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财政若干经验的报告
文章 金日成 · 1976-07-07 · 5566字
1976年7月7日,作者就农村财政经验向党和经济机关干部作报告,回顾解放后建立北朝鲜农民银行的过程与作用。报告强调农村金融对巩固土改、发展农业、消除高利贷的重要意义,并系统介绍银行创办、资金来源、组织管理及短期贷款等经验。
农村财政农村银行土地改革农业资金高利贷农民银行短期贷款储蓄存款合作信用机构
1. 同党和经济机关干部谈话
1976年7月7日
目前,我国许多干部对我党自解放以来所推行的经济政策和重要措施了解不多。尤其是年轻干部,由于解放后没有亲身参加建设新国家的实践,对我国农村银行是如何建立、它在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中发挥了什么作用,了解甚少;这也是因为学校没有很好地讲授党的各部门经济政策。因此,我们的干部在理论阐述或执行党的经济政策时,有时犯错误,在向外国人介绍我国农村金融经验时,也作不出有条理的说明。因此,前些时候我指示有关工作人员编写并出版一本关于我国建立和管理农村银行经验的书。
农村金融,就是向农民和农业生产合作社提供资金援助。在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过程中,做好农村金融工作,对于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迅速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正确解决农村金融问题,对于摆脱帝国主义殖民枷锁的新独立国家来说,尤为重要。从殖民奴役中解放出来的国家,面临着迅速发展落后的农业、改善贫困农民生活的紧迫任务;国家不可能立即拿出解决这一问题所需的全部资金。但是,如果只是坐等国家富裕起来,这个问题就永远得不到解决。在国家财政基础尚未牢固确立之前,必须充分利用农村社区中的一切闲散资金,来解决农业的资金问题。
解放后不久实行土地改革,我党建立了农村银行,随后又不断扩展其职能和作用,从而出色地解决了农村金融问题。
土地改革后我国农村的形势,迫切要求尽早建立农村银行。
解放伊始,农民十分贫困。由于土地改革而获得土地的,大多是贫农和雇农,他们虽然有了土地,却没有耕种和播种的手段。他们既没有耕畜,也没有种子粮,还缺乏小型农具和生活资料。农民第一年就需要耕畜和种子粮,以便耕种他们分到的土地,但没有钱去购买。如果不给他们开辟取得资金的途径,土地改革的成果就有付诸东流的危险。为了巩固土地改革的成果,保证农业生产,必须对现在成为土地主人的劳动农民给予资金援助。
迅速建立农村银行,对于使农民摆脱高利贷者的剥削,也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农民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生产资金,就不得不向高利贷者借钱。即使在土地改革之后,富农和高利贷者仍然伺机以高利息向农民贷款。
1. 为了把农民榨干,高利贷者便在春夏两季借给农民少量谷物或钱,到秋季则要农民偿还多得多的本息。因此,必须采取措施,清除农村的高利贷剥削,满足贫苦农民对耕种所需小额资金的要求。
2. 基于对解放初期我国农村这一状况的详细分析,我们于1946年4月通过了关于建立北朝鲜农民银行的法律。该银行仅用一个月便成功设立。北朝鲜农民银行总行设在首都,在道、市、郡的中心地区及其他地方和农村地区设有220多个分行。这样,农民银行从一开始就拥有自己完善的组织机构。
3. 农民银行是农民自身的合作信用机构,代表着农民的金融利益。换言之,农民银行是由农民自身经营、专门面向农民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属于非政府银行。
4. 建立农民银行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筹措开办资金。
5. 设立银行,必须提供初始资金。有钱才能办银行,不能仅凭宣布成立银行就凭空造出银行。
6. 在创办农民银行时,我们确保其初始资本主要由农民自己出资构成。这是在解放初期国家尚不富裕的情况下,既符合当时实际,又符合农民银行自身性质的唯一正确途径。
7. 解放后,我们号召全体人民投身新国家建设,有钱者出钱,有力者出力。在这一号召下,全国上下掀起了热烈的建国热潮。在这股热情中,农民们响应创办农民银行的方针,争先恐后地向银行出资。诚然,单个农民出资数额并不大,但由于农民群众踊跃参与,银行所需的初始资本得以筹齐。朝鲜北部地区93%的农民为农民银行提供了资金,其出资额占筹措总额的一半以上。
8. 不仅农民,工人、职员以及私营工商业者也向该银行投入了相当数量的资金。
9. 银行根据出资数额向出资者颁发农民银行股票。股票是证明农民已向银行资本出资、并依法确认其股东身份的凭证。
10. 农民银行既然是农民自身的合作信用机构,国家若对其成立不闻不问,那是不对的。国家有义务对银行初始资本的筹措给予必要帮助。解放后,我们没收了日本帝国主义为掠夺我国农村而设立的金融组合的财产,全部移交给农民银行作为资产。
