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日本支持朝鲜自主和平统一委员会代表团的谈话
文章 金日成 · 1978-04-17 · 9726字
1978年4月,朝鲜领导人会见日本支持朝鲜自主和平统一委员会代表团,就两国人民友谊、朝鲜国内经济计划进展、即将颁布的社会主义劳动法、朝鲜半岛统一斗争及国际形势等议题发表谈话,强调支持日本工人运动、反对美帝国主义干涉,并鼓励持续开展和平统一国际活动。
朝鲜自主和平统一日本支持统一委员会社会主义劳动法六年国民经济计划第二个七年计划最高人民会议美帝国主义干涉南朝鲜军事演习国际工人运动团结
1. 我十分高兴您能访问我国,并热烈欢迎您。
2. 对您在我生日时发来贺信、赠送礼物,以及为加强朝鲜人民与日本人民之间的友谊和团结作出不懈努力,我深表感谢。
3. 由于您过去曾多次访问我国,这次我就不长篇大论了。
4. 自您作为代表团团长于1976年访问我国以来,我国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5. 去年,我们在执行六年国民经济计划过程中,在国民经济某些部门出现的紧张状况已完全消除。去年我们在农业方面也取得了巨大成就。
6. 目前我们正在执行第二个七年计划。这是第二个七年计划的第一年。自开始执行这一计划以来,国民经济各领域进展顺利。
7. 明天我们将召开第六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二次会议。原定4月19日召开,但因一位外国国家元首将于21日访问我国,会议将提前一天举行。
8. 即将召开的最高人民会议将颁布社会主义劳动法。这意味着我国将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拥有最优秀的社会主义劳动法的国家。
9. 社会主义劳动法的制定是一件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这部法律将为我们更好地教育全体人民热爱劳动提供契机。一个人通过劳动改造自己的思想意识,并创造社会的物质财富。
10. 我认为,由于各位是工人运动的领导人,你们对社会主义劳动法会很感兴趣。
11. 我们对你们给予我国人民争取祖国统一斗争的积极支持和鼓励始终心怀感激。这次你们也同我国有关部门就支持我国人民祖国统一事业的各种途径进行了磋商。对此我们感到十分高兴。
12. 有一句朝鲜谚语说:“小斧伐大树。”如果你们继续为我国人民祖国统一事业而努力,必将取得良好成果。对此我深信不疑。
13. 朝鲜人民和日本人民的斗争是息息相关的。一旦日本进步力量壮大、工人运动取得胜利,朝鲜的统一就将顺利实现。
14. 正如1975年对朝鲜问题感兴趣的日本自由民主党议员代表团访问我国时所说的那样,南朝鲜朴正熙“政权”没有美帝国主义或日本反动派的支持就无法维持下去。
15. 我们坚决支持日本人民的斗争。他们的斗争就是我国人民的斗争。我们将与日本人民并肩战斗到底。
16. 当前我国局势十分紧张。美国总统卡特没有履行从南朝鲜撤出美军的竞选诺言,美帝国主义在南朝鲜不断进行军事演习。
17. 冲绳附近有许多美国轰炸靶场,他们在南朝鲜进行轰炸演习。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即便在卡特就任总统之后,美国空军B-52轰炸机仍不断飞往南朝鲜进行轰炸练习。
18. 仅今年,他们就从冲绳出动数十架次飞往南朝鲜的牙山湾进行轰炸演习,最近又举行了大规模的南朝鲜—美国联合军事演习。这是对我们和南朝鲜人民的威胁。然而,无论敌人威胁多大,南朝鲜革命力量的增长都绝不会停止。
