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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合作农场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决定

文章 金日成 · 1985-10-04 · 764字
1985年10月4日,朝鲜中央人民委员会发布命令,宣布自1986年1月1日起在合作农场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强调以增进农民福祉为核心,巩固社会主义农村经济基础,保障农民生活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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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委员会命令 1985年10月4日 我国一贯奉行的政策,是向摆脱了剥削与压迫的农民提供一切条件,使他们能够充分地过上真正独立而富有创造性的生活。 在我国整个革命和建设时期,我国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解决农民问题,在革命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提出并一丝不苟地实行了旨在增进农民福祉的卓越路线和政策。 我国党和政府在解放后实行了土地改革,从而使农民摆脱了中世纪式的剥削与压迫,使他们成为土地的主人,实现了他们世代梦寐以求的耕种自己土地的愿望。 我国党和政府在祖国解放战争之后,正确地发起并领导了农业合作化运动,在这片土地上建立了最先进的社会主义农村经济制度。 如今,我国农村已彻底根除了所有剥削和贫困的根源,转变为社会主义农村,全体劳动者平等地劳动、幸福地生活;我国农民已成为合作经济的主人和社会主义劳动者。 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我国党和政府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农村问题论著中提出的政策,完全废除了农业实物税,由国家出资承担农村所有基本建设和现代化住宅建设,从而进一步巩固了合作农场的物质经济基础,根本改善了农民的生活水平。 我国农民衣食无忧,充分过着幸福生活,享受着免费义务教育、免费医疗、产假、休养所和疗养地保健以及其他国家福利。 今天,我国社会主义农村经济的物质技术基础已空前加强,农业生产和合作经济的积累持续增长,形成了能够向合作农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福利的坚实物质基础。 为了贯彻我们党以增进人民福祉为最高活动原则的以民为天政策,向合作农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福利,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委员会特命令如下: 1. 对合作农场农民实行社会保障制度。 2.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应采取具体措施执行本命令。 3. 适用于合作农场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自1986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