11. 农民银行成立后,能否妥善经营至关重要。
12. 我们组建了农民银行理事会和各级股东代表会议,以管理该银行。
13. 在首都和地方设立了为期两年的股东代表机构。我们在每个里设立了里股东代表单位,在每个市或郡设立了分行股东代表会议,在每个道设立了道股东代表会议,并在首都设立了中央股东代表总会议和中央监察委员会。
1. 农民银行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中央总理事会选举产生。
2. 农民银行行长兼任董事会主席。
3. 各级董事会和股东理事会在农民银行的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4. 董事会在银行总部开会,在国家集中指导下对银行的一般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制定银行章程、审查和批准银行的年度信贷计划及其结算、决定利率和股息,也属于董事会的职责。
5. 农民银行是一个拥有数十万农民股东的群众性信贷组织,因此,广大农民群众即股东参与银行的管理,是十分必要的。这是通过各级股东理事会实现的。里股东代表单位受理贷款申请并提交给银行,监督贷款的使用,协助储蓄存款工作。
6. 在农民银行经营中,重要的是确保资金来源,并不断增加银行的资金。
7. 银行以合理数量的股份作为资本开始营业,但储蓄存款应构成银行资金的主要来源。因此,在农民银行的管理中,农民的储蓄存款非常重要。
8. 银行成立后,我们确保它把储蓄存款作为主要业务。为了做好这件事,必须开展群众运动,鼓励农民参与。我们让农民银行的官员深入农民群众,向他们详细说明储蓄的真正性质以及储蓄存款在我国社会中的重要性,同时,把储蓄存款分支机构设在离居民点更近的地方,以鼓励所有农民把储蓄存进来。这样,农村地区的闲置资金全部被动员起来,使农民的资金需求得以满足。
9. 农民银行的基本职能在于满足农业和农业发展的资金需要,并为农民的副业生产和改善生活提供贷款。只有当农民银行以适当的方式发放贷款时,它才能为农业的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改善作出贡献。
10. 在民主革命时期,巩固和发展土地改革成果是农民银行贷款业务的主题。
11. 为了巩固土地改革的成果,首先必须为农业生产提供充足的资金,使分到土地的农民在第一年就能种好地。因此,在成立初期,农民银行主要把重点放在向农民提供资金上。同时,它尽可能多地为农业发展和农民私人用途提供贷款。
12. 农民用从农民银行借来的农业生产贷款,迅速获得了耕畜、农具、种子和肥料,即使在分到土地后的第一年也获得了好收成。由于收成好,农民生活的基础得到巩固,地主阶级不可能种地的诽谤性宣传和反动分子的煽动被彻底粉碎,土地改革的成果得到了保证。
13. 在解放初期农民银行资产有限、只能向大量农民提供农业生产贷款的情况下,它把长期贷款控制在最低限度,广泛开展短期贷款。
14. 农民银行向农民提供最长期限为一年的短期贷款,到期时准时收回,以便把资金贷给其他人。这样,银行尽管资金有限,251
1. 少量的资金保证了资金的迅速周转,每年向广大农民提供财政援助。发放短期贷款是以少量资金向广大农民提供财政援助的有效方式,而且随着利息支付的积累,还可以增加贷款资金。
2. 在集中发放短期贷款的同时,农民银行还向那些贫困到短期内无力偿还贷款的贫苦农民提供为期两三年的长期贷款。从银行获得长期贷款的贫苦农民得到了耕畜和农具,购买并饲养了山羊、绵羊等家畜,奠定了繁荣的坚实基础。向贫苦农民提供的长期贷款,对迅速改善他们的生活水平有很大帮助。
3. 祖国解放战争期间,农民银行的贷款主要面向战时条件下的农业资金供应和稳定农民生活。
4. 战争使农民陷入贫困,也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力。农民缺少住房、被褥和衣物,也缺少农具、耕畜、口粮和种子。
5. 农民银行在把满足农民的农业用款需求作为基本原则的同时,也根据对农民个人需求的研究,向他们提供生活用款。特别是,农民银行向贫苦农民和正在服役的军人家庭提供了大量财政援助。
6. 战争期间农民银行的贷款业务,始终贯彻了防止农村高利贷、保护农民利益的方向。
7. 不仅在解放后时期,而且在战争期间和战后年代,反对高利贷的斗争都被作为紧迫任务加以推进。
8. 就其本质而言,农民银行应当把向农民提供财政援助作为基本职责。然而,曾有一次,银行部分官员忽视了这一基本任务,把大笔资金贷给私人商人和工业家、合作社组织和国家机关,而很少向农民贷款。利用这一情况,富农和较为富裕的人便以高利贷方式贷款给农民,企图使农民陷入债务并对其进行剥削。如果对此不加制止,农民银行的使命无疑将彻底失败,农村中通过高利贷进行的剥削必将复活。
9. 我们禁止了农民银行向私人商人和工业家贷款的做法,并作出安排,将农民银行所有属于国家机关、企业和合作社组织范围的贷款业务移交给中央银行,使其集中向农民提供资金。结果,农民银行更好地保护了农民免受高利贷剥削,改善了他们的生活。
