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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统一价格政策中出现的若干问题

文章 金日成 · 1971-03-26 · 4902字
1971年3月26日,作者与物价评估部门工作人员谈话,针对统一价格政策执行中的偏差指出,干部对社会主义及过渡社会价格原则认识不清,机械统一价格导致食品短缺。强调应根据国营、合作、副业等不同经济形式,结合季节、地区、供求与购买力等因素,灵活制定价格,以促进生产和改善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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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物价评估部门工作人员谈话 1971年3月26日 目前,我国干部在正确执行党的统一价格政策方面做得不好。特别是,他们在确定食品价格方面出现了偏差。 分析食品价格确定工作不熟练的原因,在于我国这一部门的干部对党的价格政策和社会主义社会确定价格的原则缺乏准确的了解。因此,我曾打算就物价评估问题给他们作一次报告,但一直未能抽出时间来做这件事。 在社会主义社会,必须统一商品价格。 所谓保证价格的统一,意味着必须在国家物价评估机关的统一领导下,把价格监督工作统一起来。换句话说,这就是说,这一机关不仅要直接确定价格,而且要统一地规定价格水平、标准价格以及确定价格的方法和程序,从而把价格工作完全置于国家的监督之下。 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实现了社会化,一切经济活动都按计划进行,国家对生产、建设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行统一领导。只有当国家统一地领导和监督价格工作时,才能恰当地利用价格杠杆来促进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并保证价格之间的平衡。如果价格不统一,就不可能彻底满足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要求,也不可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根据社会主义社会的这些要求,我们建立了国家物价评估机关,以保证价格的统一,并使它们实行统一的价格制度。 但是,所谓统一价格,并不是说国家物价评估机关要承担确定所有产品价格的工作,也不是说对所有商品都无条件地适用同一个价格。这在作为过渡社会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是不存在的。在这个社会里,有代表全民财产的国家经济部门,也有合作社部门和个人的副业生产。这三种经济形式在所有制形式、生产手段和方法上都有显著的不同。正因为如此,即使它们生产同一种产品,由于各个经济部门的不同,生产中所耗费的劳动也各不相同。既然如此,如果按照社会必要劳动为基础统一地确定所有商品的价格,那么劳动生产率相对低于国家部门的合作社经济部门和从事副业生产的个人就会遭受损失,因而他们就会对生产商品不感兴趣。这将导致某些商品短缺,最终给人民带来很大不便,因为国家还不可能生产出所有必需品,并以低价大量向人民提供这些商品。 在执行价格政策时,对能够实行统一价格的商品要实行统一价格,有困难的则不要实行统一价格。 1. 由于对本党关于价格统一政策的本质和要求,以及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社会的性质认识不清,这一部门的干部试图自行确定所有产品的价格,并且不加区别地对同类商品实行统一价格,然后强行推行这些价格。 2. 这些做法在食品定价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 3. 去年八月,我听说平壤商店里很难买到绿芹菜白菜,便就此进行了调查,发现原因是价格定得过低,而且带有主观随意性。这一部门的干部以绿芹菜白菜不如实心秋白菜好为理由,将其价格定为每公斤两元,但这一价格连间苗的工钱都不够。因此,合作农场不愿采摘绿芹菜白菜送往商店。浮虾、贝类、虾以及农民生产的各种食品供应不充裕,主要是因为价格过低,无法激发生产者的兴趣。