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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主义经济若干理论问题的提纲

文章 金日成 · 1969-03-01 · 13711字
本文系1969年3月1日致科学教育工作者的答复,针对当时部分经济官员与学者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增速将随规模扩大而下降的论点进行批驳。作者以本国五年计划、七年计划及康山钢铁厂、松兴矿山等实例,论证社会主义制度、计划经济、技术革新与群众革命热情可支撑持续高速增长。
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经济增长率国民经济计划五年计划七年计划康山钢铁厂松兴矿山技术革命劳动群众积极性
致科学教育工作者的答复 1969年3月1日 1968年4月,我曾通过党中央科学教育部收到一些学者提出的问题,涉及社会主义经济理论问题。但由于当时国内形势紧张,加上去年共和国成立二十周年纪念活动,我无暇及时作答。最近我听说,我国一些高级经济官员和学者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仍不清晰,并且为此争论不休。因此,我现在就这些问题谈谈我的看法。 1. 关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经济规模与生产增长速度的关系问题 当前,某些经济学家中流行着一种“理论”,认为社会主义社会虽然经济持续增长,但在达到某一发展阶段后,其年增长率不可能超过百分之四至五或六至七。据我所知,我国国家经济部门的一些负责干部也争辩说,即使我国工业产值每年只增长百分之六或七,也已经足够了,因为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每年不过增长百分之二或三。 他们这种论点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假设之上的:与前一时期的恢复时期相比,重建时期可供利用的生产增长后备力量减少了,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规模的扩大,增产的可能性也就缩小了。换言之,他们认为工业越向前发展,增长后备就越减少,生产增长速度也就越缓慢。他们还说,在我国,战后恢复时期增长后备很多,但如今社会主义工业化基础已经奠定,我们正处于国民经济全面技术改建的时期,这些后备已不再充裕,因此不可能再维持生产的高速度增长。 持这种看法的人,要么不了解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真正优越性,要么不愿正视这种优越性。 社会主义社会具有无限的潜力,能够以资本主义社会所不可想象的持续高速度发展经济,而且社会主义建设越向前推进,经济基础越雄厚,这种潜力也就越大。 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再生产过程周期性中断,以及由于生产过剩危机造成大量社会劳动的浪费,生产不可能稳定增长。而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所有的劳动资源和自然资源都可以得到最合理的利用,生产可以按照计划不断提高。只要合理保持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平衡,加强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经济组织职能,并改善干部的经济管理水平,这种生产增长的潜力就会不断增长。由于社会主义国家按照计划控制、协调并组织实施生产和积累、消费,它能够把大量资金用于积累,并最合理地使用资金,从而在更大规模上稳步进行社会主义再生产。 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为生产力的无限发展开辟了广阔道路;社会主义国家利用这一潜力,能够按照计划迅速发展技术。用新技术取代陈旧技术,再以更新的技术取代之,实现手工劳动的机械化,并进一步向半自动化发展,再从半自动化向自动化过渡,这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一条规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随着技术的迅速发展,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生产以高速度增长,这是不言而喻的真理。 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群众高度的革命热情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优越性在于,劳动人民摆脱了剥削和压迫,怀着自觉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为国家、为人民、为社会、为集体以及为自身幸福而劳动。