19. 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哪里有反抗,哪里就有革命斗争。因此,尽管朴正熙傀儡集团在美帝国主义的支持下压迫和剥削南朝鲜人民,但南朝鲜傀儡政权不会长久存在。
20. 如今资本主义国家正经历严重的经济危机。美国和欧洲资本主义国家都是如此。因此,美国及其他帝国主义正企图分裂不结盟国家和新独立国家,掠夺其原料和燃料,并维持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帝国主义正在煽动第三世界国家之间的冲突,挑拨离间,利用殖民统治造成的复杂问题,使它们彼此对立。分而治之是帝国主义的老谋深算。
21. 目前,美帝国主义正在施展狡猾伎俩,企图称霸世界。他们通过向遭受粮食短缺的国家出售少量粮食,以及向其他国家出售武器,来达到这一目的。总之,美帝国主义正企图通过利用粮食和武器,使新独立国家屈从于自己,并实现其目的。
22. 在新独立国家中,有些人因进口粮食而不敢公开谴责美帝国主义。
1. 这些在经济上依附于别的国家的国家,无法畅所欲言。我认为这种状况不会长久。由于世界性的经济危机,人民的眼界正在被打开,他们的斗争正在日益高涨。
2. 你们说,你们对加强国际工人运动的团结抱有热切的关注。我们认为,要做到这一点,每个国家都必须坚定地维护自己的独立性。当每个国家的工人都下定决心,在本国独立地进行革命时,国际工人运动的团结就会得到加强。我认为,这是唯一的途径。
3. 世界人民反对统治与奴役。他们要求独立。目前的趋势是,许多国家都在倡导独立。
4. 法国《世界报》主编去年访问我国,问我如何看待所谓“欧洲共产主义”。我对他说,我们既不知道什么“欧洲共产主义”,也不知道什么“亚洲共产主义”,也不知道其他任何什么“共产主义”的样式。我对他说,“欧洲共产主义”是资本家杜撰出来的一个词,因此我们不同意“欧洲共产主义”这个提法。
5. 我认为,欧洲各共产党决心按照自己的方式、强调自己的独立性进行革命,这是正确的。一个国家的情况,无论是采取暴力还是其他方式,只有该国的工人阶级和其他普通人民比任何人都更了解。因此,革命必须按照人民自己的方式进行。这将鼓舞大家积极参加革命,并使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革命。
6. 今年,我国学生和儿童的一个艺术代表团将访问日本。1976年也曾计划进行这样的访日,但由于美国人制造了“板门店事件”,未能成行。这次艺术代表团访日,将致力于加强朝鲜人民和日本人民之间的友谊与团结,我也希望你们同样这样做。
7. 你们成立了日本支持朝鲜独立和平统一委员会,我们对此深表感谢。你们代表团团长说,第二次支持朝鲜独立和平统一国际会议将于今年11月在日本举行。我们认为,这是很好的事情。当然,这样的会议未必会立即对我国统一问题产生巨大影响。但是,如果经常召开这样的会议,搅动世界舆论,就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8. 你们的工作不会白费。这对于加强我们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与团结,对于团结世界人民,都是极其必要的。你们出色的工作,使我深受感动。
9. 再次热烈欢迎你们来我国访问。你们此次访问,必将大大有助于加强我们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与团结。
10. 我希望你们返回日本后,在这方面作出更大的努力。
11. 祝你们代表团团长和你们一行身体健康。
12.
