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我们党的司法政策——在全司法工作者和检察工作者大会上的讲话
文章 金日成 · 1958-04-29 · 9933字
1958年4月29日,作者在全司法工作者和检察工作者大会上讲话,强调司法机关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立场,坚决批判所谓“法律一视同仁”“保护人权”等资产阶级口号,揭露反党宗派分子企图庇护地主、资本家、恢复资本主义制度的修正主义倾向,重申司法工作应服务于劳动人民利益与社会主义建设。
司法政策无产阶级专政反党宗派修正主义劳动人民利益社会主义建设法律阶级本质统一战线和平统一
1958年4月29日在司法工作者和检察官全国会议上的讲话
我认为,这次司法工作者会议具有重大意义。几天来,你们检查了自己的工作,交流了有益的经验,以便今后把工作做得更好。我们非常感谢这次会议为你们提供了一个机会,使你们通过纠正错误、坚持正确的做法,在司法领域进一步改进工作。
我相信,在听取了司法部长报告、总检察长讲话以及本次会议许多发言,并通过短期学习之后,你们已经正确理解了党中央对今天司法工作者的要求。
我曾就这一问题对内务人员作过一次讲话,听说你们在短期学习中也学习了这篇讲话,因此,我将简要地只谈一下我想再次强调的问题,避免重复。
混进我们司法系统的反党宗派分子,利用所谓国际潮流——反苏、反共产主义运动,散布修正主义思想,对思想不坚定的人产生了消极影响,给我们的工作造成了很大危害。反党宗派分子利用“法律必须对所有人一视同仁”或“人权必须得到保护”这类口号,向党的司法政策发动了进攻。
忠于我们党的老党员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些口号并没有任何新内容。我们党一贯强调,法律必须对全体公民一视同仁,必须保护人权。这有什么新意呢?
那么,为什么反党分子在1956年反苏、反共产主义运动发动时,要故意提出这些口号呢?
按照党章,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一直为维护全体劳动人民群众的利益而斗争。人民群众为什么团结在我们党的周围?因为党在为他们的利益而斗争。党不可能单独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我们必须同人民群众一道斗争。我们党一贯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同他们一道为争取自由和幸福而斗争。我们党得到全体人民的支持、同人民并肩斗争这一事实本身,就说明党是在为人民的利益而斗争。
革命者的首要职责就是保护人民的利益和权利。这是投身革命的共产主义者的最基本、最根本的职责。
我们党何曾侵犯过人民的权利、没有维护过人民的权利?我们党何曾对劳动人民群众不公正过?我们党是绝不会做这种事的。
本来,“法律必须对所有人一视同仁”这一口号,不过是虚伪的资产阶级宣传,其目的在于掩盖法律的阶级本质、欺骗劳动人民,使他们服从资产阶级法律。反党宗派分子提出这一欺骗性的资产阶级口号,不是为了劳动人民群众的利益,而是企图利用我们的法律来庇护那些侵犯劳动人民群众利益的人。反党宗派分子的这一论断
1. 宗派主义者完全背离了我们法律的阶级立场,他们无视我国人民政府的无产阶级专政职能,其目的是保护地主和资本家。这完全与我们党所主张的背道而驰。
2. 我们遗憾地看到,我们的一些司法工作者对反党宗派主义者的这种论调缺乏警惕,反而盲目地跟在他们后面跑。
3. 我们必须坚决拒绝这种保护地主和资产阶级利益的反动论调。
4. 你们很清楚,我们党主张并要求对地主和资本家实行监督,积极保护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权利。
5. 解放后,我们立即剥夺了亲日分子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没收地主的土地,将其分配给农民。我们剥夺了那些否定和反对我国政权的凶恶反动分子的一切权利。
6. 我们这样做对不对?当然对。那么,为什么反党宗派主义者坚持要恢复这些反革命分子的权利呢?归根结底,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他们企图恢复地主和资本家的制度。
7. 我们可以把这看作是我国出现的修正主义表现。也可以把它看作是力图在我国恢复资本主义制度的地主和资本家代言人的论调。
8. 那么,我们的党员怎么能接受这种论调呢?
