脱维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吉尔吉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塔吉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亚美尼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土库曼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爱沙尼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战争与和平国防对外贸易国家安全统一的国家预算苏联国籍自治共和国自治省苏联最高苏维埃立法权联盟苏维埃民族苏维埃任期四年两院联席协商委员会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赦权资格审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新选举苏联部长会议决议和命令公共秩序武装力量专门委员会总管理局各部全联盟的部联盟兼共和国的部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部地质和矿藏保护部卫生部外交部文化部国防部邮电部农业部财政部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执行委员会国民经济委员会边区法院省法院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辩护权苏联总检察长检察权休息权利物质保证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社会团体工会合作社青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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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
(根本法)(1936年)
(1936年非常第八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社会结构
第一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工农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苏联的政治基础,是由于推翻地主和资本家的政权并争
得无产阶级专政,而成长和巩固起来的劳动者代表苏维埃。
第三条苏联的一切权力属于城乡劳动者,由各级劳动者代表苏
维埃实现之。
第四条苏联的经济基础,是由于消灭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废除
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消灭人对人的剥削,而确立起来的社会
主义经济体系和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
第五条苏联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制(全民
的财产);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各个集体农庄的和各个合作社
的财产)。
第六条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工厂、矿井、矿山、铁路运
输、水上和空中运输、银行、邮电、国家所建立的大型农业企业(国
营农场、机器拖拉机站等等),城市和工业区的公用企业和主要住宅,
都是国家的财产,即全民的财产。
第七条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公有企业及其牲畜和工具,集体农
庄与合作社所生产的产品,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公有建筑物,都是集
体农庄与合作社的社会主义公有财产。
集体农庄内每一农户,依照农业劳动组合章程的规定,除从集体
272斯大林全集第十四卷
农庄的公有经济中获得主要收入外,还可以拥有小块园地,供个人使
用;并拥有此园地上的副业、住宅、食用牲畜、家禽和小农具,作为
个人财产。
第八条集体农庄占用的土地归该集体农庄无代价和无限期地使
用,即永久使用。
第九条社会主义经济体系,是苏联经济中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
式;同时,法律容许自力经营而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个体农民和手工业
者的小私有经济。
第十条公民的劳动收入和储蓄、住宅和家庭副业、家常用具和
必需品、个人消费品和舒适设备品的个人所有权,以及公民个人财产
的继承权,都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苏联的经济生活由国家的国民经济计划决定并受其指
导,以便增加社会财富,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物质和文化水平,巩固苏
联的独立和加强苏联的国防力量。
第十二条根据“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劳动是苏联每一个
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尽的义务和光荣的事情。
在苏联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第二章国家结构
第十三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由下列各平等的苏维
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组成的联盟国家,其中有: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
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乌兹别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附录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1936)273
格鲁吉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阿塞拜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立陶宛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摩尔达维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拉脱维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吉尔吉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塔吉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亚美尼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土库曼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爱沙尼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第十四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由它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和国家管理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1.在国际关系中代表苏联、缔结、批准和废除苏联同其他国家