13.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劳动法
14. 1978年4月18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六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二次会议通过
15. 第一章 社会主义劳动的基本原则
16. 第一条 社会主义劳动,是摆脱了剥削与压迫的劳动人民所进行的独立、创造性的劳动。
17.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劳动人民怀着高度的热情和创造主动性,为祖国的繁荣、人民的福利以及自身的幸福而劳动。
18. 第二条 劳动是一切物质与文化财富的源泉,是改造自然、社会和人类的强大手段。
19. 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是通过劳动人民的亿万创造性劳动建设起来的。
20.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劳动具有最高尚、最光荣的性质。
21. 第三条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是由劳动人民为共同的目标和利益而进行的集体劳动。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劳动人民
本着“一人为众人,众人为一人”的集体主义原则,相互协助、互相帮助,共同前进。
第四条。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劳动。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所有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根据自己的能力参加社会劳动。
第五条。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全体劳动人民享有劳动权。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失业已永远被消灭。
全体劳动人民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才能选择职业,国家为其提供有保障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建立在劳动人民作为国家和社会、革命和建设的主人的高度自觉的基础之上。
国家加强思想革命,使劳动人民掌握朝鲜劳动党的主体思想,培养其对劳动的主人翁态度。
第七条。消除各种劳动之间的基本差别,使劳动成为劳动人民愉快的、不可缺少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必然要求。
国家推进技术革命,从而消除重劳动与轻劳动、农业劳动与工业劳动之间的差别,使劳动人民从繁重劳动中解放出来,并逐步缩小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之间的差距。
第八条。提高全体劳动人民的文化和技术水平,是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把劳动人民培养成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合格建设者的可靠保证。
国家通过先进的教育体系和以人民为中心的教育政策,为全体劳动人民创造边劳动、边学习的各种条件。
第九条。保证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生产的迅速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一条规律。
国家通过推进思想革命、技术革命和文化革命,扩大和发展千里马运动,把政治工作放在首位,善于做好经济工作,保证劳动生产率的高增长和生产的迅速发展。
第十条。社会主义劳动,是在统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进行的社会劳动。
国家按照统一详细规划的方针,在国民经济各部门有计划、高效率地组织社会劳动。
第十一条。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劳动所创造的一切物质和文化财富,全部用于国家的繁荣发展和劳动人民生活的改善。
国家实行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不断提高劳动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十二条。正确结合劳动与休息,保护劳动人民在劳动中的安全,是社会主义制度重视人、尊重人的内在要求。
国家保障劳动人民有充分的休息,以恢复他们在劳动中所消耗的精力,并通过普遍免费医疗制度和先进的劳动保护制度,保障劳动人民的生命与健康。
第十三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劳动政策,是在光荣的抗日革命斗争年代制定革命劳动纲领、进行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斗争中取得的宝贵革命成果。
国家致力于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劳动政策,在全国范围内贯彻以人民为中心、民主的劳动政策。
第二章 劳动是公民的神圣义务
第十四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劳动人民是为实现共产主义理想而斗争的革命者。