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人民对生产和技术的发展毫无兴趣,因为他们是在失业和饥饿的威胁下被迫违心劳动的。而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人民怀着热情投入生产发展,因为他们深切认识到,劳动成果是属于他们自己、属于人民、属于国家的。无产阶级党和国家越是切实履行其加强人民群众思想革命的职能,就越能…… 1. 劳动群众逐步清除头脑中旧意识形态的残余,劳动群众就会将自己的才能和力量更加致力于社会主义生产的发展。这样,经济管理、生产组织和人力、技术进步等各方面就会带来不断的改进和创新。 这一切证明,所谓“在社会主义社会,增产的储备逐渐减少,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规模的扩大,生产不可能保持高速增长”的这一“理论”,是完全错误的。 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经验也无可辩驳地证明了这种“理论”的错误。 首先,让我给你们讲一讲我们执行五年计划时发生的事情。当时,尽管我们的党员和劳动群众通过成功执行三年国民经济计划,总体上恢复了遭到破坏的经济,稳定了人民生活,但我国的经济生活总的来说仍然十分困难。而且,国内外敌人正疯狂地企图破坏我们革命的成果,摧毁我们人民的建设事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面临着一项紧迫任务,即迅速奠定工业化的基础,以便推动国家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这就需要大量轧制钢材。 当时我国只有一台初轧机,其额定能力只有六万吨。然而,六万吨轧制钢材远远不够,因为我们必须建设城镇和农村,兴建工厂,制造更多的机器。 在以往一切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中,我们党一直信任工人阶级,依靠他们的力量克服了种种障碍和困难。这一次,我们党也决定深入工人阶级,同他们商量,克服出现的困难。 受党中央政治局委托,我们去了康山钢铁厂。当我们问那里的高级干部能否把轧制钢材产量提高到九万吨时,一些人摇摇头说,这很困难。于是我们把工人召集起来,对他们说:我们刚刚勉强恢复了遭到破坏的经济,现在宗派分子向党和人民公然挑衅,大国沙文主义者向我们施加压力,美帝国主义者和李承晚傀儡集团正疯狂叫嚣“北进”。但是,所有这一切难道能成为我们在革命和建设事业面前灰心丧气、屈服于严重困难的理由吗?这是不可想象的。我们只信任你们工人阶级,我们革命的主力军,除了你们之外我们别无依靠。因此,为了克服我们党面临的这些严重困难,你们必须振奋精神,努力多生产、建设好,从而更有力地推进经济建设。 我们就是这样做了政治工作,康山的工人响应号召,决心生产九万吨轧制钢材。他们被激发起来,努力工作,改进现有机器和设备,解决种种难题,结果那一年生产的不是九万吨,而是十二万吨轧制钢材。这家钢铁厂得以把初轧车间的能力提高到目前的四十五万吨,即额定能力的近八倍。 不仅在康山钢铁厂,而且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和所有工厂企业,旧的额定能力都被突破,实现了巨大的创新。每天都在创造令世界惊叹的奇迹,我国经济以极高的速度发展。这样,原定使工业总产值增长二点六倍的五年计划,在两年半内就完成了,主要工业品计划也在四年内在所有生产指标上完成或超额完成。 自五年计划完成以来的七八年间,我国大力开展了全面的技术革命任务,结果建立了一批新的工业部门,工业技术装备得到了根本改善,生产规模扩大了好几倍。如果有些人所持的那种“理论”——即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增长率会下降——是正确的,那么我国就不可能在五年计划完成后的时期里保持生产的高增长率。但是,在七年计划期间,尽管我国鉴于美帝国主义者更加露骨的侵略阴谋,比原计划更多地分配了积累用于国防建设,经济仍然以高速度持续发展。首先,1967年国民经济计划,即党的会议关于经济与国防建设同时并举的决定付诸实施的第一年的计划,是一个紧张的计划,规定工业总产值比上年增长12.8%。但实际上我们大大超额完成了计划,那一年工业产值提高了17%。如果不是那一年发生了罕见的洪水灾害,工业产值本来会增长20%以上。这归因于我们党加强了劳动群众中的思想革命,唤起了他们的自觉热情,并对阻碍我们进步的消极主义、保守主义以及一切其他陈旧观念展开了强有力的斗争。 以松兴矿山为例。 1967年,当矿山管理部门提出一个非常低的指标计划时,内阁劝说他们稍微提高一点。然而,即使这个计划也太低,不符合党的要求。因此,党中央委员会为了在松兴矿山工人中开展政治工作,把从排长以上的干部召集到会上。我们在会上对他们说:“为了贯彻党的会议提出的经济与国防建设同时并举的路线,松兴矿山必须多采有色金属。”他们当即承诺要开采超过内阁所定指标的数量。最终,他们实际产量几乎是最初承诺的两倍。 再举一个例子。 机械工业部门的官员说他们没有扩大生产的潜力,所以我们于1967年前往龙城机械厂点燃了创新之火。那里的工人都奋起投入任务,在10月10日,即提前两个月零二十天,完成了当年包括追加生产定额在内的提高后的计划。 