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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1992年4月)

文章 金日成 · 1992-04-09 · 13571字
1972年12月27日朝鲜第五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1992年修订。宪法确立主体思想为指导、劳动党领导、人民主权与民主集中制,规定三大革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计划经济、八小时工作制及祖国统一原则。
朝鲜宪法主体思想最高人民会议三大革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计划经济八小时工作制祖国统一劳动党领导
1972年12月27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五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9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九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政治 第一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代表全体朝鲜人民利益的独立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继承了在反对帝国主义侵略者的光荣革命斗争、争取祖国解放和人民自由幸福的斗争中形成的灿烂传统的革命政权。 第三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以主体思想为指导开展活动,主体思想是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是实现人民群众自主性的革命思想。 第四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属于工人、农民、劳动者知识分子和所有其他劳动人民。 劳动人民通过其代表机关——最高人民会议和各级人民会议行使权力。 第五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所有国家机关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并开展活动。 第六条 从郡人民会议到最高人民会议,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均按照普遍、平等、直接选举的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七条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并向选民负责。 如果代表不值得信任,选民可以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八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制度是以劳动人民为主人、社会一切为劳动人民服务的以民为上的制度。 国家将保卫和保护已摆脱剥削压迫、成为国家和社会主人的工人、农民和劳动者知识分子的利益。 第九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将加强人民政权,大力开展思想革命、技术革命、文化革命三大革命,争取在朝鲜北方完全胜利地实现社会主义,并按照自主、和平统一、大团结的原则实现祖国的统一。 第十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建立在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工人农民联盟为基础的全民政治思想统一之上。 国家将革命化社会全体成员,通过加强思想革命使他们融入工人阶级,将整个社会建设成为同志式团结的集体。 第十一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在朝鲜劳动党的领导下开展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国家坚持阶级路线,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坚决捍卫人民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使其免受国内外一切敌对分子的颠覆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贯彻群众路线,将青山里精神和方法运用于一切活动。青山里精神和方法就是上级帮助下级、深入群众解决问题、通过政治工作优先激发群众的自觉热情、做好人的工作。 第十四条 国家将大力开展三大革命红旗运动等群众运动,最大限度地加速社会主义建设。 第十五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维护海外朝鲜人的民主、民族权利以及国际法承认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保障外国人在本国境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独立、和平、友谊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对外政策的基本理念和对外活动的原则。 国家在完全平等、自主、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内政、互利的原则下,与所有友好国家建立外交关系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关系。 国家加强同保卫独立的世界舆论的团结,坚决支持和鼓励一切反对一切形式的侵略和干涉、为争取本国独立和民族、阶级解放而斗争的各国人民。 第十八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反映劳动人民的愿望和利益,是国家管理的基本手段。 尊重法律、严格遵守并执行法律是一切机关、企业、组织和公民的义务。 国家将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主义守法生活。 第二章 经济 第十九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依靠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独立民族经济的基础。 第二十条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生产资料仅由国家和合作社组织所有。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财产属于全体人民。 国家可以拥有的财产不受限制。 该国一切自然资源、主要工厂企业、港口和码头、银行、运输和通信设施均专属国家所有。 