热爱劳动、自觉劳动,是公民的光荣义务和最神圣的义务。
每个公民都必须自觉地参加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建设服务的正当劳动。
第十五条。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低劳动年龄为十六岁。
国家禁止未达劳动年龄的儿童从事劳动。
第十六条。劳动时间为八小时。
由于某些劳动具有特殊困难和特殊条件,国家可将劳动时间规定为七小时或六小时。
有三名以上子女的女职工的劳动时间为六小时。
第十七条。劳动人民必须通过劳动,成为革命者、劳动者,保持对劳动的共产主义态度,发扬高度的自力更生革命精神,以主人翁姿态进行工作。
第十八条。社会主义劳动纪律是自觉遵守的纪律,严格遵守这一纪律是劳动人民的应尽义务。
劳动人民必须严格遵守社会主义劳动纪律,遵守规定的工作时间;未经履行必要手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社会主义劳动人民的基本义务是
1. 全体劳动人民要以全部精力投入技术革命。
劳动人民必须不断确立新的规范,通过不断提高自身技术水平和技能水平,积极参与技术革新运动,在单位时间内生产更多、建设更多。
第20条 劳动人民在工作中应当具有高度的自豪感和强烈的责任感,充分运用自己的智慧和精力,挖掘一切潜力和后备力量,每日、每月、每季度都超额完成定额。
第21条 劳动人民必须勤奋工作,在生产和建设中严格遵守技术规程和标准程序,不断提高所生产产品的质量。
第22条 劳动人民必须珍视并精心爱护自己的机械设备,提高设备利用率,尽一切努力节约原材料及其他物资。
第23条 劳动人民必须保持工作场所整洁卫生,提高警惕,严加守护,严格遵守劳动保护法律法规,防止事故发生。
第24条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地位取决于他是否勤勉工作。劳动模范享有人民群众的热爱和崇高敬意。
作为主人翁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从事伟大劳动、创造劳动奇迹者,将被授予国家勋章,如劳动英雄称号及其他荣誉称号。
第三章 社会主义劳动组织
第25条 社会劳动的合理组织,是充分利用国家全部人力资源、充分发挥劳动人民的创造热情和才能、确保产量持续增长和高速度增长的重要保证。
国家统筹协调地开发和利用城乡全部人力资源。
第26条 国家在社会劳动组织中全面贯彻泰安工作制度的要求。
工厂、企业和社会合作组织必须把劳动管理工作变为做人的工作,在劳动组织中贯彻群众路线,慎重而合理地使用人力。
第27条 劳动计划是正确组织工作和有效利用人力资源的基础。
国家制定并执行切合实际、富有活力的劳动计划,把国家的人力资源与劳动力需求在每一个细节上加以协调。
第28条 国家坚定不移地贯彻保持工业与农业之间、生产性部门与非生产性部门之间、生产基本部门与辅助部门之间人力平衡的原则。
国家机关,包括劳动管理局、企业和社会合作组织,必须按照优先发展生产性部门劳动力、同时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确定非生产性部门人员数量的原则分配人力,并稳步提高直接从事生产部门的人力比重。
第29条 国家系统地开发国家的人力资源,有计划地培养劳动后备力量,以满足国民经济对劳动力的需要。
各级经济机关和劳动管理局必须根据国家经济政策的要求制定补充和调节人力的计划,及时满足国民经济计划发展中所预见的劳动力需求,对各经济部门和各地区进行适当的人力调节和分配。
第30条 国家机构、企业和社会合作组织必须根据劳动者的性别、年龄、身体状况、个人意愿以及技术水平和技能水平安排工作,使劳动人民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智慧和才能。
第31条 国家为妇女积极参加社会劳动提供一切必要条件。
地方政府机关和国家有关机关、企业、社会合作组织必须为劳动妇女的便利发展托儿所、幼儿园、儿童保育室和公共福利设施,并组建家庭工业工作队和家庭合作社,使不外出工作的妇女如有意愿即可参加。
第32条 工厂、企业和社会合作组织必须消除劳动浪费,根据生产工艺的特点、设备水平和劳动条件合理组织工作,建立严格的劳动管理秩序,为劳动者提供充分的工作条件,使劳动者能够充分利用每天480分钟的工作时间。
第33条 在组织劳动人民生活时,国家严格遵守八小时工作、八小时休息、八小时学习的原则。
国家机构、企业和社会合作组织必须合理安排工作、休息和学习,使劳动人民的劳动生活制度化,使学习成为日常事务,并保障他们得到充分的休息。
第34条 当不可避免的情况造成暂时性人力过剩时,国家机构和企业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将其临时安排到其他工厂、企业工作。
1. 合作社农场和工人应协助其生产工作。
国家机构和企业无权因暂时人力过剩而任意解雇工人。
第35条。严禁任意抽调工厂、企业和合作社农场的工人从事其他工作。
工厂和企业的生产工人未经国家批准,不得被抽调从事其他工作。
农忙季节,任何人不得抽调农民从事与农业无关的工作。
第36条。工厂、企业和合作社农场的管理人员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参加生产劳动。
第四章 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制度
第37条。按工作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是社会主义的经济规律;按劳分配是提高人民群众生产积极性、技术水平与技能水平、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有效手段。