9. 借今天这个机会,我必须再次强调,我们的司法机关是执行无产阶级专政职能的武器。
10. 当今时代,有两种专政。一种是资产阶级专政,另一种是无产阶级专政。
11. 资产阶级专政的职能是扼杀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利益,剥夺他们的自由,以维护地主和资本家阶级的利益。因此,资产阶级专政是针对工人和农民的专政,它保障地主和资本家的民主。
12. 与资产阶级专政直接相对立,十月革命后苏联及其他国家建立的无产阶级专政,则保护工人和农民的利益,否定地主和资本家的利益。无产阶级专政是针对地主和资本家的专政,它保障包括工人和农民在内的劳动群众的民主。资产阶级专政是资本主义制度所必需的,无产阶级专政是社会主义制度所必需的。
13. 有些人似乎认为,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不是无产阶级专政,而是介于无产阶级专政与资产阶级专政之间的一种中间专政,错误地认为,由于我国政府是建立在统一战线基础上的,我们的人民政权不属于无产阶级专政的范畴。这是错误的。我国现今的人民民主政府确实属于无产阶级专政的范畴。我们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的政权,在本质上必须是无产阶级专政。
14. 我们的人民政权以本国工人阶级为核心,捍卫劳动群众的利益,作为强大武器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参加我国人民政府的人中,有出身于资产阶级的人,甚至有些人担任重要领导职务。但是,他们所有人都接受社会主义革命,并与工人阶级一道为社会主义建设而工作。过去为资产阶级服务的人中,只有那些今天愿意为工人阶级服务并为劳动人民而奋斗的人,才被允许参加我国人民政府。
15. 我国的国家政权确实建立在包括工人和农民在内的广大人民的统一战线基础上。然而,它
1. 从本质上说,这是支持社会主义的人民群众的统一战线。今天,我们与友党,如祖国党、民主党,保持着统一战线。这是因为所有这些友党都向往社会主义。既然我们现在在北方半壁建设社会主义,那么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不能与那些反对和阻挠社会主义的人结成统一战线。
2. 在南方半壁,今天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任务仍在继续,因此,社会主义革命的任务尚未提出。为了和平实现祖国统一,我们不仅要与南方半壁支持社会主义的人们结成统一战线,而且还要与反对美帝国主义和朴正熙集团、支持国家独立和民主改革的一切爱国力量和社会组织结成统一战线。但这绝不意味着,为了结成统一战线,我们就必须放弃我们在北方半壁正在建设的社会主义。如果南朝鲜的民族资产阶级声明,只要我们放弃社会主义建设,他们就愿意同我们结成统一战线,那我们就不能同他们结成统一战线。与南方半壁不同阶级、阶层人民结成统一战线,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放弃社会主义革命;相反,这是为了通过实现国家统一,为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建设社会主义的目标铺平道路。
3. 反对我国统一的,正是美帝国主义及其走狗——地主和买办资本家。正因为如此,为了统一国家,我们首先必须结成以人民统一战线为中心的、团结一切反对美帝国主义及其走狗、叛徒集团并希望实现统一的力量。
4. 我们一贯主张,国家的统一应当通过和平方式并在民主基础上予以实现。所谓民主基础,就是指共产党人也有充分的自由来申明自己的主张。一旦为我们创造出在南朝鲜自由向人民发表讲话的条件,我们就应当首先提出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把土地分配给农民的要求。我们应当要求外国帝国主义撤出朝鲜,要求废除侵略者资本、地主和买办资本家的专横统治,保护民族工业,保障人民群众,包括工人和农民在内的一切民主权利。总之,我们必须使南方半壁人民充分认识到,只有把外国帝国主义势力赶出南方半壁,使劳动人民摆脱地主和买办资本家的剥削与压迫,并保障他们的一切民主权利,才能完全符合他们自身利益地和平实现统一。
5. 归根到底,和平统一只有在符合工人、农民以及其他劳动群众利益的原则基础上才有可能。因此,和平统一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放弃已经建成的社会主义,也不意味着我们要在统一后放弃在南方半壁建设社会主义的目标。
6. 将来,南方半壁也将同北方半壁一样,走上社会主义道路。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过程。然而,我们当前必须解决的问题,是国家的统一问题。因此,重要的是同包括南方半壁非买办资本家在内的广泛民主力量结成统一战线。
7. 在北方半壁,我们已经完成了反帝、反封建民主革命的任务,现在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我们在北方半壁进行反帝、反封建民主革命任务时结成了统一战线,在今天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它依然存在。这是一个始终维护人民利益的统一战线。