国家应优先保护和开发在国家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的国家财产。 第二十二条 合作社组织的财产由参与合作社经济的劳动人民集体所有。 土地、役畜、农具、渔船、建筑物以及中小型工厂企业可由合作社组织所有。 国家应保护合作社组织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 国家应提高农民的思想觉悟、技术文化水平,增强全民财产在引导合作社财产方面的作用,以有机地结合这两种财产形式,通过改善对合作社经济的指导和管理,巩固并发展社会主义合作社经济制度,并根据全体成员的自愿意志,逐步将合作社组织的财产转变为全体人民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私有财产是个体劳动人民所有并用于消费的财产。 劳动人民的私有财产来自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以及国家和社会提供的福利。 个体副业活动的产品,包括合作社农民宅旁园地的产品,亦属私有财产。 国家应保护劳动人民的私有财产,并依法保障其继承权。 第二十五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把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视为自己活动的最高原则。 在我国已废除税收的情况下,社会不断增长的全部物质财富完全用于增进劳动人民的福利。 国家应为全体劳动人民获得衣食住提供一切条件。 第二十六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独立民族经济是人民幸福社会主义生活和国家独立发展的坚实基础。 国家坚持建设独立民族经济的社会主义路线,致力于把国民经济推进到主体、现代、科学的基础上,使国民经济高度发展为高度主体化的经济,并建设与完全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物质技术基础。 第二十七条 技术革命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环节。 国家应在一切经济活动中优先发展技术,推进科学技术发展和国民经济的技术革新,大力开展群众性技术革新运动,使劳动人民摆脱繁重、劳累的劳动,缩小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之间的差别。 第二十八条 国家应加速农村技术革命,实现农业工业化,加强郡对农村的指导和扶持作用,以消除城乡差别和工农之间的阶级差别。 国家应出资承担合作农场生产设施和农村现代化住宅的建设。 第二十九条 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是由劳动人民的创造性劳动建成的。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劳动是摆脱了剥削和压迫的劳动人民独立而创造性的劳动。 国家使不担心失业的我国劳动人民的劳动更加愉快而有意义,使他们怀着热情和创造性自愿地为社会、集体和自身而劳动。 第三十条 工作日为八小时。 国家应缩短繁重工种和其他特殊工种的工作日长度。 国家应通过合理组织劳动和加强劳动纪律,保证工时得到充分利用。 第三十一条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低工作年龄为十六岁。 国家禁止雇用低于最低工作年龄的儿童。 第三十二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经济的指导和管理中,必须牢固坚持正确结合政治指导与经济、技术指导,国家统一指导与各单位创造性,集中统一与民主,政治道德激励与物质激励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通过泰安工作制度——一种社会主义经济管理形式,即基于生产者集体的共同努力,科学合理地经营管理经济——以及通过工业方法经营农业的农业指导制度,来指导和管理国民经济。 第三十四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国民经济是计划经济。 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规律,制定并实施国民经济的发展计划,从而正确保持积累与消费的平衡,加快经济建设,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加强国家的国防能力。 国家通过实行统一、详尽的计划政策,确保生产的高增长率和国民经济的平衡发展。 第三十五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编制并实施国家预算。 国家通过大力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并在各个领域实行严格的财政监督,有计划地增加积累,不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财产。 第三十六条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由国家经营或受国家监督。 国家在完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发展对外贸易。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我国机关、企业、组织同外国企业和个人进行合资经营和企业合作。 第三十八条 国家实行保护自主国民经济的关税政策。 第三章 文化 第三十九条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蓬勃发展的社会主义文化,有助于提高劳动人民的创造能力,满足他们健康的文化和审美需求。 第四十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通过彻底进行文化革命,把劳动人民培养成具有深刻的自然和社会知识、高度文化和技术水平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建设者,从而使全社会知识化。 第四十一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发展真正为社会主义劳动人民服务的、具有人民性的、革命的文化。 在建设社会主义民族文化时,国家必须反对帝国主义的文化渗透和任何复古倾向,保护民族文化遗产,并根据现存的社会主义现实加以发展。 第四十二条 国家消除旧社会遗留下来的生活方式,在所有领域确立新的社会主义生活方式。 第四十三条 国家贯彻社会主义教育原则,把新一代培养成为为社会、人民而斗争的坚定革命者,培养成为知识渊博、道德高尚、身体健康的新共产主义类型的人。 第四十四条 国家优先发展国民教育和干部培养,把普通教育同技术教育结合起来,把教育同生产劳动结合起来。 第四十五条 国家根据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需要,发展包括一年制高水平学前教育的普及性义务教育十一年制教育。 第四十六条 国家在加强正规教育体系的同时,发展各种形式的在职学习,并提高技术教育、社会科学和基础科学教育的科学理论水平,培养出熟练的技术人员和专家。 