国家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政治思想觉悟的同时,彻底贯彻按工作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无论性别、年龄和种族,人民群众从事同样工作,获得同等报酬。
第38条。国家根据人民群众需要恢复工作中消耗的体力和精力、保障其生活的原则,确定工资标准。
国家机构、企业和社会合作组织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支付原则,向工人、职员和合作社成员支付报酬。
第39条。适用于工人、职员和合作社成员的基本工资形式是计件工资和计时工资,补充工资形式是津贴和奖金。
国家机构、企业和社会合作组织必须正确运用各种工资形式,以鼓励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充分发挥其创造性能力。
第40条。国家根据企业核算原则,在准确评估其生产定额和成本计划完成情况的基础上,向工厂和企业拨付工资基金。
工厂和企业应在准确评估生产任务完成情况、产品质量、设备和材料利用情况的基础上,向模范工作者发放奖金。
第41条。工作定额是评价工作成果的尺度,正确制定工作定额是正确贯彻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重要条件。
国家在制定工作定额时,坚定地贯彻群众路线,实行根据人民群众思想觉悟水平、技术资格、最新科学技术成就等进行准确评估的原则。
第42条。国民经济各部门应树立按照大安工作体系要求实现企业管理正规化、生产正常化的模范工厂,并依据该模范工厂的数据,制定国家标准工作定额。
国家机构、企业和社会合作组织必须根据发展形势和具体条件,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准确而先进的工作定额,正确加以执行,并不断予以更新。
第43条。日工分是评价农民和合作社农场服务人员工作成果、确定其分配份额的尺度。
合作社农场必须正确评定日工分,定期向群众公布,并依据工分向农民和服务人员合理分配其份额。
第44条。小组作业管理制度和班组奖励制度是对农业工作者进行集体主义精神教育、正确贯彻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重要保证。
农业指导机关和合作社农场应实行小组作业管理制度和班组奖励制度,从而准确评定日工分,并合理进行额外工作奖励。
第45条。国家坚持在工农业发展、劳动生产率提高过程中,合理调整各部门工人与职员工资差别、均衡提高各地区农民收入、相应改善工人、职员和农民总体生活水平的原则。
第五章 劳动与技术革命;提高人民群众的技术技能
第46条。技术革命的主要任务是消除劳动的基本差别,使人民群众摆脱繁重劳动。
国家致力于使已摆脱剥削和压迫的人民群众进一步摆脱自然束缚,
1. 国家在社会主义工业化所取得的成就的基础上,把技术革命推向新的、更高的阶段,从而确保劳动的完全平等。
第四十七条。国家通过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特别是在工业中,实行全面机械化、半自动化和自动化,消除重劳动与轻劳动之间的差别,消除高温作业和有害条件下的劳动。
第四十八条。国家通过推进农村技术革命,进一步巩固农业灌溉和电气化的成就,尽早实现化学品的广泛使用和全面机械化,从而实现农业的工业化和现代化,消除农业劳动与工业劳动之间的差别。
第四十九条。科学家、技术人员和生产者必须通过加强创造性合作,大规模开展技术革新运动。
国家机关、企业和社会合作组织必须大力鼓励创造性构思和合理化运动,并及时将新的构思和合理化方案引入生产。
国家对在发展国民经济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发明者、构思者和生产革新者给予奖励,并授予他们技术资格。
第五十条。国家通过定期教育制度和各种形式的业余教育制度,如工厂和农场大学、工厂和农场高等专科学校、夜校和函授课程,把全体劳动者培养成为掌握最新科学技术、通晓现代机械和设备、善于管理国民经济的合格人才。
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和社会合作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学习技术技能和传授技能的制度,稳步提高劳动者的技术水平和技能水平,帮助他们掌握两种以上的现代技能,熟练使用自己的机器和设备,精通本职工作的技能。
第五十二条。国家实行工程师等级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制度,以提高劳动者的技术资格。
国家的科学技术机构和劳动管理机关必须定期组织这些考试。
第六章 劳动保护
第五十三条。良好的劳动保护是为劳动者提供自由、安全、更加精细和卫生的劳动条件,保障他们的生命、促进他们健康的重要条件。
国家实行劳动保护优先于生产的政策。
第五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业和社会合作组织必须建立劳动安全教育制度,使劳动者了解劳动保护政策,掌握劳动安全方面的技术知识,使他们把劳动保护视为与自身密切相关的事情。
任何人不得在未向劳动者说明劳动保护政策、未对本职工作进行劳动安全技术教育的情况下,安排其上岗劳动。
第五十五条。为劳动者提供安全、整洁、卫生的劳动条件,是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和社会合作组织的首要任务。
他们必须配备劳动安全设施,针对高温、气体和粉尘提供卫生的工业条件,提供良好的照明和通风,并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以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疾病,使每个人都能在安全、整洁、卫生的工作场所中劳动。