8. 北方半壁社会主义革命的统一战线,不仅包括工人和农民,而且包括人民群众的广大阶层。
1. 人民。这是因为社会主义代表着最大的爱国主义,并且符合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这是因为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全体人民才能过上更好的生活,享有自由和幸福。
2. 我们同所有愿意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与我们合作的政治党派和社会组织保持统一战线。因此,可以说我们的政府是建立在统一战线基础上的。然而,问题在于由哪个阶级来领导统一战线。如果统一战线由资产阶级领导,那么建立在这样的统一战线基础上的政府,就是资产阶级专政的政府。认为我们的人民政权因为现在建立在统一战线基础上,就不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政府,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实质上,我们的政府只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政府,因为它是在工人阶级领导下,由支持社会主义的不同阶级和阶层结成的统一战线为基础的。
3. 我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你们有一种倾向,由于与统一战线有关的缘故,甚至连理应受到惩处的罪犯也予以宽大处理,生怕统一战线会因此受到破坏。我们需要统一战线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那么,如果因为害怕破坏统一战线,就不去惩处那些反对社会主义的人,你们怎么能说自己做得对呢?我们既不应该同那些反对社会主义的人结成统一战线,也不应该给这些人以公正的待遇。这并不意味着你们仅仅因为地主和资本家是地主和资本家,就一概加以反对。我们之所以要镇压他们,只是因为他们反对社会主义。
4. 我们通过土地改革剥夺了地主的土地,但把他们迁到其他地区,给了他们一些土地。当地主不再像过去那样收取地租,而是靠自己的劳动谋生时,他们就有资格作为公民生活下去。如果放弃土地的地主继续支持我国的法律,不反对我们的革命,我们就必须公正地对待他们。但如果他们企图复辟地主资本主义制度,说什么“你们夺走了我的土地,你们要为此付出代价!我要推翻你们的制度!”那么,我们就必须镇压他们。我们的社会与这样的反革命分子没有任何共同之处。
5. 对商人也可以这样说。我们并不禁止他们从事贸易活动,也不一概拒绝他们。但是,我们要求他们在经商时,不能成为贪婪的投机商,违反国家法律,欺骗人民。他们不得经营国家禁止的大米等商品,也不得违反国家价格规定。违法者应依法受到惩处,应对他们实行专政。然而,如果他们通过加入合作社等方式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或者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情况下进行公平交易,他们就都将被视为我国的公民。我们应该公正地对待这样的人,并加以保护。
6. 你们不应该认为,仅仅因为祖国党、民主党等政党参与其中,我们的国家权力就是同地主和资本家妥协的权力。事实上,祖国党和民主党的成员并不一定都是地主或资本家。他们过去也许属于地主或资本家阶级,但现在他们不再收取地租,也不再经营自己的工厂、剥削工人。那是过去的事。如今他们都反对剥削,支持社会主义建设。因此,与他们携手建设社会主义,并不意味着我们的国家权力同地主和资本家妥协。
7. 只有支持社会主义的人,无论其过去如何,才能参与我们的政府;只有支持社会主义的人,才被允许这样做。
8. 在涉及社会主义革命利益的问题上,我们的政府绝不作丝毫让步。正是为了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我们的人民政权捍卫社会主义成果,对一切反对社会主义革命、阻碍社会主义革命的反革命分子和错误思想进行毫不妥协的斗争。特别是,它对所有反革命分子实行严格的专政。
1. 试图复辟资本主义。
因此,十分清楚,我国人民政府虽然建立在统一战线的基础上,但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因为它坚决为社会主义革命的利益而斗争。
2. 现在,我来谈一下法律问题。有些同志坚持认为,他们只应服从法律,但问题在于:法律是以什么阶级利益为基础的,我们又应当从什么立场来解释和执行法律?
3. 法律并不是永恒不变的。没有哪一项法律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能不受任何变化影响,或者像万应灵丹一样普遍适用并有效。把法律说成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把它同社会经济制度或政治制度割裂开来,或者认为某个人制定出法律后就可以长期不变,这种看法是错误的。
4. 法律反映社会经济制度,是政治的体现。不可能存在脱离社会经济制度和脱离阶级斗争的法律。当社会经济制度和阶级斗争的内容发生变化时,作为其反映的法律怎么可能不变呢?因此,我们曾一再告诫那些以通晓日本法律而自夸的人,不要这样做。过去学习过日本法律的那些同志,常常以一种法律权威的口气说:“你知道我研究法律有多长时间了吗?”