间的条约,规定各加盟共和国同外国相互关系的一般准则;
2.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3.接受新共和国加入苏联;
4.监督对苏联宪法的遵守,并保证各加盟共和国宪法符合于苏
联宪法;
5.批准各加盟共和国间疆界的变更;
6.批准各加盟共和国内成立新自治共和国和新自治省;
7.组织苏联国防,领导苏联的一切武装力量,规定各加盟共和
国军队编制的指导原则;
8.根据国家垄断原则进行对外贸易;
9.保卫国家安全;
10.制订苏联国民经济计划;
11.批准苏联统一的国家预算,规定列入全联盟、各共和国和各
地方的预算的税收和其他各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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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管理全联盟所属的银行,工业和农业的机关、企业以及商业
企业;对联盟兼共和国所属的工业和建设事业实行总的领导;
13.管理有全联盟意义的运输和邮电;
14.领导金融和信用系统;
15.组织国家保险;
16.借款和贷款;
17.规定使用土地和使用矿藏、森林、水流的基本原则;
18.规定教育和保健事业的基本原则;
19.组织国民经济统一统计的制度;
20.制订劳动立法基础;
21.制订关于法院组织和诉讼程序的立法基础、民事和刑事的立
法基础;
22.制订关于苏联国籍的法律、制订关于外国人权利的法律;
23.制订婚姻和家庭立法基础;
24.颁布全联盟的大赦令。
第十五条各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只受苏联宪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
范围的限制。在这个范围以外,每一个加盟共和国都独立行使国家权
力。苏联对各加盟共和国的主权都加以保护。
第十六条每一加盟共和国都有根据本共和国的特点而制订的并
与苏联宪法完全相符合的宪法。
第十七条每一加盟共和国都保留自由退出苏联的权利。
第十八条各加盟共和国的领土非经本共和国的同意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a)每一加盟共和国都有权同外国直接发生外交关系、
签订协定和互派外交代表和领事。
第十八条(b)每一加盟共和国都有本共和国军队的编制。
第十九条苏联法律在各加盟共和国境内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加盟共和国的法律同全联盟的法律发生抵触的时候,
附录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1936)275
以全联盟的法律为准。
第二十一条对苏联公民规定统一的联盟国籍。
各加盟共和国的公民都是苏联公民。
第二十二条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包括下列各苏维
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巴什基尔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布里
亚特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达格斯坦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
国,卡巴尔迪诺——巴耳卡尔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卡耳梅次
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卡累利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科
米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马里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摩
尔多瓦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北奥谢梯亚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
共和国,鞑靼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乌德穆尔特苏维埃社会主
义自治共和国,切切诺——印古什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楚瓦
什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雅库特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
包括下列各自治省:阿迪盖自治省,戈尔诺——阿尔泰自治省、犹太
自治省,卡腊查耶沃——切尔克斯自治省,图瓦自治省,哈卡斯自治
省。
*第二十三条原条文已撤销。[1]
第二十四条阿塞拜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包括:纳希契凡
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和纳戈尔诺——卡拉巴赫自治省。
第二十五条格鲁吉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包括:阿布哈兹
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阿札尔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和南
奥谢梯亚自治省。
第二十六条乌兹别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包括:卡拉——
卡尔帕克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
第二十七条塔吉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包括:戈尔诺——
巴达克山自治省。
第二十八条关于各加盟共和国所属的省、边区等行政区域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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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问题,应归各加盟共和国处理。
*第二十九条原条文已撤销。