在执行去年国民经济计划的斗争过程中,也发现了巨大的增长潜力。 响应美帝国主义者在普韦布洛事件后的战争歇斯底里,党中央委员会去年向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所有工厂和企业发出号召,要求提前完成全部生产与建设任务,并利用由此节省下来的人力、物资和设备生产更多产品。 党的这一革命号召在所有的工厂和企业中都得到了热烈响应;许多工厂和企业怀着把美帝国主义者赶出我国土地、早日实现祖国统一的炽热愿望,要求承担更大的任务,出色地履行了自己的承诺。 这一切表明,只要我们按照党的路线做好政治工作,提高群众的政治觉悟,唤起他们的革命热情,并不断改进技术,无论经济规模多么大,我们都可以按照我们所希望的速度发展经济。 那种认为工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潜力就会减少,工业生产中不可能保证高增长率的“理论”,与…… 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经济理论。所谓“大规模经济不可能高速发展”的“理论”,不过是一些人为了替自己技术进步缓慢、经济停滞的现状辩解而提出的诡辩,因为他们不去教育劳动群众,却一味空谈“自由化”和“民主发展”,致使群众思想松懈、堕落,在工作中消极怠惰。 在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苏维埃政权的当务之急问题上,列宁提出了著名的论断:“共产主义就是苏维埃政权加全国电气化。”这一论断虽然简短,却具有深刻的含义。我认为,正确理解这一论断并付诸实践,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具有重大意义。列宁所说的苏维埃政权指的是什么?它指的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本身。因此,工人阶级国家必须继续进行阶级斗争,开展思想和文化革命,从而改造人们的意识,提高他们的技术文化水平,并实施使整个社会革命化和工人阶级化的纲领。电气化意味着我们要把技术发展到能够使全部生产过程自动化的高度,并极大地巩固社会的物质生产基础。总而言之,列宁的这一论断教导我们:只有一方面在加强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完成思想和文化革命,使整个社会通过革命化和工人阶级化得到改造;另一方面,依靠完成技术革命,奠定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坚实物质技术基础,才能实现共产主义。 如果我们忽视列宁所指出的无产阶级专政或技术革命中的任何一方面,就既不能又快又稳地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也不能建成共产主义社会。因此,我们必须加强无产阶级专政,加快技术革命,以建设共产主义社会。列宁在世时未能亲自建成共产主义,我们必须正确理解并切实贯彻他的这一论断。然而,有些人却拒绝正确理解和切实贯彻列宁的这一论断。为了以更高的速度推进社会主义建设,我们必须坚决反对经济理论领域的右倾机会主义。如果我们不反对经济领域的右倾偏差,反而削弱无产阶级专政,放松政治工作,助长人们身上的个人主义,企图单靠金钱来调动群众,就无法激发群众的集体英雄主义和创造主动性,因而也就无法顺利地完成技术革命和经济建设的各项任务。如果我们遵循右倾机会主义理论,不能使经济快速发展,甚至连为所有人提供就业和食物都会感到困难。那样的话,以我们从旧社会继承下来的十分落后的生产力,怎么可能赶上先进国家,并建成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呢?我们必须摒弃右倾机会主义理论,坚决捍卫我们党的革命思想、我们党的经济建设理论,并贯彻到底,从而保持社会主义千里马大进军的高昂步伐。 2. 社会主义社会中生产资料的商品形式和价值规律的使用问题 我听说有些经济学家在争论社会主义社会中生产资料是否还是商品,以及 1. 价值规律是否在他们的生产和流通领域内发生作用? 2. 我认为这些问题不应同样处理。 3. 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有时是商品,有时则不是,视具体情况而定。当它们是商品时,价值规律就发生作用;当它们不是商品时,价值规律就不发生作用,因为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的规律。 4. 那么,生产资料在什么时候是商品,在什么时候又不是商品呢?要正确地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首先必须明确商品的属性和商品生产的起源。 5. 商品不是为个人消费而生产,而是为出售而生产。换句话说,并非所有产品都是商品;只有为交换目的而生产的东西才是商品。由此可见,一种产品要成为商品,必须具备若干条件:第一,社会分工,即生产各种不同的物品;第二,出卖者和购买者,即通过出卖放弃对某物的占有权利的人,以及购买并取得对某物的占有权利的人。也就是说,商品生产以社会分工和产品占有关系的分化为前提。