5. 那么,日本法律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呢?它是为日本天皇、日本帝国主义和日本军国主义服务的法律,是保护日本地主和资本家利益、允许压迫和剥削日本劳动人民的法律。它也是为殖民奴隶制帝国主义政策服务、压迫和掠夺弱小民族的法律。日本法律是日本帝国主义压迫和剥削朝鲜人民的一个武器。难道不是有许多为朝鲜的自由和独立而斗争的爱国者,都曾因所谓违反日本法律而被枪杀或关进监狱吗?在你们中间,就有不少同志曾被日本帝国主义投入监狱。甚至那些只是批评过地主和资本家的人,也被指控违反日本法律而关进监狱。那么,这种法律究竟保护了谁呢?从阶级观点来看,这是一种压迫劳动人民、保护地主和资本家利益的法律;从民族观点来看,这是一种保护日本军国主义、压迫朝鲜民族的法律。
6. 我们姑且假定,你们对李朝的旧法律也略有所知。那也是一种保护李朝封建统治者的法律,而绝不是保护劳动人民利益的法律。
7. 当社会经济制度和阶级政治斗争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法律也必然随之发生变化。
8. 那么,今天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呢?今天我们生活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生活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之下,人民政府正在同地主和资本家的反革命抵抗作斗争,以便使包括工人和农民在内的人民群众能够建设社会主义。因此,很清楚,我们的法律必须是捍卫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成果的武器,必须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武器。
9. 然而,崔永录在担任司法局长时,却以自己的经历自夸,在履历中写道,他毕业于法律专科学校,又在大学法律系修完法律课程。因此,我们曾对他说:“你自以为懂得的那种一文不值的法律,或许对我们决定采用的某些术语有用,或者对研究日本法律史有用,但它与我们人民民主政府下的法律毫无共同之处。”在我们的法律和法规中,你们可能会看到一些受这类人影响而逐字从日本法律翻译过来的短语。你们必须从这个角度重新审视我们的法律和法规。当然,我这样说,并不是指那些在日本统治时期学过法律的人,今天就要被排除在司法工作之外。你们不应这样理解,因为
1. 人民在不断变化。我强调的是,你们不应盲目地采用与我国社会经济制度和我们的阶级立场不相符的法律。
2. 我们的法律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是行使无产阶级专政职能的我国人民政权的法律。因此,我们的法律与解放前日本帝国主义的法律根本不同,直接对立。日本帝国主义的法律是殖民统治的日本帝国主义机器压迫我国民族、剥削我国工人和农民的法律。
3. 司法工作者必须清除旧法的思想残余,即日本帝国主义法律的意识形态痕迹。根据司法相的报告,反党宗派分子曾鼓吹“人道主义”、“民主”等口号,重复日本帝国主义时期用来欺骗我国劳动人民的那些口号。这种旧意识形态的残余必须及时加以消除。
4. 如果日本法官是同情者,那他们为什么杀害了那么多朝鲜人,掠夺了朝鲜的大量财富?那种观念表现的是资产阶级旧法的意识形态,是一种不能理解法律的阶级性的意识形态。把法律同它的阶级基础、同社会政治制度割裂开来,是一种非常荒谬而危险的倾向。
5. 我们必须同那些以“只是依法办事”为借口、认为可以无视党和人民政权的人作斗争。例如,前任最高法院院长黄锡焕在任职末期,不是去见党,而是只去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那里见金东奎。他大概认为,最高法院是由最高人民会议选举产生的,所以只受最高人民会议的管辖。但是,谁来领导人民、指导会议呢?是我们的党。
6. 律师们主张更严格地遵守法律,这是完全正确的。我们的党一贯这样要求。主张只服从法律,这是件好事。法官和检察官们依法进行活动,他们只服从法律,这并没有错。但是,服从法律绝不意味着拒绝党的领导。事实上,服从法律的人,归根结底也就是服从党的人。事实上,那些只遵守法律而不服从党的人,恰恰是在违反法律。