第三章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第三十条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苏联最高苏维埃。
第三十一条本宪法第十四条所赋予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的一切职权,依照本宪法规定,不属于对苏联最高苏维埃报告工作的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苏联部长会议和苏联各部权限以内的,都由
苏联最高苏维埃行使。
第三十二条苏联的立法权只能由苏联最高苏维埃行使。
第三十三条苏联最高苏维埃由联盟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两院组
成。
第三十四条联盟苏维埃由苏联公民按选区选举,每三十万人为
一选区,选举代表一人。
第三十五条民族苏维埃由苏联公民按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
自治省和民族州依下列名额选举:每一个加盟共和国选举代表二十五
人,每一个自治共和国选举代表十一人,每一个自治省选举代表五人,
每一个民族州选举代表一人。
第三十六条苏联最高苏维埃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十七条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即联盟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
享有平等权利。
第三十八条联邦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享有同等的立法提案权。
第三十九条法律经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各以过半数票通过后,
即被认为批准。
第四十条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的法律经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主席和秘书签字后,用各加盟共和国的文字公布。
附录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1936)277
第四十一条联邦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的会议同时开幕和闭幕。
第四十二条联盟苏维埃选出联盟苏维埃主席一人和副主席四人。
第四十三条民族苏维埃选出民族苏维埃主席一人和副主席四人。
第四十四条联盟苏维埃主席和民族苏维埃主席主持各该院会议
并掌握内部活动程序。
第四十五条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联席会议由联盟苏维埃主席和
民族苏维埃主席轮流主持。
第四十六条苏联最高苏维埃会议每年举行两次,由苏联最高苏
维埃主席团召集。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自己认为必要时或者根据某一个加盟共和
国的要求,可以召集苏联最高苏维埃临时会议。
第四十七条联盟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意见发生分歧的时候,问
题交由两院同数代表组成的协商委员会解决。如果协商委员会不能通
过一致决议或者通过的决议不能使某一院满意时,问题提交两院重新
审议。如果两院仍然不能达成一致决议,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即解
散苏联最高苏维埃,并且确定举行新选举。
第四十八条苏联最高苏维埃在两院联席会议上选出苏联最高苏
维埃主席团,其组成人员是: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十
五人,即每一加盟共和国一人,主席团秘书一人,委员十六人。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对苏联最高苏维埃报告自己的全部工作。
第四十九条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苏联最高苏维埃会议;
2.颁布法令;
3.解释苏联现行法律;
4.根据苏联宪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解散苏联最高苏维埃,并
且确定举行新选举;
5.由自己倡议或者根据某一个加盟共和国的要求,举行全民投
278斯大林全集第十四卷
票,(全民公决);
6.撤销苏联部长会议和各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的同法律发生抵
触的决议和命令;
7.在苏联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根据苏联部长会议主席的提名,
任免苏联的各部部长,但事后必须提请苏联最高苏维埃批准;
8.制定苏联的勋章和奖章,规定苏联的荣誉称号;
9.颁发苏联的勋章和奖章,授予苏联的荣誉称号;
10.行使特赦权;
11.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和其他专门衔级;
12.任免苏联武装力量的最高指挥人员;
13.在苏联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如果遇到苏联遭受武装侵犯或
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御侵略的条约义务时,宣布战争状态;
14.宣布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令;
15.批准和废除苏联缔结的国际条约;
16.任免苏联驻外全权代表;
17.接受外国驻苏联外交代表呈递的国书和卸任状;
18.为了保障苏联国防或者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宣布苏联个别
地方或全境的戒严。
第五十条联盟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各选出资格审查委员会,以
审查各该院代表的资格。
两院根据各自的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或者宣布
个别代表当选无效。
第五十一条苏联最高苏维埃认为必要的时候,对于任何问题可
以组织调查委员会或者监察委员会。
一切机关和公职人员都有义务执行这些委员会的要求,并且向它
们提供必要的材料和文件。
第五十二条苏联最高苏维埃代表,非经苏联最高苏维埃同意,
附录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1936)279
在苏联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非经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同意,不受审
判或者逮捕。
第五十三条在苏联最高苏维埃任期届满或者经先期解散以后,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继续行使职权到下届苏联最高苏维埃选出新的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为止。