因此,如果没有社会分工,所有权没有分割而仍以统一形式存在,就不可能有商品生产。 6. 在社会主义社会继续存在商品货币关系,也是由于社会分工和产品所有权的不同形式的存在。众所周知,在社会主义社会,分工不仅存在,而且日益发展。至于所有权,既有国家所有制和合作社所有制,也有消费品的私有制,尽管在社会主义革命过程中私有制被废除,过渡时期初期存在的各种经济形式正逐渐融合为单一的社会主义形式。此外,社会主义国家在共产主义尚未在世界范围内取得胜利、国界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必须进行对外贸易。 7. 所有这些都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产生商品生产的条件。不言而喻,在社会主义社会,商品生产是不带资本家的商品生产,因此价值规律不像在资本主义社会那样盲目地发生作用,而是在有限范围内发生作用,国家有计划地把它作为有效管理经济的经济杠杆加以利用。 8. 后来,当过渡时期结束,合作社财产转变为全民财产,从而形成单一的所有制形式时,社会产品(暂且撇开对外贸易问题)将不再称为“商品”,而只是称为“生产资料”或“消费品”,或别的名称。那时,价值规律也将不再发生作用。不言而喻,即使到那时,社会分工仍将继续发展,但商品生产将不再存在。 9. 学者、高级经济官员以及许多其他人在理论领域和经济管理工作中犯右倾或“左”倾错误,正是因为他们对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是否商品这一问题没有充分理解。结果,一些人陷入右倾倾向,在修正主义理论影响下,以资本主义方式管理经济,过高估计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的作用;另一些人则犯极“左”错误,完全忽视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的作用,不考虑我们社会的过渡性质,不精简企业管理,造成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巨大浪费。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一问题,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无论如何,利用商品货币关系的问题,是工人阶级国家在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必须妥善解决的重要问题。在这个问题上犯右倾或“左”倾错误,都会造成严重危害。 10. 决定生产资料在什么时候是商品的因素是 1. 商品及其在社会中不存在的情况,也应当从所有制的差别中去寻找。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即使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只要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就不是商品;而当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就是商品。由此可以得出一个明显的结论: 第一,当国家所有制部门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转移到合作社所有制,或者相反,从合作社所有制转移到国家所有制时,两种情况下生产资料都是商品,因此价值规律发生作用; 第二,在合作社所有制范围内——即合作社农场之间、生产者合作社之间,或者前者与后者之间——交换生产资料,生产资料同样是商品,在这里价值规律也发生作用; 第三,当生产资料出口时,它们就是商品,并按世界市场价格或社会主义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例如,当印度尼西亚、柬埔寨等国向我国请求机床时,卖给这些国家的机床就是商品,我们自然应当收取货款。而且,当我国根据我们党提出的祖国统一方案,虽然目前尚未实现,但将来一旦建立南北联邦时,如果韩国商人向我们请求机器和设备,我们就必须向他们出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卖给他们的机器和设备就是商品,价值规律也必须加以考虑。 2. 那么,在国家企业之间转移的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资是不是商品呢?它们不是商品,因为这类生产资料是在生产企业之间社会主义合作的基础上制造出来的,即使从一个企业转移到另一个企业,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国家所有之下,这类生产资料不是通过自由交换,而是通过国家统一的设备和物资供应计划来提供的。当国家认为有必要时,即使企业没有提出请求,国家也会向企业提供生产资料,正如国家向军队提供武器一样。因此,在国家企业之间转移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资,不能称为通过价值规律作用而实现的商品。 