7. 我已经说过,法律是政治的表现。一个人脱离政治,就不可能理解法律,也不可能执行法律。
8. 我国法律是贯彻我国国家政策的重要武器。我国国家的政策就是我们党的政策。不了解我们党的政治路线和政策,就不可能执行法律。你们必须认识到,司法干部是执行我们党的政策、执行一切国家政策的政治工作者。法律不能脱离一定的基础而独立存在。法律作为政治的表现,必须以政治为基础,不能与政治相脱离。那么,今天我国革命和建设的一切政策是谁制定的呢?不用说,是我们党。我们党领导我们的革命,指导国家的政治,因此是我们人民的政治领导者。我们党是我国工人阶级一切组织的最高形式。所以,一切组织都必须接受党的领导,这是不可改变的原则。
9. 只服从法律,无视党的领导,实际上就是不服从法律、歪曲法律。有些同志似乎还有疑虑,说:“从今以后,我们是不是就不必严格遵守法律条文了?那我们该怎么工作呢?”这说明他们对我们的思想理解不正确。我们并不是说他们不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条文,而是说他们不应该脱离政治,歪曲法律的根本精神。
10. 我们强调的只有一点:你们必须按照我们党所要求的阶级观点,即无产阶级专政的观点,正确地解释和适用法律。我们的法律本身,就是为捍卫和贯彻我们党的政策服务的。因此,正确地执行法律,就是正确地贯彻党的政策,也就是遵循党的领导。
1. 如你们所知,法律并不只是由刑事和民事诉讼法典构成的。国民经济计划也是法律,国家预算也是法律。所有这些都是国家政策和措施的法律表现形式。法典对于保卫我们的政治制度也是必要的。因此,法律完全是为了贯彻和执行党的政策而制定的,因而,不遵守党的领导,就不能正确地执行法律。
2. 而且,根据党的组织原则,我们作为党员,理所应当地必须服从党的组织。在执行法律时,必须具备高度的政治和思想觉悟。司法工作者必须始终受到党的思想的鼓舞。法律执行得正确与否,取决于执行者的立场和思想。
3. 同志们,请想一想!我们的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如何处置反对我们党和国家的李满华。一种犯罪行为不同于另一种犯罪行为,而且是在不同的情况下实施的,法律不可能为每一个犯罪者规定明确的刑罚。法律可以比作一把用来处理案件的尺子。这把尺子用得正确与否,取决于使用它的人。法律适用得正确与否,取决于司法工作者的思想立场。一个思想软弱的法官释放了像李满华那样的恶棍。在裁决此案时,他这样辩解:“这个人小时候受的是错误的教育,从未学过社会发展规律,因此犯了罪。所以,应当宣告他无罪。”在这个案件中,法律被错误地适用了。
4. 为了只遵守法律,也需要有正确的思想立场。如果思想立场错误,就会确立错误的标准。那些持有错误思想的人,只是口头上讲遵守法律,却违反法律,甚至包庇反革命分子。仅仅呼吁“守法原则”是无济于事的。事实上,违反这一原则、包庇反革命分子的,不是我们,而是反党宗派分子。
5. 他们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他们背离了党的立场,完全歪曲了法律的精神。司法工作者最根本的,是要具有能够正确贯彻法律精神的思想立场。只有在党的组织中加强党的组织生活,我们才能受到党的思想的鼓舞。只有始终遵循党的指导,我们才能具有正确的思想立场。
6. 在我们的社会中,仍然残留着许多旧思想的痕迹。而且,由于我们面对着美帝国主义及其走狗,反动思想渗透的威胁很大。因此,即使以前思想坚强的人,也可能被敌人的思想所腐蚀。
7. 有人说:“那个同志本来是个很好的人。我去年见到他时,他还很好,现在我发现他不好了。这很奇怪。”这没有什么奇怪的。他去年思想还很健康,今年却被资产阶级思想毒害了。即使司法工作者时刻把法律条文背得滚瓜烂熟,也绝不能保证他们不受到思想腐蚀。
8. 人人都知道,如果有人犯罪,就会受到法律惩处。然而,人们仍然犯罪。司法工作者完全清楚,如果他们犯罪,根据刑法典的某些条款,会被判处多长的劳改监禁。尽管如此,司法工作者仍然犯罪。正如他们可能犯罪一样,他们也可能错误地适用法律。
9. 对属于敌对阶级的反革命分子大发善心,利用我们的宽大政策包庇他们,或者对妨碍社会主义建设的罪犯从轻处理——所有这些,都不是具有正确思想立场的司法工作者的态度。在全体人民被动员起来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的时候,杀人、抢劫、扰乱社会秩序,这不是犯罪又是什么?但是,却有人企图制造诸如把杀人归咎于缺乏法律知识之类的毫无根据的借口。