第四十七条 国家向所有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并向大学和学院的学生发给助学金。 第四十八条 国家加强社会教育,为劳动人民提供一切可能的学习条件。 第四十九条 国家以国家和公共费用,把所有学前年龄的儿童收留在托儿所和幼儿园。 第五十条 国家在科学研究中确立主体思想,积极引进先进科学技术,开辟新的科学技术领域,把国家的科学技术提高到世界水平。 第五十一条 国家通过制定正确的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建立严格的执行纪律,加强科学家、技术人员和生产者之间的创造性合作,促进国家的科学技术发展。 第五十二条 国家发展具有主体思想的、革命性的、形式上民族、内容上社会主义的文学艺术。 国家鼓励富有创造性的文艺工作者和艺术工作者创作出具有高度思想性和艺术价值的作品,并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加文学艺术活动。 第五十三条 国家提供充足的现代文化设施,以满足人民群众在精神上和体力上不断提高自身的需求,使劳动人民能够充分享受社会主义的文明、审美生活。 第五十四条 国家维护我们的语言不受一切企图消灭它的行为的影响,并根据当代需要加以发展。 第五十五条 国家通过普及体育运动、使之成为日常生活制度,并根据我国现实和现代体育技能发展趋势提高体育技能水平,做好全民劳动和国防准备。 第五十六条 国家巩固和发展普遍的免费医疗制度,完善地区医生制度,实施预防医学方针,保护人民生命,改善劳动人民的健康状况。 第五十七条 国家采取优先于生产的环境保护措施,保存和改善自然环境,防止环境污染,为人民提供卫生的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四章 国防 第五十八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建立在全民防御体系之上。 第五十九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使命是捍卫劳动人民的利益,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和革命成果免受侵略,维护国家的自由、独立与和平。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自力更生的国防路线,其核心内容是全民皆兵、全国要塞化,将军队训练成为骨干部队,并在从政治思想上武装军队和人民的基础上实现军队现代化。 第六十一条 国家加强军队的军纪和群众纪律,发扬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的优良传统。 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二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由国籍法规定。 公民无论居住何地,均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保护。 第六十三条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集体主义原则“一人为全体,全体为一”为基础。 第六十四条 国家切实保障全体公民真正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以及物质文化生活的幸福。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将不断扩大。 第六十五条 公民在国家和社会的一切领域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 凡年满十七岁的公民,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居住期限、财产状况、教育程度、党派归属、政治观点、宗教信仰,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武装力量中服役的公民也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被法院判决剥夺选举权者及依法被认定为精神失常者,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十七条 公民享有言论、新闻、集会、示威、结社的自由。 国家保障民主政党和社会组织的自由活动。 第六十八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这一权利通过批准建造宗教设施和举行宗教仪式予以保障。 任何人不得以宗教为借口引进外来势力,损害国家和社会秩序。 第六十九条 公民有权提出申诉和控告。 申诉和控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七十条 公民有劳动权。 所有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技能选择职业,国家为其提供稳定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条件。 公民按照自己的能力进行劳动,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获得报酬。 第七十一条 公民有休息权。这一权利通过规定工作时间、提供节假日、带薪休假、国家出资安排休养所和疗养所住宿以及不断扩大文化设施网络予以保障。 第七十二条 公民享有免费医疗的权利;因年老、疾病或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者、无赡养来源的老人和儿童均享有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一权利通过免费医疗、不断扩大医院、疗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网络予以保障。 医疗机构、国家社会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障制度。 第七十三条。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这一权利由先进的教育体制和国家为人民利益所采取的教育措施予以保障。 第七十四条。公民有权从事科学、文学和艺术活动。 国家向发明者和创新者给予奖励。 著作权和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第七十五条。革命战士、革命爱国烈士家属、人民军军人家属和残疾军人享有国家与社会的特别保护。 第七十六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社会地位和权利。国家通过产假、对多子女母亲缩短工作时间、广泛设立产院、托儿所和幼儿园以及其他措施,给予母亲和儿童特别保护。 国家为妇女在社会上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一切条件。 第七十七条。婚姻和家庭受国家保护。 国家高度重视巩固作为社会生活基本单位的家庭。 第七十八条。