3. 那么,如果这些在国家企业之间转移的生产资料不是商品,我们应当怎样称呼它们呢?如果在转移这些生产资料时确定价格,或者在生产它们时计算成本,如果不是价值规律在起作用,又应当说是什么在起作用呢?可以说,根据设备和物资供应计划以及合作生产计划,在国家企业之间转移的生产资料,不是商品,而只是采取商品形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价值规律不是像在商品生产中那样在实质上发生作用,而只是在形式上发生作用。 4. 换句话说,这类生产资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商品,而只是采取商品形式;相应地,在这里起作用的,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价值规律,而是价值规律的外在形式;在生产与交换生产资料的情况下,不是价值本身,而只是价值形式被单纯作为经济核算的工具加以利用。 5. 那么,怎样解释在国家企业之间转移的生产资料并不是真正的商品,而只是采取商品形式呢?这是因为国家企业在使用和管理生产资料、经营经济方面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仿佛处于不同所有制之下,而实际上它们全都处于同一个国家所有制之下。虽然国家所有制部门中的所有一切成本核算企业都归国家所有,但它们根据统一的国家计划,独立地使用从其他企业获得的生产资料,并且必须为国家取得超过生产成本的若干利润。 1. 尽管这些实行经济核算制的国营企业同属一个所有制,但它们在经营管理上的独立性,使人们产生一种印象,仿佛它们之间相互转让的生产资料,如同向不同所有者交付的商品一样。因此,一个企业把任何生产资料交付给另一个企业时,并不是无偿地或折价地交给它们,而是按照国家根据社会必要劳动耗费所规定的统一价格,按照价格对等补偿的原则,予以交付,尽管它们都属于国家部门的经济核算企业。即使在国营企业之间,也仍然要分清你我,生产资料的交换必须严格地按照经济核算制来进行。 2. 那么,为什么在国家部门内部的企业要给予经营管理上的独立性,为什么生产资料如果不是商品,却要按照严格的对等核算程序、按照价格对等原则来交付和接收呢?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特点有关,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过渡社会。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这样的程度,即每个人都能按照自己的能力工作,按照自己的需要取得消费品。也不是所有人都具有如此高度的集体主义精神,把国家财产当作自己的财产那样珍视和负责地加以爱护。在许多情况下,即使受过充分教育的人,也并不像关心自己的事情那样关心其他国家机关或企业的事情,也不那样全力以赴地投身于这些工作,更不用说那些至今还抱有旧的观念、如保守的部门主义和地方主义观念的人,他们损害国家或其他机关、企业的利益,把本机关、本地区的狭隘利益置于一切之上。此外,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当然已成为光荣而有意义的事情,但还不是像在共产主义社会那样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所有这些都要求,在社会主义社会,尽管企业都是国有的,但在企业之间的交换中,也必须严格地计算交换价值。如果我们的社会物资极大丰富,如果所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劳动人民都摆脱了自私自利,像关心自己的财产那样关心全部国家财产,像对待自己的事业那样忠诚地办理国家的一切事务,那就没有必要按照交换价值来记账了。 3. 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流通中,正确地利用商品形式和货币形式,对于消除社会劳动的浪费、加强经济核算制度,有计划地提高企业利润和国家积累,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有必要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和所有企业中正确地利用这些形式。 4. 首先,要在生产资料的生产中正确地利用价值形式,借以加强经济核算制度,加强对原材料、其他工业原料和劳动力使用方面的卢布控制,系统地降低单位产品的物资消耗定额。 5. 在流通领域,也必须充分利用货币形式,除了做好设备和材料的供应计划外,还必须消除机器、设备、原材料和其他工业物资的浪费,合理地加以使用。当我们建立物资供应机构,并保证通过这种机构买卖原材料和其他工业原料时,其意图就在于保障这些物资的顺利供应。 6. 然而,我们的经济干部并没有很好地这样做。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也只是说,生产资料被排除在商品流通领域之外,按照计划供应给企业,却完全没有说明它们以何种方式、以何种形式供应。