第五十四条在苏联最高苏维埃任期届满或者先期解散的时候,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必须在苏联最高苏维埃任期届满或者解散后的
两个月以内举行新选举。
第五十五条新选出的苏联最高苏维埃的第一次会议,在选举完
成后的三个月以内由上届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召集。
第五十六条苏联最高苏维埃在两院联席会议上组织苏联政府,
即苏联部长会议。
第四章加盟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第五十七条加盟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加盟共和国最高苏
维埃。
第五十八条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由加盟共和国的公民选举,
每届任期四年。
代表名额由加盟共和国宪法规定。
第五十九条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是加盟共和国唯一的立法机
关。
第六十条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行使下列职权:
1.依照苏联宪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通过和修改本加盟共和国的
宪法;
2.批准本加盟共和国所属自治共和国的宪法和决定所属自治共
和国的疆界;
280斯大林全集第十四卷
3.批准本加盟共和国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成立经济行政区;
4.对于本加盟共和国审判机关所判处刑罚的公民,有行使大赦
和特赦的权限;
5.决定本加盟共和国的外交代表问题;
6.规定本加盟共和国军队的编制。
第六十一条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选出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
主席团,其组成人员是: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副主席
若干人,主席团秘书一人、委员若干人。
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职权由加盟共和国宪法规定。
第六十二条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选出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
主席和副主席若干人,负责主特会议。
第六十三条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组织本加盟共和国政府,即
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
第五章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管理机关
第六十四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和
发布命令的机关是苏联部长会议。
第六十五条苏联部长会议对苏联最高苏维埃负责并对它报告工
作;在苏联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对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负责并对
它报告工作。
第六十六条苏联部长会议根据并且为了执行现行法律,发布决
议和命令,并且检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执行情况。
第六十七条苏联部长会议发布的决议和命令,在苏联全境都必
须执行。
第六十八条苏联部长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统一并指导全联盟的各部、联盟兼共和国的各部和部长会议
附录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1936)281
所属其他各机关的工作;通过各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实现对经济行政
区的国民经济委员会的领导;
2.采取措施,以执行国民经济计划、国家预算和巩固信用——
货币制度;
3.采取措施,以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并保障公民权利;
4.在外交方面实行总的领导;
5.规定每年征集服役的公民人数,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一般建
议;
6.按照需要,设立直属于苏联部长会议的关于经济、文化和国
防等建设的专门委员会和总管理局。
第六十九条苏联部长会议对于联盟权限内的各种管理部门和经
济部门,有权停止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的和各经济行政区国民经济委
员会的决议和命令并有权撤销苏联各部部长的命令和指示。
第七十条苏联部长会议由苏联最高苏维埃组织。其组成人员是:
苏联部长会议主席,
苏联部长会议第一副主席若干人,
苏联部长会议副主席若干人,
苏联各部部长,
苏联部长会议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
苏联部长会议苏维埃监察委员会主席,
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劳动和工资委员会主席,
苏联部长会议国家职业技术教育委员会主席,
苏联部长会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席,
苏联部长会议国家自动化和机器制造委员会主席,
苏联部长会议国家航空技术委员会主席,
苏联部长会议国防技术委员会主席,
苏联部长会议国家无线电电子委员会主席,
282斯大林全集第十四卷
苏联部长会议国家造船委员会主席,
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化学委员会主席,
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建筑事业委员会主席,
苏联部长会议国家粮食制品委员会主席,
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对外经济联系委员会主席,
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对外文化联系委员会主席,
苏联部长会议直属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
苏联国家银行管理局主席,
苏联部长会议直属中央统计局局长,
苏联部长会议国家科学经济委员会主席。
各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主席都是苏联部长会议的成员。
第七十一条苏联政府或苏联各部部长对于苏联最高苏维埃代表
向它提出的质询,必须在三天以内在有关院经以口头或书面答复。
第七十二条苏联各部部长分别领导苏联权限以内各该部门的国
家管理工作。
第七十三条苏联各部部长在各该部的权限内,根据并且为了执
行现行法律和苏联部长会议的决议和命令,得发布命令和指示,并且
检查这些命令和指示的执行情况。