10. 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农村金融业务最重要的目标是,通过集中向农业合作社提供资金,确保合作社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11. 我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初期成立的第一批农业合作社,大多由贫苦农民组成,经济基础十分薄弱。他们没有像样的农具,缺少人力和耕畜。因此,在农业合作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向现有农业合作社提供财政援助、从而加强其经济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12. 我们党确保在建立农业合作社的时期,农民银行的贷款业务着眼于加强农业合作社的经济基础。
13. 根据党的政策,农民银行优先向农业合作社贷款,向农业合作社提供了大量财政援助。
1. 特别要对那些经济基础薄弱的给予援助。
当农业合作社需要资金进行土地改良或购置农具时,便向其提供长期贷款。
关于向农业合作社提供的贷款,其利率定得比个体农民的贷款利率低得多。个体农民贷款的普通利率为9.2%,逾期利率为18.4%,而农业合作社的相应利率则分别为6%和9%。
2. 为了给予农业合作社优先的财政援助并加强国家对农业合作社的扶持,必须从国家资金中拨出大量款项。
在农业合作社初创时期,仅凭农民银行自身的资金,根本无法满足迅速增长的货币需求。在农业合作化运动初期,我们就确保向农民银行提供大量国家资金,作为其自有资本的补充贷款资金。因此,当农业合作社的建设计划接近完成时,农民银行的大部分贷款资金都是由国家提供的。
3. 在向农业合作社提供优先财政援助的同时,我国朝鲜劳动党提出了清理农业合作社和农民全部债务的任务,并根据债务人的经济状况,采取了延期偿还、减少债务或取消债务的措施。特别是,农业合作社在兴修中小型灌溉工程时所欠国家的债务,全部无条件予以取消。例如,在那些用国家贷款兴修灌溉工程的农业合作社中,已经还清债务的合作社,由它们自行管理灌溉系统;尚未还清债务的合作社,则将其灌溉系统转为国家所有,并按规定缴纳灌溉水费。国家的这些措施,不仅有助于经济薄弱的农业合作社迅速恢复元气,而且对于增加国家在农村的财产也具有重要意义。
4. 由于国家多次拨款和提供财政支持,合作社经济在短期内巩固了自己的经济基础,并显示出其优越性。这对广大农民群众加入合作社是极大的鼓舞。在国家关怀下,小农也得以迅速改善生活条件,不必担心陷入债务困境。
5. 社会主义农业合作化计划完成后,农村金融业务逐渐由合作社信用组织的贷款,转变为国家资金的直接供应。这是因为,通过国家大规模投资,使农村国有财产稳步增长,是解决社会主义农村问题的必要前提。
农民银行作为合作社信用组织,在农业合作化计划完成后已不适应新的条件。它既不能满足大规模合作社经济对资金的需求,也不能系统地输送国家的大量财政援助。合作社建立后,农业被纳入国家统一的国民经济计划,因此,农业合作社的一切财政活动都必须按照国家计划,在国家指导下进行。
6. 根据新形势的要求,1958年,我们改组了以往以农民银行为中心的农村金融体制,建立了以中央银行为基础的新体制。农民银行的生产贷款职能也移交给了中央银行。这些措施使国家能够承担全部责任,保证向农业合作社顺利供应生产资金。
7. 此外,我们在所有农村里(里)都设立了信用合作社,以满足农民个人金融方面的临时需要。
1.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村地区的一种新型信贷组织,它以农民的闲置资金为资本,以满足其成员个人金融需求为宗旨。该信用合作社按照成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在中央银行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业务;并且作出安排,当合作社贷款资金不足时,可以从国家获得补充资金。信用合作社的建立,使农民个人金融问题得以更加合理地解决。
2. 1964年,我们从中央银行收回了贷款职能,以建立一家独立的工业银行,其主要职责是发放贷款。其目的在于使金融业务和贷款业务成为一项专门工作,进一步加强银行的金融控制。
3. 在这一改组后的银行体制下,中央银行负责向农村提供国家基本建设资金,而工业银行则负责向合作农场提供短期贷款,并承担指导和监督其财务管理工作及其信贷部门活动的职能。
4. 如今,我国农村金融业务主要由国家银行组织开展,向农村提供资金的工作在国家的有力支持下有计划地进行。
5. 30多年来,我们党从主体立场出发,正确解决了农村金融领域出现的一切问题,这对发展农业、增进农民福利起到了巨大帮助。
6. 所有从事经济指导工作的党干部和领导干部,都必须认真研究我们党迄今所奉行的金融政策以及在农村金融业务中积累的宝贵经验。通过这样做,他们应当改进经济指导和管理工作,更加严格、更加精心地组织国民经济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