公民的人身、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未经法律授权,任何公民不得被管制、逮捕,其住宅也不得被搜查。 第七十九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对因争取和平与民主、民族独立、社会主义以及科学文化活动自由而遭受迫害的外国人给予庇护权。 第八十条。公民必须坚决维护人民的政治和思想统一与团结。 第八十一条。公民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主义生活准则,捍卫自己作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荣誉和尊严。 第八十二条。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社会生活的基础。 公民必须珍视自己的组织和集体,为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勤勉工作。 第八十三条。劳动是公民的神圣义务和光荣职责。 公民必须自觉、认真地参加劳动,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时间。 第八十四条。公民必须爱护国家和公共财产,同一切形式的侵吞和浪费现象作斗争,以主人翁姿态勤勉管理国民经济。 国家和社会、合作组织的财产不可侵犯。 第八十五条。公民必须不断提高革命警惕性,为保卫国家而竭尽全力。 第八十六条。国防是公民的最高义务和光荣职责。 公民必须依法保卫祖国并服兵役。 背叛祖国和人民是最严重的罪行,背叛祖国和人民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六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最高人民会议 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会议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是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的常设机关。 第八十八条。立法权由最高人民会议和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行使。 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会议代表由普遍、平等、直接选举的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九十条。最高人民会议每届任期五年。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应在本届任期届满前,决定举行新一届最高人民会议选举。 如遇不可避免的情况无法举行选举,则任期延长至选举举行时为止。 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通过或修改法律和条例; 三、批准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由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通过的法律; 四、确立国家内外政策的基本原则; 五、选举或罢免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总统; 六、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总统的提名,选举或罢免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副总统; 七、选举或罢免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委员长; 八、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委员长的提名,选举或罢免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第一副委员长、副委员长和委员; 九、选举或罢免中央人民委员会秘书和委员; 10. 选举或罢免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委员长和委员; 11. 选举或罢免最高人民会议各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和委员; 12. 选举或罢免中央法院院长; 13. 任免中央检察所检察长; 14. 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总统的推荐,选举或罢免内阁总理; 15. 根据内阁总理的推荐,任命内阁副总理、委员长、相及其他内阁成员; 16. 审议并批准关于发展国民经济国家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17. 审议并批准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18. 必要时听取由最高人民会议组织设立的中央国家机关的工作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19. 决定对提交给最高人民会议的条约的批准和废除; 20. 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会议举行定期会议和非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由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每年召集一至两次。 非定期会议在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或者在占代表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请求时召集。 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会议须有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开会。 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会议选举议长和副议长。 议长主持会议,并在对外关系中代表最高人民会议。 副议长协助议长工作。 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会议审议议题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总统、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中央人民委员会、内阁和最高人民会议各委员会提出。 议题也可由代表提出。 第九十六条。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选举资格审查委员会,听取委员会报告后,作出确认代表资格的决定。 