1. 理解上的偏差和导致贫困的掠夺,这一切都源于对法律的曲解,归根结底,是由于错误的意识形态立场。
司法工作者必须明确认识到,他们正是通过法律来捍卫和执行党的政策。一句话,你们必须具有非常坚强的党性。
在一次内务人员会议上我说过,内务人员和人民军战士应当非常忠诚于党。司法工作者也同样必须如此。你们必须非常忠诚于党。
有些同志可能会问,既然要求有这样坚强的党性,为什么又让洪基久、廉成镐这样的人担任司法部长,领导我们的司法机构?我们在任命廉成镐为司法部长时,并不知道他是个坏蛋。如果我们事先知道洪基久是个坏蛋,就绝不会任命他为司法部长。显然,我们任命他们担任这一职务,是希望他们能做好工作,因为我们未能正确地判断他们,以为他们是好人。
但是,你们不能因为坏人担任了部长,就说司法工作全都出了问题。无论谁当部长,只要他正确地执行党的政策,你们就应当听从他的指示,努力加以贯彻。而当他不能正确执行党的政策时,即使他是部长,你们也应当批评他的工作。为什么你们看到他犯错误时没有这样做?这说明了什么?这说明我们司法部门的党员党性薄弱。
你们决不是从属于某一位部长。你们属于党,所以必须服从党的利益和政策。你们应当服从党和国家的组织,服从国家的政策和法律。那么,为什么当你们明明看到事情办得不对时,却只是袖手旁观?例如,为什么你们没有反对对廉万华那样的分子的无罪判决?为什么你们反而执行了它?这是因为你们的党性薄弱。我们必须具有坚强的党性,对于任何违反党的政策的人,绝不妥协。党希望你们纠正以往工作中表现出来的缺点,坚持不懈地加强自己的党性。
通过这次会议对我们的司法工作者和检察官所犯错误的仔细检查可以看出,所有这些错误都是由于背离了工人阶级立场、背离了社会主义原则、背离了我们党的原则而产生的。归根结底,是由于党性薄弱。
可以说,只有忠实地执行党的政策、坚决捍卫党的政策的人,才是具有坚强党性的人。仅仅声称自己忠于党,并不等于具有坚强的党性。我们不时听到有些同志说:他忠于党,但不知道怎样做好工作。这样的人毕竟是个愚蠢的人。
我们所说的忠于党的人,并不是指一个老好人,也不是指一个无能、唯唯诺诺的人。我们指的是这样的人:他坚决维护党的政策,知道如何正确地贯彻这些政策,始终对阶级敌人以及一切消极因素进行毫不妥协的斗争,坚定地捍卫工人阶级的利益,在任何时候都顽强地为执行党的政策而斗争。这样的人才能称为忠于党的战士、忠于党的党员、具有坚强党性的人。
我们所有的司法工作者都必须证明自己是具有坚强党性的人,他们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坚决维护党的政策,为贯彻这些政策而进行积极的斗争。
在我国由于被分割成南北两部分,正在进行的阶级斗争极其复杂。这里重要的是正确地区分敌友。我们对于顽固反对社会主义的敌对阶级,决不能妥协。为此,我们必须在敌对分子与那些在社会主义道路下因偶然而犯罪的自己阶级成员之间划清一条明确的界限。
1. 在我们与那些蓄意反对我们的人、与那些不反对我们的人之间,必须作出这些区别,并据此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为此,你们必须具备很高的政治觉悟。
为了达到这一点,并正确地分析一切问题,有必要进行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的政治教育。因此,我认为,正如我们党向全党所提出的,第一,必须首先增强党性,加强党的组织生活;第二,每个党员都必须努力树立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的世界观。
所有司法工作者都必须按照党的会议的决议加强自己的党性,必须提高政治思想水平,以便成功地开展反对反革命分子的斗争,彻底贯彻党和国家的司法政策。
我希望所有司法工作者都坚定地贯彻我们党的司法政策,加强对反革命分子的斗争,坚决捍卫社会主义成果,使之不受敌人的任何颠覆活动和破坏行为的侵害,并为我们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而坚决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