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物古迹的精心保存与管理
文章 金日成 · 1985-07-11 · 1625字
1985年7月11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总统令第三十五号,就文物古迹保存与管理作出系统部署。文件强调文化遗产对民族自豪感与爱国精神的重要意义,要求建立常态化保护制度、保持遗址原貌、规范发掘与施工纪律,并强化科研、队伍建设、物资保障、宣传教育与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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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总统令第三十五号
1985年7月11日
我国人民创造的文化遗址和文物,是我国悠久历史与灿烂文化的无价遗产,它自豪地展示着我国的悠久历史与灿烂文化,显示出我国民族的智慧和勇气。
对文化遗址和文物加以精心保存和管理,对于树立我国人民的自豪感与自信心,激发他们的爱国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党和共和国政府把精心保存和管理我国人民创造的民族文化遗产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政策,并为贯彻这一政策作出了不懈的努力。
由于我国党和共和国政府的正确政策和英明领导,大量文化遗址和文物被发掘出来,那些被凶恶的侵略者企图消灭我国民族文化而毁坏的文化遗址和文物,也得到了修复和保存。因此,我国先辈创造的灿烂民族文化传统,得到了成功的继承和发展。
我们必须根据发展着的现实要求,进一步改善我国宝贵民族文化遗产的保存和管理工作,使所有文化遗址和文物都保持原貌。从而确保我国人民的文化遗产为弘扬和发展我国民族文化传统作出贡献。
为了更好地保存和管理文化遗址和文物这一国家的无价遗产,特发布如下命令:
1. 建立在社会基础上保存和管理文化遗址和文物的经常化制度。
1) 各道、市、郡行政经济指导委员会必须将保存和管理文化遗址和文物的任务明确分配给各级学校、机关、企业和其他组织,并定期对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 人民武装部、保卫部及其他设有警备区的机关,必须对管辖区域内文化遗址和文物的修复和管理工作负完全责任。
3) 每年四月和十一月为保护文化遗址和文物月。
所有机关、企业和其他组织,必须在这些保护文化遗产月里,特别重视并组织好文化遗址和文物的修复与管理工作。
2. 采取措施,使文化遗址和文物保持原貌。
1) 各道、市、郡行政经济指导委员会、文化遗产保存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必须对所辖区域内需要保存的文化遗址和文物进行详细调查和监督,并采取切实措施,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底前完成修复工作。
2) 科学院咸兴分院及其他科学研究机构,必须加强关于文化遗址和文物长期保存的科学技术问题的研究。文化遗产保存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措施,将科研成果运用于文化遗址和文物的保存工作。
3) 劳动行政管理部和各道、市、郡行政经济指导委员会,必须切实建设好木匠、油漆匠、瓦匠及其他文化遗产保存管理工作人员队伍,并保证他们坚守岗位。
4) 内阁各委员会、各部委及行政经济机关,必须按计划及时供应修复、修复、保存和管理文化遗址和文物所需的设备和材料。
3. 在文化遗址和文物的发掘与使用方面,建立严格的纪律和秩序。
1) 凡在文化遗址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国家建设委员会和各道、市、郡行政经济指导委员会,只批准经中央文化遗址文物保存主管机关同意的建筑物选址和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在文化遗址和文物发掘完毕后方可开工的纪律。
2) 机关、企业、其他组织及军队单位,在施工或其他工作中发现文化遗址和文物时,必须及时通知有关行政经济指导委员会和文化遗产保存机关,以便由专门机关进行发掘和处理。
3) 内阁、各道、市、郡行政经济指导委员会及文化遗产保存机关,必须从文化遗址和文物保护区内撤出不符合规定的设施。
1. 文化遗址所在地区,应禁止耕作该地耕地,并于1985年底前将具有文化意义的住宅迁出,仅保留用于管理的房屋,维持现状。
2. 为做好文化遗址和文物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应加强群众教育。
3. 行政和经济机关、群众组织、教育、文化、艺术机构及新闻媒体,应广泛宣传我们党关于保护民族文化的方针以及国家关于文化遗址和文物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制作并发行有关这些遗址和文物的科教影片和出版物。
4. 国家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及其他监督管控机关,应加强对文化遗址和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因管理不善而破坏或严重损毁文化遗址和文物的案件依法处理。
5. 内阁、人民武装力量部、公共安全部及其他有关机关,应采取具体措施执行本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