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会议颁布法律、法令和决议。 最高人民会议的法律、法令和决议,经出席代表半数以上举手表决通过。 宪法修改须经最高人民会议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九十八条。最高人民会议设立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外交委员会、祖国统一政策委员会以及其他认为必要的委员会。 最高人民会议各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和委员组成。 最高人民会议各委员会协助最高人民会议工作;规划和审议国家政策与法案,并采取措施予以执行。 最高人民会议各委员会在最高人民会议休会期间,在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会议代表享有不可侵犯权。 未经最高人民会议同意,或在最高人民会议休会期间未经其常任委员会同意,不得逮捕或处罚最高人民会议代表。 第一百条。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和委员组成。 最高人民会议的委员长和副委员长当然为其常任委员会的委员长和副委员长。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的任期与最高人民会议的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是: 1. 审查并在最高人民会议休会期间通过法案,以及现行法律和法令的修正案,并提请下次最高人民会议批准; 2. 通过新的法案和法律修正案时,废除旧的法律和法令; 3. 解释现行法律和法令; 4. 召集最高人民会议; 5. 组织最高人民会议代表的选举; 6. 同最高人民会议代表一道开展工作; 7. 同最高人民会议各委员会一道开展工作; 8. 组织地方人民会议代表的选举; 9. 选举或罢免中央法院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10. 开展对外事务,包括与外国议会及国际议会组织的工作。 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发布决定和指示。 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在最高人民会议任期届满后,直至选出新的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之前,继续工作。 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向最高人民会议负责其工作。 第二节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一〇五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元首,代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第一〇六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的任期与最高人民会议任期相同。 第一〇七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责和职权是: 1. 领导中央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2. 必要时召集并主持内阁会议; 3. 公布最高人民会议的法律和法令、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的决定、中央人民委员会的重要法令和决定; 4. 授予特别赦免; 5. 公布同其他国家缔结条约的批准或废除; 6. 公布任命或召回驻外国外交代表; 7. 接受外国派遣的外交代表递交的国书和召回国书。 第一〇八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命令。 第一〇九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向最高人民会议负责。 第一一〇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节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 第一一一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军事领导机关。 第一一二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由委员长、第一副委员长、副委员长和委员组成。 国防委员会的任期与最高人民会议任期相同。 第一一三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委员长指挥和领导全部武装力量。 第一一四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的职责和职权是: 1. 领导国家全部武装力量和国防建设; 2. 任免重要军事干部; 3. 制定军衔并授予高于将军的军衔; 4. 紧急情况下宣布战争状态和动员令。 第一一五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发布决定和命令。 第一一六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向最高人民会议负责。 第四节 中央人民委员会 第一一七条 中央人民委员会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第一一八条 中央人民委员会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领导。 第一一九条 中央人民委员会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人民委员会书记和委员组成。 中央人民委员会的任期与最高人民会议任期相同。 第一二〇条 中央人民委员会的职责和职权是: 1. 制定国家政策并采取实施措施; 2. 领导内阁和地方人民会议、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3. 领导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 4. 指导国家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处理法律实施中发生的问题; 5. 监督宪法和最高人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法令的执行,监督最高人民会议决定、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决定和指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命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决定和命令、中央人民委员会法令、决定和指示的执行,暂停地方人民会议的决定,撤销与之相抵触的国家机关的决定和指示; 6. 