生产资料的供应问题,几乎被排除在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之外,特别是关于国营企业之间原材料和其他原料的买卖问题,连提都没有提到。 1. 这样一来,物资供应方面出现了不少缺点。企业在取得原材料及其他物资时,不管价格高低,都不太在意。而且,有些企业把宝贵的物资成堆地闲置不用,有些企业却因缺少同样的物资而使生产停顿,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2. 诚然,这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的物资供应计划有缺陷,但真正的问题在于,没有认识到原材料及其他工业物资的供应是以贸易形式进行的。也就是说,由于在国家企业之间也采用买卖的形式,所以物资的供应是以商品流通的形式进行的。但这一点却被忽视了。因此,如果计划机关在物资供应计划上做得不准确,物资闲置或浪费就没有人负责,也没有人察觉到这个错误。 3. 为此,首先必须改进物资供应机构的作用。如果这些机构工作做得好,就不会被前来要物资的人群所围困;即使物资紧缺,也能把物资有效地使用,向最需要的企业供应充足的物资;而企业方面也会停止不考虑需要、拿到什么物资就拿什么,以致闲置或浪费物资的做法。 4. 我们必须认识到,工厂和企业生产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及其他生产资料,在所有权仍属国家的情况下,在它们在企业之间转移时,也采取商品流通的形式。在这种情况下,价格很重要,所以如果计划有缺陷,在实际供应过程中是可以纠正的。 5. 当然,在我们的社会里,一切都是按照计划生产、供应和消费的。而且,在全民所有制下,生产、供应和消费是完全有计划的。然而,要把一切都计划得准确无误,却并不容易。我们实行计划经济已有20多年,一贯强调计划必须具有客观性。但计划至今仍没有做得像应该做的那样好。 6. 原材料及其他物资的供应计划也是如此。有些种类的物资被排除在计划之外,有些不必要的项目却被列入计划。那么,错误应当在哪里发现呢?应当在供应机构中发现。也就是说,必须通过机构买卖原材料及其他工业物资的过程来加以补充和纠正。 7. 此外,即使物资供应计划制定得十分完善,如果供应工作本身没有做好,计划也无法执行。如果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的供应中忽视商业形式,即买卖形式,而只是按计划供应物资,企业就可能随意使用和浪费物资。只要我们的干部和劳动人民还不是清一色的共产主义者,这种做法就可能相当频繁地发生。 8. 因此,必须改进供应机构的作用,在原材料及其他工业物资的供应中充分利用商品流通形式。必须做到:如果某种物资购买过多,企业就无法购买其他种类的物资;如果浪费物资,企业的活动就会受到很大影响。只有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的供应中建立起这样的条件,企业干部才会密切注意价格和运输费用,更加珍惜和爱护这些物资,并努力降低单位产出的物资消耗定额。 9. 现在,我想就如何在商品的生产和流通中正确利用价值法则问题谈谈我的看法。 10. 在利用价值法则时,正确地规定商品价格至关重要。价格应当充分考虑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价值法则的要求来计算。 首先,对商品价格的评估必须正确地以商品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为依据。如果价格不是根据社会必要劳动的耗费来确定的,就无法维持价格平衡,也不能妥善进行社会主义分配,社会生产的发展也会受到不利影响。 让我们举一个例子。有一次,我走进平安北道慈江郡的一家商店,发现一米用200克纱线纺成的捻线布售价为三元,而一团50克重的线售价为5.4元。这意味着一团线的价格相当于用相当于四团线的捻线制成的染色布价格的两倍。的确,地方工业工厂纺纱需要较多的人力和相当高的生产成本,因为它的机械化水平不高。但是,既然线不是用手纺车纺出来的,它的成本不可能高于布的成本。即使生产成本如此之高,价格也不能在不考虑社会必要劳动耗费的情况下确定,把价格定得如此之高是不合理的。 此外,在确定价格时,基本消费品应定低价。正如我前面已经提到的,评估商品价格时考虑商品的价值,这是理所当然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商品价格不能偏离其价值。工人阶级的党和国家应当通过有意使商品价格与其价值相区别,对大众消费品实行低价。也就是说,大米、布匹、鞋袜、蚊帐、线、火柴、文具以及其他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所必需的商品,都应当便宜。这意味着对价值法则的正确运用,也符合社会主义制度使全体劳动人民衣食无忧、共同富裕的根本要求。 相反,如果我们把基本消费品的价格定得过高,就无法充分显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还可能扰乱人民的生活。例如,如果我国人民十分需要的维尼纶混纺等布匹价格定得过高,就不可能让全体人民都穿得体面。如果教科书、铅笔、笔记本、书包等学习用品价格定得过高,即使实行义务教育,孩子们也不可能受到应有的教育。