价格就是这样极大地影响商品生产者的积极性。 4. 如今,食品种类不多,有些食品经常供应紧张,归根结底,主要是由于有关部门干部价格工作不力。 5. 他们在执行党的价格政策时不够细致,常常粗心大意。价格评定工作,并非单纯的技术性、商业性事务,即计算生产过程中投入的人力、生产成本,然后确定价格;这是一项体现党的政策的十分重要的任务。因此,你们必须谨慎从事,不能马虎。 6. 在执行价格统一政策时,应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规律出发,充分考虑过渡性社会主义社会的具体特点。 7. 要正确执行党的价格政策,就必须在详细了解经济形式、生产手段和方法、供求关系、季节对生产的影响等情况之后,确定价格。价格涉及多种因素。因此,如果机械地按照单一公式来评定价格,价格工作就做不好。 8. 在我国,为使所有儿童都能同样穿得体面,儿童服装被定为低价统一价格;为使劳动人民勤奋学习党的政策,党的政策书籍被低价出售。这些事实表明,国家有意识地运用价格杠杆,使价值与价格相分离。 9. 在确定商品价格时,必须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购买力、生产者利益以及各种因素。例如,食品在大量生产、季节适宜时应价格低廉,在少量生产、季节受限时应价格略高;能够长期储存的食品,价格应定得高一些,以保证其持续供应。 10. 原则上,对国营经济部门、采用现代方法生产的产品,应实行统一价格。国营企业的生产工艺已经简化,它们在生产条件上并无特别差别。因此,国家价格评定机关按照社会必要劳动量,对国营部门产品实行统一价格,是原则性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价格之间保持平衡,避免价格评定中的混乱。国营企业工人不同于生产者合作社社员或合作农场社员,他们由国家支付报酬,因此,即使因实行统一价格而出现亏损,他们自身也不会受到损失。 11. 然而,对合作经济部门的产品或个体副业产品,不能草率地确定统一价格。即使是同类商品,在采用复杂方法生产时,所耗费的劳动量也不相同。 1. 国营部门和合作部门的手工生产。如果合作部门的产品价格与国营部门采用现代方法、以较低成本生产的同类商品价格相同,合作部门就要遭受损失,这会通过分配份额直接影响其成员。该部门将决定不生产无利可图的商品,其结果就会减缓其增产速度。 2. 正因如此,你们不应轻率地对合作部门产品或个体副业产品实行统一价格。原则上,应根据不同经济形式确定不同价格。 3. 关于合作部门产品,其原则是:国家价格评估机构在确定了价格水平之后,行使价格管制权,并对其价格进行统计。 4. 特别是,你们必须避免对食品价格实行统一评估并强制执行。不可能通过简单地在成本上加一个利润因素来确定这些价格。食品容易变质,而且,其生产条件各地不同,受季节影响很大。因此,其价格应随季节、随地区而变化,并应在上午与晚上之间有所变动。 5. 就鱼类而言,由国营渔站捕捞的鱼应统一评估价格,但对渔民合作社捕捞的鱼则应规定标准价格,以便生产者自行调节。 6. 对国营渔站捕捞的鱼应实行统一价格,因为它们可以使用大型船只在深海大量捕捞,能够大规模储存和加工,并可根据国家分配进行批发销售。 7. 然而,渔民合作社由于技术装备差,其捕捞作业受季节限制,即使在其季节里获得大量渔获,也无法长期储存,以便定期出售。在这种情况下,当它们捕捞数量多时,应把价格评估得较低,以便迅速出售;当捕捞数量少时,则允许其以略高的价格出售,以便平衡其经济。 8. 将来,当这些合作社拥有充足的储存设施,能够防止大量渔获变质时,对它们捕捞的鱼也将实行统一价格。 9. 假定在目前渔民合作社尚无充足储存设施的情况下,对它们捕捞的鱼实行统一价格。那么,当它们获得丰收时,鱼尚未售出就会腐烂,而在歉收时期又无利可图,它们对捕鱼的兴趣就会降低。因此,关于渔民合作社的问题,你们只应给它们的鱼规定标准价格,使其能够根据经营的好坏自行调节这些价格,而不应实行统一价格制度。 10. 没有必要预先规定腌虾、浮游虾等产品的价格。这些产品应排除在统一价格范围之外。完全由生产者自行评估——无论他们每公斤要价十圆还是二十圆,悉听其便。如果因价格昂贵而卖不出去,价格就会自动下跌。 11. 人们吃鱼是为了获取营养,但例如咸浮游虾,却是人们少量食用的美味。因此,不能以其他鱼类的价格来比较确定其价格。过去,有关部门的干部错误地确定了价格,结果,在实行统一价格后,市场上就不再出现充足的咸浮游虾,而在此之前却经常可以见到。你们绝不能错误地评估加工食品的价格。