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企业和社会合作组织必须在组织生产和工作之前,对劳动条件进行全面的检查,立即消除危及劳动者生命、损害劳动者健康的一切因素。
在生产过程中一旦存在发生事故的危险,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只有在消除危险之后,才能恢复生产。
第五十七条。建筑和设计机关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和企业在建设工厂、企业、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制造机器和设备时,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全面的劳动职业安全。
最近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厂、企业、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新制造的机器和设备,未经有关检查机关检查并批准投产,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十八条。国家机关、企业和社会合作组织必须定期组织劳动健康检查,以促进劳动者的健康,并及时采取维护健康的措施。
第五十九条。国家特别重视妇女的劳动安全。
国家机关、企业和社会合作组织必须为劳动妇女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卫生设施。
不得向妇女分配繁重和有害的劳动,不得安排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从事夜间劳动。
第六十条。国家向劳动人民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免费供给其工作必需品及补充营养品。
劳动人民在工作期间,必须始终使用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作必需品,不得浪费劳动防护物资。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和社会合作组织应在生产中建立严格的制度和秩序,制定标准操作规程和劳动保护条例,保证所有干部和劳动人民严格遵守。
国家必须实行严格监督,不得使劳动保护流于不负责任的形式,以致危及劳动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增进。
第七章 劳动与休息
第六十二条。劳动人民有休息权。国家通过八小时工作制、带薪假日、国家负担的疗养院和休养所住宿、文化设施不断增加及其他类似措施,保障劳动人民充分享有休息权。
劳动人民在工作时间结束后进行休息。经济机关和企业不得令其加班。
第六十三条。劳动人民每周休息一天。国家规定的假日和星期日为休息日。
国家机关、企业和社会合作组织因不可避免的情况在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必须在下一周内给予其补休一天。
第六十四条。工人、职员和合作农场农民每年享有两周例假,某些工种可另给予七至二十一天附加假日。
第六十五条。除例假和附加假外,女工在产前三十五天、产后四十二天享有产假,不论其工龄长短。
第六十六条。国家多方面扩大疗养院和休养所网络,改善其设施,并组织多种游览、考察名胜活动,以满足劳动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休息需要。
有关国家机关和企业应搞好疗养院管理,使劳动人民在工作之余得到充分休息。
第八章 国家对劳动人民的社会福利
第六十七条。国家把承担全体劳动人民生活责任、不断提高其物质文化水平,视为活动的最高原则。
劳动人民除劳动报酬外,还从国家和社会得到多项附加福利。
第六十八条。国家为劳动人民提供功能完备的现代化住宅和宿舍。
国家出资建设现代化农村住宅,免费提供给合作农场农民使用。
第六十九条。国家以低价向工人、职员及其家属供应食品。
第七十条。国家以国家和公共费用,在现代化托儿所和幼儿园中抚养劳动人民的子女。
第七十一条。国家对劳动人民中未达工作年龄的子女实行义务教育,并使其在从初级到大学各级学校中免费受教育。
所有学生由国家低价供应校服和教科书,高等专科学校、大学学生享受助学金。
第七十二条。国家在国家社会保险制度下,对因工伤、疾病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人民发给补助金;丧失劳动能力超过六个月的,在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下发给残障抚恤金。
第七十三条。国家向工龄满六十岁的男劳动者、满五十五岁的女劳动者发给退休金。
第七十四条。对为国家建有殊勋、在工作和社会政治活动中立下功绩者,在其残障或死亡时,国家向其本人或其家属发给特别福利。
第七十五条。国家和社会合作组织在工人、职员和合作农场农民的例假和附加假期间,发给平均工资或平均工分,在产假期间发给临时补贴或平均工分。
第七十六条。劳动人民因工伤或疾病、伤害死亡时,国家向其家属发给遗属抚恤金,并负责抚养无人赡养的子女。
第七十七条。国家在养老院和疗养院免费赡养无人赡养的丧失劳动能力老人和残障者。
第七十八条。国家在免费医疗制度下,向所有劳动人民提供医疗救助。
工人、职员、合作农场农民及其家属免费享受治疗、疗养院住宿、预防保健、助产等各种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