然而,我们的官员中却存在一种倾向,即不恰当地提高布匹和其他基本消费品的价格来增加国家预算收入。结果,尽管我们生产了大量布匹,人均20米,但劳动人民由于价格高而买不起足够的布来把孩子打扮得体面。毫无疑问,布匹不能充分供应给人民的主要原因,是我国还不能生产多种低成本的布匹。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官员们试图通过提高布价来保障国家收入的错误态度,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布匹对人民供应不足。由于官员们的这种错误做法,近几年来布匹价格一直不正常地上涨。 如果我们的官员不纠正这些错误观念和工作作风,就不可能迅速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事实上,由于价格过高,布匹经常卖不出去,长期积压在货架上,最终不得不降价处理。长此以往,这不仅对人民生活有害,也不可能保障国家预算收入。 因此,我们的党和政府对周转税规定了明确的税率,对基本消费品尽可能实行低价,特别是确保儿童用品的价格定得如此之低,以至于即使国家预算收入不增加,也仅仅能够收回生产成本。这一原则必须继续坚持。 然而,另一方面,对于奢侈品、高价商品、高档衣料以及其他仍然供应有限的商品, 1. 应当使这些商品的价格高于基本生活消费品的价格,以控制对这些商品的需求。住宅和福利设施的收费也应当按照与商品价格相同的原则来确定。例如,普通陈设的一室或两室公寓的租金应当低廉,而三室及以上、设施完善的住宅的租金则应当较高,因为这类住宅数量不多。当然,当我们的生产力高度发展,能够充分满足人民对各种商品和设施的需求时,就不再有必要采取这类繁琐的措施。 2. 要正确地确定商品价格,必须使价格统一。迄今为止在一些地方出现的不合理价格,是由于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以及其他一些经济机关的高级官员未能对地方企业所生产的商品价格实行控制,而以这些商品只具有地方意义为借口,将定价权交给各省人民委员会委员长所致。因此,正如已设立地区计划委员会以实现计划统一一样,也必须设立地区价格委员会,对所有商品——包括地方工业企业的产品——实行价格统一,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价格评定委员会等经济机关应当加强对价格确定的控制。 3. 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农民市场问题及废除农民市场的途径 农民市场是一种贸易形式,即农民在固定地点,将合作社农场的集体经济产品和个体合作社成员副业生产的农畜产品的一部分,直接出售给人民群众。农民市场虽然是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一种贸易形式,但仍保留着许多从资本主义社会遗留下来的特征。那么,这些资本主义遗迹是什么呢?它们表现在:在农民市场上,价格按照供求关系自然形成,因此价值规律在一定程度上盲目地起作用。国家对农民市场的供求和价格不实行计划。当然,随着国家贸易的发展和国家对市场控制的加强,农民市场的自发性会受到一定限制。但在社会主义阶段,农民市场还不能完全予以废除。 “场”(市场——译者注)这一用语既不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也不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流行的,而是从封建社会沿用下来的词语。“场”是在封建时代手工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自古以来,朝鲜人就把在“场”做生意的人称为“场商”。因此,“场”是一种起源于封建社会的落后贸易形式。所以,在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原则上不应存在农民市场这种落后的贸易形式。 但是,社会主义社会既然存在合作社经济和个体副业生产,农民市场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存在,而且这并不完全是坏事。有些同志似乎认为,国家甚至应当把全部副业产品都收购起来,有计划地供应,这种看法是错误的,而且也行不通。至于个体副业产品,应当允许生产者自己消费,并把剩余部分按照自己的意愿拿到市场上出售,或者交换其他商品。至于合作社农场的集体经济所生产的畜产品和经济作物,大部分应当由国家收购,但应当将其中一部分分配给农民。农民可以自己消费,也可以卖给收购人员,或者拿到农民市场出售。不应强迫农民只能把这些产品卖给收购人员。 1. 应当允许他们把产品卖给任何他们愿意卖的人。这是使人民生活便利的做法。 2. 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对农民市场没有作出好的说明。它只是说,农民市场对集体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会助长农民的小资产阶级思想和自私性。