这会导致市场上供应不足,尽管实际上是可以大量供应的。市场上必不可少的商品,即使价格略高,也必须供应。 1. 虾酱、浮虾等商品的价格,应当按照卖方的要求予以确定。这样做的话,江边或沿海的农户就会尽量多腌制几缸虾酱和浮虾出售,市场上各种咸味食品就不会短缺。 2. 经济合作部门所捕捞的鱼类,在省级人民委员会确定其标准价格后,应当允许其价格上浮或下浮。价格评定委员会不应为了维持自己对价格的掌控,而让地方当局在请示中央主管部门应定何价之后,才确定食品价格。例如,鱼这类商品,在地方当局等待上级答复期间,就可能完全腐烂变质。 3. 对合作农场生产的蔬菜,也不宜规定统一价格。应当允许它们,特别是青菜,按照自己的意愿,每公斤以15元或20元的价格出售。平壤可以根据需求,每隔几天对这些蔬菜的价格进行调整。只要对采购人员实行有效管理,使其不搞欺诈行为,这样做也不会出问题。 4. 韭菜、大蒜、红辣椒等调味品的价格应定得稍高一些,而冬季韭菜因不易保存,其价格还应再提高一些。这样一来,农民就会自觉地很好地保存这种蔬菜,不必再费力劝说,即使在冬季也不会断供。 5. 我认为,适当提高加工水果的价格是可取的。这样做可以鼓励合作农场把落果全部收集起来,加工成果酱和果干投放市场。 6. 栗子的价格不应统一定价。如果农民要储存后出售,他们就必须在秋天采收栗苞,将其埋藏,待需要时再挖出烘烤。这是非常辛苦的劳动。尽管如此,目前栗子的价格评定过低,不足以补偿农民为此付出的辛劳,因而很少上市。如果允许农民按自己开出的价格出售,农民市场上就会出现大量栗子,但现在并非如此。 7. 大量采集野果,就能为人民群众生产多种加工食品,但由于目前野果价格评定不当,农民不愿采集。必须正确核定野果的收购价格。 8. 关于鸡蛋的价格,国营养鸡场生产的鸡蛋和经济合作部门联合饲养的鸡蛋,应实行统一价格,而农民家庭自产的鸡蛋,则应由他们自行定价。听说目前平壤的鸡蛋大量运往农村地区。只有允许农民自由确定自己生产的鸡蛋价格,这种做法才会消失,从而鼓励农民养鸡。 9. 国营部门无法生产、而农民少量制作并投放农民市场的非重要商品,即使价格略高,也应予以放任。这就是说,由于国家不可能保障人民群众所需全部消费品的大规模生产,必须允许农民在市场上按自己开出的价格出售商品。这不会导致农民市场价格的任意上涨。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农民所要求的高价并不能立即被确定为准价。 10. 在食品价格评定中,我们应当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通过商业和分配渠道,将平壤的苹果、蔬菜和黄海北道的桃子等大量食品,运往距平壤很远的两江道和慈江道等地区。目前,商业工作人员因食品容易腐烂、运输量大而不愿将食品运往远方出售。我们应当研究如何调动他们将食品运往内陆销售的积极性。 11. 工业品能够进入内陆地区,而 1. 食品并非如此。例如,平安南道的新安州,那里有一座大型电机厂,居住着大量工人,却没有得到充分的副食品供应。平壤的商店里蔬菜、苹果、鱼以及各种其他食品储备充足,而新安州的商店里却很少。慈江道和两江道的情况更为严重。食品运往这些地区必定存在障碍。物价评定委员会和财政部的官员应发挥主动性,解决这类问题。 2. 为了在慈江道和两江道实现食品的良好供应,必须采取相应措施——要么大幅提高损耗率,要么向商业和流通部门工作人员发放补贴等。 3. 食品价格可按地区进行评定。在大量生产的地区可以低价出售,而在产量较少或需从其他地区调运食品的地区,则可适当提高售价。另一方面,可向山区工人发放偏远地区津贴之类,使他们即使在食品价格稍贵时也能购买。我们必须千方百计确保山区劳动人民也获得充足的食品供应。 4. 对由生产设施原始的合作社所生产的工业品,必须在价格中给予特别补偿,以免其遭受损失。不能对以原始方式制造的产品实行统一的批发价格。评定产品价格时必须考虑产品质量。如果产品质量提高,其价格也应相应提高。 5. 各省级人民委员会的价格部门应迅速充实。该部门三名官员的编制太少。在较大的省份,最好配备约12名正式工作人员;在较小的省份,则配备约8名,以加速各省价格部门的组建。 6. 由于工作内容复杂,物价评定委员会的食品与日用品价格部门应分为食品价格部门和日用品价格部门,并且必须在该委员会内设立物价监察部门。今后某个时候,有必要对物价评定部门的结构进行单独审查。 7. 必须正确理解我党的物价政策,切实改进物价评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