第七十四条苏联既有全联盟的部,也有联盟兼共和国的部。
第七十五条全联盟的部在苏联全境内直接或者通过它所任命的
机关领导各该部所属的国家管理工作。
第七十六条联盟兼共和国的部通常是通过加盟共和国同名称的
部领导各该部所属的国家管理工作,而其直接管理的企业,只以苏联
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批准注册的为限。
*第七十七条全联盟的部是下列各部:
对外贸易部,
海上运输部,
附录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1936)283
交通部,
中型机器制造部,
运输机器建造部,
电站建筑部。
*第七十八条联盟兼共和国的部是下列各部:
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部,
地质和矿藏保护部,
卫生部,
外交部,
文化部,
国防部,
邮电部,
农业部,
财政部。
第六章加盟共和国国家管理机关
第七十九条加盟共和国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和发布命令的机关
是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
第八十条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对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负责并
对它报告工作;在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对加盟共和国最
高苏维埃主席团负责并对它报告工作。
第八十一条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根据并且为了执行苏联和本加
盟共和国的现行法律和苏联部长会议的决议和命令,得发布决议和命
令,并且检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执行情况。
第八十二条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有权停止自治共和国部长会议
的决议和命令的执行,并有权撤销边区、省和自治省劳动者代表苏维
284斯大林全集第十四卷
埃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和命令以及各经济行政区国民经济委员会的决议
和命令。
第八十三条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由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组织,
其组成人员是:
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主席,
部长会议副主席若干人,
各部部长,
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依照加盟共和国宪法组织的部长会议所属
各种国家委员会的主席和其他主管机关的领导人。
第八十四条加盟共和国各部部长分别领导加盟共和国权限以内
各该部门的国家管理工作。
第八十五条加盟共和国各部部长在各该部的权限内,根据并且
为了执行苏联和本加盟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苏联部长会议和本加盟共
和国部长会议的决议和命令、苏联联盟兼共和国的各部的命令和指示,
得发布命令和指示。
第八十六条加盟共和国既有联盟兼共和国的部,也有共和国的
部。
第八十七条联盟兼共和国的各部,分别领导各该部所属的国家
管理工作,除接受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领导外,并接受苏联相当的联
盟兼共和国的部的领导。
第八十八条共和国的各部,分别领导各该部所属的国家管理工
作,直接受本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的领导。
第八十八条(a)各经济行政区的国民经济委员会在领导其所属
各经济部门的活动时,直接受本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的领导。
经济行政区的国民经济委员会在自己的权限内,根据并且为了执
行苏联和本加盟共和国的法律,苏联部长会议和本加盟共和国部长会
议的决议和命令,得发布决议和命令。
附录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1936)285
第七章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第八十九条自治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苏维埃社会主义自
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
第九十条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由本共和国公民依照本共和国
宪法规定的代表名额选举,第届任期四年。
第九十一条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是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
国唯一的立法机关。
第九十二条每一自治共和国都有根据本共和国的特点而制定的
并与加盟共和国宪法完全相符合的宪法。
第九十三条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依照本自治共和国宪法选举
本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并组织本自治共和国部长会议。
第八章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九十四条边区、省、自治省、州、区、市、村(又称为斯坦
尼茨,捷列夫尼,胡图尔,基什拉克,阿乌尔)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劳
动者代表苏维埃。
第九十五条边区、省、自治省、州、区、市、村(又称为斯坦
尼茨,捷列夫尼,胡图尔,基什拉克,阿乌尔)的劳动者代表苏维埃
由本边区、省、自治省、州、区、市、村的劳动者选举,每届任期两
年。
第九十六条劳动者代表苏维埃的代表名额由各该加盟共和国宪
法规定。
第九十七条劳动者代表苏维埃领导所属管理机关的工作,保证
国家秩序的维持、法律的遵守和公民权利的保护,领导地方的经济建
286斯大林全集第十四卷
设和文化建设,规定地方的预算。
第九十八条劳动者代表苏维埃在联盟法律和加盟共和国法律所
赋予的权限内,得通过决定和发布命令。
第九十九条边区、省、自治省、州、区、市、村的劳动者代表
苏维埃的执行和发布命令的机关是由各该劳动者代表苏维埃选出的执
行委员会,其组成人员是: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秘书、委员若干人。
第一百条村镇的劳动者代表苏维埃的执行和发布命令的机关依
照加盟共和国宪法的规定,由该劳动者代表苏维埃选出主席、副主席
和秘书各一人组成。
第一百零一条劳动者代表苏维埃的执行机关直接向选举它的劳
动者代表苏维埃和上一级劳动者代表苏维埃执行机关报告工作。
第九章法院和检察院
第一百零二条苏联最高法院、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边区法院