但是,它没有明确说明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农民市场为什么是必要的,它起什么作用,以及什么时候可以取消它。 3.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副业生产和农民市场的继续存在,利大于弊。我们还没有能够通过国家渠道充分供应人民生活所必需的一切物品,特别是像扫帚、葫芦瓢之类的杂货,以及肉、蛋、野生和栽培的芝麻等副食品。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从事这些产品的副业生产并在市场上出售,有什么不对呢?即使这是一种落后的方式,在更现代的方式还不足以满足一切需要的时候,仍然应当加以利用。 4. 有些干部担心,副业生产或农民市场会立即复活资本主义。但是,这种担心是没有根据的。如果给合作社农民分配过大的自留地,他们就可能陷入个体经营,忽视集体劳动,从而助长资本主义因素。但是,我国农民的自留地每户不过几十坪,他们的个体副业饲养也不过每户一两头猪或十几只鸡左右。农民在自留地里种几株烟草,这并不会使它变成资本主义经济单位;即使他拿几只鸡到农民市场上以稍高的价格出售,他也不会因此就变成资本主义者。 5. 但是,如果以副业生产和农民市场对集体经济发展有害、助长自私性为借口,用法律来废除农民市场,那会怎么样呢?市场当然会消失,但黑市仍会存在。农民会敲门或到后街去出售他们自己饲养的鸡或蛋。那时,他们可能被抓住,受到罚款或其他法律制裁。所以,强行废除农民市场并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给人民带来不便,无端地把一些人变成罪犯。 6. 因此,只要国家还不能生产和供应人民所需要的一切充足的商品,我们就必须严防急于废除农民市场的“左”倾倾向。 7. 那么,个体副业生产和农民市场什么时候才会消失呢? 第一,只有当国家实现工业化、技术高度发达、人民所需的一切消费品供应充足的时候,它们才会消失。当人们能从国营商店买到任何自己需要的东西时,谁也不会费事去农民市场;农民市场上也不会再有这种商品。假定工厂大量生产出价廉物美的化学纤维,那么人们就不会费事到市场上去买昂贵的棉布;即使有些农民想高价出售,也卖不出去。即使在目前情况下,凡能满足人民需要的商品,在我国各地——从像咸兴这样的大城市到像白头山脚下普天里这样的偏僻山村——都以统一价格出售,而不是在农民市场上交易。当商品充足并且以这种统一价格出售时,就等于实行了供给制。 但是必须记住,即使国家规定了统一价格,不符合人民需要的商品仍然在农民市场上私下交易或转卖。有些人从商店买来商品囤积起来,在别人急需时以高价出售。以鸡蛋的销售为例:目前在平壤和许多地方建成的养鸡场生产鸡蛋,但我们还没有达到足以满足人民需要的产量。所以, 1. 国家价格与农民市场价格之间鸡蛋价格的差异。 利用这一点,出现了转手倒卖鸡蛋的现象。 当然,我们不能把转手倒卖了一些鸡蛋的人逮捕起来,作为罪犯投入监狱。至于其他控制办法,我们只能采取一些技术性措施,例如限制每个购买者的购买数量。当然,这样的措施也应当采取,但用这些措施所能做到的,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商品集中到少数人手中的倾向。这样的措施,并不能完全消除农民市场上的转手倒卖或黑市交易。 2. 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大量生产商品。如果多建一些蛋类加工厂,生产出充足的鸡蛋,充分满足人民的需要,鸡蛋的黑市交易就会消失,农民市场上的买卖也自然会随之终结。如果国家这样满足人民的需要,并逐一消除农民市场上交易的商品,那么农民市场最终将不再需要。 3. 其次,只有当合作社所有制转变为全民所有制时,个体副业生产和农民市场才会不复存在。 正如关于社会主义农村问题的提纲中所指出的,当我们在不断提高全民所有制对合作社所有制的主导作用的同时,将两种所有制形式结合起来,把合作社财产转变为全民财产时,农民市场上的买卖就将不复存在。 目前农民市场存在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合作社和个体副业经济与国家经济并存。 因此,当两种所有制融合为单一的全民所有制时,个体副业经济将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基础上消失,农民市场也将随之消失,商品流通整体上将不再必要。那时,产品将按照供应制度进行分配。目前,我们以供应制度向工人和职员分配大米及其他一些必不可少的必需品。不言而喻,这一制度并不是因为这些商品充裕才实行的,也不是在单一全民所有制条件下实行的。我们实行这一制度,是为了在商品不充裕的条件下,实行控制,使人民在饮食和生活上处于平等地位。当生产力高度发展,两种所有制形式融合为单一的全民所有制时,我们打算实行的产品供应制度,将不同于目前出于控制目的而实行的供应制度;它将是一种供应制度,旨在根据人民多样化的需要,更有效地向人民提供大量生产的消费品。 4. 总之,只有当生产力发展到这样的程度,国家能够生产并供应人民所需的全部各种充足的商品,并且合作社所有制成长为全民所有制时,农民市场和黑市交易才会消失,贸易最终将转变为供应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