设立或撤销作为内阁行政执行机关的委员会和部; 7. 最高人民会议休会期间,根据内阁首相的推荐任免内阁副首相、相及其他成员; 8. 任免中央人民委员会各委员会成员; 9. 批准或废除同其他国家缔结的条约; 10. 决定任命或召回驻外国外交代表; 11. 制定勋章、奖章、荣誉称号和外交等级,授予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 12. 实行大赦; 13. 设立或变更行政区划。 第一二一条 中央人民委员会发布法令、决定和指示。 第一二二条 中央人民委员会设立必要的委员会以协助其工作。 第一二三条 中央人民委员会向最高人民会议负责。 第五节 内阁 第一二四条 内阁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执行机关。 内阁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指导下工作。 第一二五条 内阁由内阁首相、副首相、相及其他成员组成。 第一二六条 内阁的任期与最高人民会议任期相同。 第一二七条 内阁的职责和职权是: 1. 制定并执行国家政策; 2. 领导各委员会、部和地方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3. 编制和执行国家预算; 4. 保障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协调发展; 5. 管理对外贸易; 6. 保障国防建设; 7. 保障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 8. 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一二八条 内阁发布决议和指示。 第一二九条 内阁向最高人民会议负责。 中央人民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五条。内阁由总理、副总理、委员长、各部部长及其他必要成员组成。 内阁的任期与最高人民会议相同。 第一百二十六条。内阁的职责和权限是: 1. 领导各委员会、各部、直属机关以及地方行政和经济委员会的工作; 2. 设立或撤销直属机关; 3. 编制国家发展国民经济计划,并采取实施该计划的措施; 4. 编制国家预算,并采取实施预算的措施; 5. 组织和执行工业、农业、建设、运输、交通、商业、贸易、土地管理、市政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保健、环境保护、观光等工作; 6. 采取加强货币和银行制度的措施; 7. 同外国缔结条约,并处理对外事务; 8. 采取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和合作组织财产与利益、保障公民权利的措施; 9. 撤销同内阁决定和指令相抵触的各行政经济机关的决定和指令。 第一百二十七条。内阁召开全体会议和常任委员会议。 全体会议由内阁全体成员组成。常任委员会议由总理、副总理以及由总理任命的内阁其他成员组成。 第一百二十八条。内阁全体会议审议并决定国家行政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内阁常任委员会议审议并决定内阁全体会议委托给它的问题。 第一百二十九条。内阁发布决定和指令。 第一百三十条。内阁向最高人民会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总统和中央人民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一条。新当选的内阁总理代表内阁成员,在最高人民会议面前,向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总统宣读效忠誓词。 第一百三十二条。各委员会和各部是内阁的部门性执行机关。 各委员会和各部发布指令。 第六节 地方人民会议和人民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省(或直辖市)、市(或区)、郡的人民会议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一百三十四条。地方人民会议由根据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的议员组成。 第一百三十五条。省(或直辖市)、市(或区)、郡人民会议的任期为四年。 第一百三十六条。地方人民会议的职责和权限是: 1. 审议并批准关于地方发展国民经济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2. 审议并批准关于地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3. 采取在本地区遵守国家法律的措施; 4. 选举或罢免相应一级人民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书记和委员; 5. 选举或罢免相应一级行政经济委员会的委员长; 6. 任免相应一级行政经济委员会的副委员长、书记和委员; 7. 选举或罢免相应一级法院的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8. 撤销相应一级人民委员会以及下级人民会议和人民委员会的不当决定和指令。 第一百三十七条。地方人民会议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由相应一级人民委员会召集。 临时会议在相应一级人民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至少有全体议员三分之一提出请求时召集。 第一百三十八条。地方人民会议须有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开会。 第一百三十九条。地方人民会议选举其议长。 议长主持会议。 第一百四十条。地方人民会议发布决定。 地方人民会议的决定由相应一级人民委员会公布。 第一百四十一条。省(或直辖市)、市(或区)、郡的人民委员会在……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 1. 相应一级人民会议不召开会议时。 第一百四十二条。地方人民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书记和委员组成。 地方人民委员会的任期与相应一级人民会议的任期相同。 第一百四十三条。地方人民委员会有以下职责和权限: 1. 召开人民会议会议; 2. 组织人民会议议员的选举; 3. 同人民会议议员一道开展工作; 4. 采取相应一级人民会议和上级人民会议、人民委员会的决议的执行措施; 5. 领导相应一级行政和经济委员会的工作; 6. 领导下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7. 领导本地区内的机关、企业、团体的工作; 8. 撤销相应一级行政和经济委员会和下级人民委员会、行政和经济委员会的不当决定和指示,暂停下级人民会议的不当决定的执行; 9. 人民会议不召开会议时,任免相应一级行政和经济委员会的副委员长、书记和委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地方人民委员会发布决议和指示。 