和省法院、自治共和国法院和自治省法院、州法院、依照苏联最高苏
维埃决议设立的苏联专门法院、人民法院,行使苏联的审判权。
第一百零三条各级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有专门规定的情况外,
一律在人民陪审员参加下进行。
第一百零四条苏联最高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苏联最高法院在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负责监督联盟和加盟共和国所有审判机关的审判
工作。
第一百零五条苏联最高法院和苏联专门法院由苏联最高苏维埃
选举,每届任期五年。
苏联最高法院审判成员中应包括各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
第一百零六条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由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选
举,每届任期五年。
附录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1936)287
第一百零七条自治共和国最高法院由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选
举,每届任期五年。
第一百零八条边区法院、省法院、自治省法院、州法院分别由
边区、省、自治省、州的劳动者代表苏维埃选举,每届任期五年。
第一百零九条区(市)人民法院的人民审判员由本区(市)公
民按照普遍、直接、平等选举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每届任
期五年。
区(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由他的工作或居住地点的职工和
农民大会选举,陪审员是军人时,由军队选举,每届任期二年。
第一百一十条诉讼用本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或者自治省的
语言进行,保证不通晓这种语言的当事人通过翻译完全了解案件材料
并且有权用他本民族的语言在法庭上发言。
第一百一十一条苏联各级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
一律公开进行,并保证被告人的辩护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审判员独立,只服从法律。
第一百一十三条苏联总检察长对于所有的部和这些部所属的机
关以及每一个公职人员和苏联公民是否严格遵守法律,行使最检察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苏联总检察长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任命,任期七
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各共和国、边区、省的检察长和自治共和国、
自治省的检察长由苏联总检察长任命,任期五年。
第一百一十六条州、区和市的检察长由加盟共和国检察长提请
苏联总检察长批准任命,任期五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各级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地方机
关的干涉,只服从苏联总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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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苏联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即有获得有保障的工
作并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领取报酬的权利。
劳动的权利的保证是: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组织,苏维埃社会生
产力的不断增长,经济危机可能性的消除,失业现象的消灭。
*第一百一十九条苏联公民有休息的权利。
休息权利的保证是:规定工人和职员每日工作时间为七小时,对
某些劳动条件困难的职业每日工作时间缩减为六小时,在劳动条件特
别困难的车间中每日工作时间缩减为四小时,规定工人和职员每年都
有照付工资的休假;广泛设立疗养院、休养所和俱乐部供劳动者享用。
第一百二十条苏联公民在年老、患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
有享受物质保证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保证是:广泛发展由国家出资为工人和职员举办的社
会保险事业;实行劳动者免费医疗;广泛设立疗养所供劳动者享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苏联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保证是:在教育和生活、生产相联系的基础上实行八
年制普及义务教育;广泛发展中等一般技术教育,各种职业教育,中
等专业和高等教育,尽力发展夜校和函授学校,对各种教育都实行免
费的国家的助学金制度;各地学校用当地语言讲课;在工厂、国营农
场和集体农庄中对劳动者进行免费的生产教育、工艺教育农艺教育。
第一百二十二条苏联妇女在经济的、国家的、文化的和社会—
—政治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妇女的这些权利可能实现的保证是: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获得劳
动、劳动报酬、休息、社会保险和受教育的权利;国家保护母亲和儿
童的利益;国家补助多子女的母亲和单身母亲;妇女在产前产后有保
附录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1936)289
留原工资的休假;广泛设立助产院、托儿所和幼儿园。
第一百二十三条苏联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在经济的、国家
的、文化的社会——政治的生活各方面,一律平等,这是确定不移的
法律。
因种族或者民族的关系,而对公民的权利作任何直接或间接的限
制,反之,建立直接或间接的公民特权以及凡宣传种族或者民族的特
殊化或者仇恨和歧视等行为,都受法律制裁。
第一百二十四条为了保证公民的信仰自由,苏联实行政教分离
和学校同教会分离。一切公民都享有举行宗教仪式或者进行反宗教宣
传的自由。
第一百二十五条为了适合劳动人民的利益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
法律保障苏联公民享有下列各种自由:
(1)言论自由;
(2)出版自由;
(3)集会自由;
(4)游行和示威自由。
公民的这些权利的保证是:印刷厂、纸张、公共场所、街道、邮
电和其他一切为实现这些权利所必要的物质条件,都供劳动者和劳动
者的组织和团体享用。
第一百二十六条为了适合劳动者的利益和发挥人民群众的组织
上的自动性和政治上的积极性起见,保证苏联公民有权结成各种社会
团体,即工会,合作社,青年组织,体育和国防的组织,文化、技术
