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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祖国统一的全民族大团结十大纲领

文章 金日成 · 1993-04-06 · 1569字
本文以结束近半个世纪分裂、实现祖国统一为背景,面向全民族各阶层、各党派、南北及海外同胞,提出全民族大团结十大纲领,主张在保留现存制度与政府前提下建立联邦制、独立、和平、中立的统一国家,强调爱国主义、互信、民主、交流、财产保护与对贡献者的表彰。
祖国统一全民族大团结联邦制国家独立中立南北关系爱国主义政治犯释放交流访问财产保护
结束近半个世纪的分裂与对抗、实现祖国统一,是全民族的共同愿望和一致要求。为了祖国的独立、和平统一,必须实现全民族的大团结。所有关心民族命运的人,无论是在北方、南方还是海外,无论是共产主义者还是民族主义者,富人还是穷人,无神论者还是信教者,都必须超越一切分歧,作为一个统一的民族团结起来,共同开辟祖国统一的道路。 有力量者贡献力量,有知识者贡献知识,有金钱者捐献金钱,所有人都应为祖国的统一以及统一后的国土的发展与繁荣作出切实贡献,从而结束民族分裂,向全世界展示统一的七千万同胞的尊严与荣誉。 1. 通过全民族的大团结,应当建立一个独立、和平、中立的统一国家。 北方和南方应当在保留现存两种制度和两个政府不变的前提下,建立一个代表各党派、各团体以及社会各阶层全体民族成员的全民族统一国家。这个全民族统一国家应当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南北两个地区政府平等参与,并且是一个不依附于任何大国的独立、和平、不结盟的中立国家。 2. 团结必须以爱国主义和民族独立精神为基础。 全体民族成员应当把个人的命运与民族的命运联系起来,以炽热的爱国之情热爱自己的民族,以捍卫民族独立的共同愿望团结起来。应当展现出作为我们民族成员的尊严与自豪,摒弃侵蚀民族独立意识的阿谀奉承和民族虚无主义。 3. 团结应当在促进共存、共荣、共同利益,一切服从祖国统一事业的原则下实现。 北方和南方应当承认并尊重不同信仰、思想和制度的存在,实现共同进步与繁荣,任何一方都不得侵犯另一方。应当把全民族的利益置于地区利益和阶级利益之上,把一切力量都投入到完成祖国统一事业中。 4. 所有煽动同胞之间分裂与对抗的政治争端都应当结束,实现团结。 北方和南方应当不寻求、不煽动对抗,结束双方之间的所有政治争端,停止相互辱骂和诽谤。作为同胞,彼此不应敌对,并通过民族团结的力量,共同抵御外来侵略和干涉。 5. 应当消除南北双方互怕入侵以及压倒共产主义和实现共产化的观念,南北应当互相信任、团结起来。 北方和南方不应相互威胁和入侵。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制度强加于对方,也不应试图吞并对方。 6. 北方和南方应当珍视民主,在祖国统一的道路上携手并进,不因理想和原则的差异而相互排斥。 应当保障有关统一的辩论和活动的自由,不得镇压、报复、迫害或处罚政治对手。不得因亲北或亲南倾向而逮捕任何人,应当释放并恢复所有政治犯的资格,使他们能够为祖国统一事业作出贡献。 7. 北方和南方应当保护个人和组织的物质与精神财富,鼓励其用于促进全民族大团结。 在统一前后,都应当承认国家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和私有制,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资本与财产,以及一切与外国资本有关的利益。应当承认在科学、教育、文学、艺术、公共舆论、新闻、卫生、体育等所有领域中个人的社会声望和资格,并继续保障对有功绩者所给予的待遇。 8. 应当通过接触、交流访问和对话,在全民族范围内增进理解、信任和团结。 应当消除一切阻碍接触和交流访问的障碍,向所有人敞开交流访问之门,不加歧视。所有党派、团体和各阶层人民都应获得平等开展对话的机会,并发展双边和多边对话。 9. 全民族,北方、南方和海外,都应当为祖国统一加强团结。 在北方、南方和海外,都应当不偏不倚地支持、鼓励有利于祖国统一的事情,坚决拒绝有害于祖国统一的事情,所有人都应协助祖国统一事业。 相互协作,超越自身狭隘的圈子。北方、南方和海外各政党、各团体以及各阶层人民,都应在实现祖国统一的爱国事业中结成组织性的联盟。 10. 凡为民族大团结和祖国统一事业作出贡献者,都应予以表彰。对为民族大团结和国家统一建立功勋者、爱国烈士及其后裔,应给予特别优待。凡过去背弃民族、现已幡然悔悟、重返爱国道路者,应宽大处理,并依据其对祖国统一事业的贡献予以公正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