第一百四十五条。相应一级人民会议任期届满后,地方人民委员会继续工作,直到选出新的人民委员会为止。 第一百四十六条。地方人民委员会受相应一级人民会议和上级人民会议、人民委员会的领导,并向其负责。 第七节 地方行政和经济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七条。省(或直辖市)、市(或区)、郡的行政和经济委员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执行单位。 第一百四十八条。地方行政和经济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书记和委员组成。 地方行政和经济委员会的任期与相应一级人民会议的任期相同。 第一百四十九条。地方行政和经济委员会有以下职责和权限: 1. 组织和实施本地区的一切行政经济工作; 2. 执行相应一级人民会议、人民委员会和上级人民会议、人民委员会、行政和经济委员会、内阁的决议和指示; 3. 起草地方国民经济的发展计划并采取执行措施; 4. 编制地方预算并采取执行措施; 5. 采取维持社会秩序、保护本地区内国家、合作组织的财产和利益、保障公民权利的措施; 6. 领导下级行政和经济委员会的工作; 7. 撤销下级行政和经济委员会的不当决定和指示。 第一百五十条。地方行政和经济委员会发布决议和指示。 第一百五十一条。地方行政经济和委员会向相应一级人民会议和人民委员会负责。 地方行政和经济委员会隶属于上级行政和经济委员会和内阁。 第八节 法院和检察院 第一百五十二条。司法由中央人民法院、省(或直辖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和特别法院行使。 判决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名义宣布。 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央人民法院委员长的任期与最高人民会议的任期相同。 中央人民法院、省(或直辖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与相应一级人民会议的任期相同。 第一百五十四条。特别法院的审判长和审判员由中央人民法院任免。 特别法院的人民陪审员由有关单位的士兵或工作人员会议选举。 第一百五十五条。法院的职能是: 1. 通过司法程序,保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确立的国家权力和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和社会合作组织的财产、宪法保障的人身权利以及公民的生命和财产; 2. 保障所有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坚决同阶级敌人作斗争; 1. 敌人和一切违法者; 3. 就财产作出判决和裁定,并办理公证事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审判由一名审判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法庭进行。特殊情况下,可由三名审判员组成法庭。 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公开审理,并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依法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司法诉讼使用朝鲜语。 外国公民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使用本国语言。 第一百五十九条 法院在审判中是独立的,司法诉讼严格依法进行。 第一百六十条 中央法院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司法机关。 中央法院监督所有法院的司法活动。 中央法院受中央人民委员会指导。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央法院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总统和中央人民委员会负责。 省(或直辖市)人民裁判所和人民裁判所分别对同级人民会议负责。 第一百六十二条 侦查和检察工作由中央检察所、省(或直辖市)、市(或区)、郡检察所和特别检察所进行。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中央检察所检察长的任期与最高人民会议任期相同。 第一百六十四条 检察官由中央检察所任免。 第一百六十五条 检察所的职能是: 1. 确保机关、企业、组织和公民严格遵守法律; 2. 确保国家机关的决定和指示符合宪法、法律、法令、最高人民会议的决定和指示、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的决定和指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总统的敕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的决定和命令、中央人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指示,以及内阁的决定和指示; 3. 揭露并提起刑事诉讼,以保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政权、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和社会合作组织的财产、宪法保障的个人权利以及人民的生命和财产。 第一百六十六条 侦查和检察工作在中央检察所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所有检察所均隶属于上级机关和中央检察所。 中央检察所受中央人民委员会指导。 第一百六十七条 中央检察所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总统和中央人民委员会负责。 第七章 国徽、国旗、国歌和首都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图案是:在革命圣地白头山下有一座宏伟的水力发电站,周围是稻穗构成的椭圆形边框,以一条红色绶带系结,绶带上写有“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字样。 第一百六十九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旗由中央红色横条、上下两侧的白色细条和蓝色宽条构成。红色横条靠近旗杆一侧的白色圆环内有一颗红色五角星。 旗面宽度与长度之比为一比二。 第一百七十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歌是《爱国歌》。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平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