和科学等团体;而工人阶级、劳动农民和劳动知识分子中最积极最觉
悟的公民,自愿结成的先锋队,是劳动者所有一切社会团体和国家机
关的领导核心。
第一百二十七条苏联公民有人身不可侵犯的保障。任何公民,
非经法院决定或者检察长批准,不受逮捕。
290斯大林全集第十四卷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民的住宅不可侵犯和通信秘密均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二十九条苏联对于凡因维护劳动者的利益、进行科学活
动、进行民族解放斗争而有遭受迫害危险的外国公民,均给以避难的
权利。
第一百三十条苏联每一个公民都必须遵守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
国联盟宪法,遵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诚恳地履行社会义务,尊重
社会主义公共生活规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苏联每一个公民都必须保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公
有制,因为它是苏维埃制度神圣不可侵犯的基础、祖国富强的源泉、
全体劳动者富裕文明生活的源泉。
侵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人就是人民的公敌。
第一百三十二条普遍兵役义务是国家的法律。
在苏联武装部队中服兵役是苏联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保卫祖国是苏联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凡违
背誓词,投奔敌方,损害国家武装力量,做外国间谍,都是背叛祖国、
罪大恶极的行为,应受法律最严厉的制裁。
第十一章选举制度
第一百三十四条一切劳动者代表苏维埃,即苏联最高苏维埃,
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边区和省劳动者代表苏维埃,自治共和国最
高苏维埃,自治省劳动者代表苏维埃,州、区、市、村(又称为斯坦
尼茨,捷列夫尼,胡图尔,基什拉克,阿乌尔)劳动者代表苏维埃的
代表,都由选民按照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
选举。
第一百三十五条代表的选举是普遍的,苏联所有年满18岁的
公民,不分种族、民族、性别、信仰、教育程序,不问居住期限、社
附录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1936)291
会出身、财产状况、过去职业如何,都有参加代表的选举的权利;但
是依法定程序宣告为患精神病的人除外。
每一个年满23岁的苏联公民,不分种族、民族、性别、信仰、
教育程度,不问居住期限、社会出身、财产状况、过去职业如何,都
可以被选为苏联最高苏维埃代表。
第一百三十六条代表的选举是平等的,每一个公民都有一个投
票权,一切公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
第一百三十七条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在苏联武装部队中服兵役的公民有同所有其他
公民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代表的选举是直接的,一切劳动者代表苏维埃,
自村和市的劳动者代表苏维埃起至苏联最高苏维埃止,都由公民直接
选举。
第一百四十条代表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候选人按选区提出。
提出候选人的权利属于下列各劳动者的社会团体和组织:共产党
组织、工会、合作社、青年组织、文化团体。
第一百四十二条每一个代表必须向选民报告本人的和劳动者代
表苏维埃的工作,并且根据选民的多数决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
以随时撤换代表。
第十二章国徽、国旗、首都
第一百四十三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国徽形式如下:
镰刀和铁锤绘于下面有阳光照耀、周围有麦穗环绕地球上,麦穗上有
各加盟共和国文字写的“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的字样。国徽
顶端绘有五角星一枚。
292斯大林全集第十四卷
第一百四十四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国旗,是用红色
材料制成的,上角接近旗杆的地方绘有金黄色的镰刀和铁锤,镰刀和
铁锤的上面绘有带金黄色的红色五角星一攻。国旗宽度和长度是一与
二之比。
第一百四十五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首都是莫斯科。
第十三章本宪法修改程序
第一百四十六条苏联宪法只有根据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各以
2/3以上的人数通过的决定,才可以修改。
——————————
[1]注*的各条均系按苏联第五届最高苏维埃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会议
的修改或补充译出。
293
年表
(一九三四年至一九四一年五月)
一九三四年
一月二十一日
斯大林在大剧院出席列宁逝世十周年纪念大会。
一月二十六日至二月十日
斯大林领导联共(布)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在会上作了关于联共(布)
党中央工作的总结报告。斯大林被选为联共(布)党中央委员会委员,并
被选入审查及补充莫洛托夫和古比雪夫作的关于发展苏联国民经济的第二
个五年计划的报告提纲,以及最后编审卡冈诺维奇作的“组织问题(党和
苏维埃的建设)”报告提纲的两个委员会。
二月十日
斯大林领导联共(布)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全体会议选举斯大林为政
治局和组织局的委员,并批准斯大林为联共(布)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六月四日
斯大林在波克罗夫斯基—斯特列施聂夫和赫莱勃尼柯夫各区视察莫斯科—
伏尔加运河的建设。
六月十九日
斯大林出席在红场举行的庆祝契留斯金探险队队员返回莫斯科的群众大会、
检阅和游行。
六月二十一日
斯大林和党政首长在克里姆林宫接见苏联英雄——契留斯金探险队队员和
飞行员们。
七月十四日
斯大林在联共(布)党中央委员会会议上演说关于重建莫斯科城总计划的
问题。
294
斯大林全集第十四卷
八月八日
斯大林、日丹诺夫和基洛夫撰写《关于<苏联历史>教科书大纲的补充意
见》。
八月九日
斯大林、日丹诺夫和基洛夫撰写《关于<近代史>教科书大纲的补充意见》。
十二月二日
基洛夫惨遭凶杀,斯大林、莫洛托夫、伏罗希洛夫和日丹诺夫莅临列宁格
勒。
十二月四日
斯大林、莫洛托夫、伏罗希洛夫和日丹诺夫由列宁格勒护送基洛夫灵柩回
莫斯科。
十二月六日
斯大林在红场参加基洛夫的葬礼。
十二月二十六日
斯大林在克里姆林宫钢铁工人会议上就发展钢铁工业的任务发表演说。
一九三五年
一月十五日至二十三日
斯大林参加第十六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大会选举斯大林为全俄中央执
行委员会委员。
一月二十一日
斯大林在大剧院出席列宁逝世十一周年纪念大会。
一月二十八日至二月六日
斯大林参加苏联第七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大会选举斯大林为苏联中央执行
委员会联盟苏维埃委员。
二月七日
斯大林在第七届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被选入苏联中央执行委
员会主席团,并被选为苏联宪法修正委员会主席。
二月十一日至十七日
斯大林参加第二次全苏联集体农庄突击队员代表大会,领导农业劳动组合
模范章程草案审查委员会的工作。
年表
295
四月一日至四日
斯大林参加铁路运输工作者会议。
五月四日
斯大林在克里姆林宫向红军学院的毕业生发表演说。
五月十四日
斯大林在庆祝莫斯科地下铁道通车的大会上发表演说。
七月七日
斯大林主持宪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大会选举斯大林为编篡小组委员会和宪
法一般问题小组委员会的主席。
七月二十五日至八月二十日
斯大林参加共产国际第七次大会,大会选举斯大林为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
委员。
七月三十日
斯大林在克里姆林宫接见铁道运输工作者时发表演说。
十一月十日
斯大林在克里姆林宫接见种植甜菜的集体农庄女突击队员时发表演说。
十一月十四日至十七日
斯大林参加第一次全苏联工业和运输业的斯达哈诺夫工作者会议。
十一月十七日
斯大林在第一次全苏联斯达哈诺夫工作者会议上发表演说。
十二月一日
斯大林在苏联先进男女联合机驾驶员和党政首长的会议上发表演说。
十二月四日
斯大林在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尼斯坦先进男女集体农民和党政首长的会议
上发表演说。
十二月十九日
斯大林出席乌兹别克斯坦、卡查赫斯坦以及卡拉—卡尔帕克先进男女集体
农民和党政首长的会议。
十二月二十七日至二十九日
斯大林参加谷物丰收的先进者、拖拉机驾驶员及打谷机司机和党政首长的
会议。
296
斯大林全集第十四卷
一九三六年
一月四日
斯大林与党政首长在克里姆林宫接见采金工业、有色金属、轻金属和稀有
金属工业的工作者。
一月二十一日
斯大林在大剧院出席列宁逝世十二周年纪念大会。
二月十三日至十六日
斯大林出席畜牧业先进者和党政首长的会议。
三月十四日至十五日
斯大林参加种植亚蔴和大蔴的先进者和党政首长的会议。
四日十一日至二十一日
斯大林参加第十次苏联列宁共产主义青年团代表大会。
五月十五日
斯大林主持宪法委员会全体会议。
六月一日至四日
斯大林领导联共(布)党中央全体会议,在会上作了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
报告。
六月十一日
斯大林出席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会议,报告苏联宪法草案。
六月十一日
斯大林在红场参加高尔基的葬礼。
十一月二十五日至十二月五日
斯大林参加苏联第八次苏维埃非常代表大会,报告苏联宪法草案。
十二月一日
苏联第八次苏维埃非常代表大会选举斯大林为制定苏联宪法最后条文编审
委员会主席。
十二月三日
斯大林主持编审委员会会议。
十二月五日
斯大林在苏联第八次苏维埃非常代表大会报告编审委员会的工作。
年表
297
一九三七年
一月十五日至二十一日
斯大林参加第十七次全俄苏维埃非常代表大会,斯大林被选入制定俄罗斯
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最后条文编审委员会。
一月二十一日
斯大林在大剧院出席列宁逝世十三周年纪念大会。
二月二十三日至三月五日
斯大林领导联共(布)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在会上作了《论党工作的
缺点和消灭托洛茨基两面分子及其他两面分子的办法》的报告。
四月
斯大林写了“关于联共(布)党史教科书”一信给该书的编者。
五月二十五日
斯大林和党政首长与飞行员契卡洛夫和巴俄陀柯夫共同讨论关于莫斯科—
北极—美国间的不着陆飞行的计划。
八月十五日至十六日
斯大林参加党政首长与纺织工业工作者的会议。
十月二十日至十二月九日
斯大林在全国各地的竞选大会上被提名为苏联最高苏维埃代表第一名候选
人。
十月二十六日
斯大林参加钢铁工业领导工作者和斯达哈诺夫工作者的会议。
十月二十九日
斯大林在克里姆林宫接见钢铁工业和煤矿工业的领导工作者和斯达哈诺夫
工作者并发表演说。
十二月十一日
斯大林在大剧院举行的莫斯科城斯大林选区选民大会上发表演说。
十二月十二日
斯大林被选为莫斯科城斯大林选区的苏联最高苏维埃代表。
298
斯大林全集第十四卷
一九三八年
一月十二日至十九日
斯大林参加第一届苏联最高苏维埃第一次会议,并被选入苏联最高苏维埃
主席团。
一月二十一日
斯大林在大剧院出席列宁逝世十四周年纪念大会。
五月十七日
斯大林在克里姆林宫接见第一次全苏联高等学校工作者会议的参加者,并
发表演说。
九月九日至十九日
《真理报》刊登斯大林的《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一书。
九月二十七日至二十九日,十月一日
由于《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一书出版,斯大林领导宣传员会议。
十月四日
斯大林在克里姆林宫和钢铁工厂领导工作者举行会议,并对技师在生产中
的作用问题发表演说。
一九三九年
一月二十一日
斯大林在大剧院出席列宁逝世十五周年纪念大会。
三月十日至二十一日
斯大林领导联共(布)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在会上作了联共(布)党中
央委员会工作总结报告,大会将斯大林选入对莫洛托夫作的发展苏联国民
经济的第三个五年计划及日丹诺夫作的修正联共(布)党章两个报告提纲
的修改补充审查委员会。
三月二十日
斯大林在联共(布)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上被选为联共(布)党纲修正委
员会主席。
年表
299
三月二十一日
联共(布)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选举斯大林为联共(布)党中央委员会委
员。
三月二十二日
斯大林在联共(布)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被选为党中央书记及党中央
政治局和组织局的委员。
十二月二十日
当斯大林六秩寿辰时,由于他在组织布尔什维克党、创立苏维埃国家、在
苏联建立社会主义杜会以及加强苏联各民族友好事业上的卓越劳绩,苏联
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奖给斯大林以社会主义劳动英雄的称号。
十二月二十一日
斯大林被选为全苏联列宁农业科举院荣誉院士。
十二月二十二日
斯大林被选为苏联科学院荣誉院士。
一九四〇年
一月二十一日
斯大林在大剧院出席列宁逝世十六周年纪念大会。
二月二日
斯大林与党政首长在克里姆林宫接见参加“塞道夫号”破冰船英勇航行的
船员们。
三月二十六日至二十八日
斯大林领导联共(布)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月二十九日至四月四日
斯大林参加第一届苏联最高苏维埃第六次会议。
五月二十八日至六月二日
斯大林参加第一届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第三次会
议。
七月二十九日至三十一日
斯大林领导联共(布)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