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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农村消灭高利贷问题

文章 金日成 · 1952-10-30 · 2622字
1952年10月30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阁第二十一次全体会议讲话,主题为根除农村高利贷、改善贫苦农民生活。讲话指出战争与灾害致农民极度贫困,高利贷盘剥严重,主张通过法律管制、取消敲诈性债务、强化农民银行合作信贷功能、简化贷款手续等措施,彻底铲除农村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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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阁第二十一次全体会议讲话 1952年10月30日 今天,我想就根除农村高利贷、改善农民生活问题作一个简短发言。 正如你们所知,我们的农民正面临极其艰难的处境。美帝国主义侵略者的野蛮轰炸破坏了农业生产的基础,使农民陷入极度贫困。更糟的是,去年水旱灾害又进一步恶化了他们的生活条件。目前,农民们十分缺乏像样的衣服和被褥,也缺少耕畜、种子和粮食。 我们必须尽快稳定贫困农民的生活。否则,我们就无法巩固后方,也无法在战时增产粮食、夺取战争胜利的斗争中充分动员农民。 为了稳定他们的生活状况,国家今年不仅向遭受粮食短缺的贫苦农民贷放了粮食和种子,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减免或免征实物税、核销粮食贷款等。这些措施在相当程度上帮助他们渡过了难关。 如果要稳定并改善他们的生活,除了国家的这些措施外,还必须铲除农村中的高利贷。 高利贷是一种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前资本主义剥削形式。高利贷者以极高的利息向农民放贷粮食或现金,残酷地盘剥农民。这种剥削做法在我们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制度下是不能容许的。然而,由于农村中至今仍存在富农经济和个体经营,城市中也有不诚实的商人和私人企业主,所以高利贷仍有产生的条件。富农和富裕阶层一有机会就准备放高利贷,剥削农民。 富农、投机商和私人企业主利用贫苦农民的困境,以敲诈性的利息向他们放贷粮食或现金,并在庄稼尚未播种时就预购未来的收成。这类交易把贫苦农民压榨得喘不过气来。因此,我们必须努力消除农村中的高利贷。 要根除高利贷,当然必须通过农村个体农场合作化,以及将城市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成社会主义性质,来废除作为高利贷经济基础的私有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社会主义改造生产关系之前,就不可能铲除农村中的高利贷。既然在我国政权已掌握在人民手中,只要国家着手开展反对高利贷的斗争,即使在当前条件下也能做到这一点。 为了制止农村中的高利贷,国家首先必须加强对这一行为的法律管制。这是消除高利贷的主要手段之一。 国家应当从法律上约束富农、投机商和私人企业主,防止他们利用高利贷剥削农民。目前,国家应采取法律措施,妥善处理农民对他们的债务。双方之间的所有敲诈性合同均应取消,粮食或现金贷款应宣布为无息。对于以粮食偿还的现金贷款,其应缴粮食数量应按交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如果 贷款必须以现金偿还,其数额应为借款时按当时市价,该笔贷款本可换取的谷物数量之现行价格。以谷物为标的、须以现金偿还的贷款,应按当前市场价格折算为相当于所借谷物数量的金额予以偿还。播种季节投机商或私商预先收购的庄稼,应全部归还农民。 其次,农民银行必须根本性地加强其作用。 仅靠国家法律监督,尚不足以根除农村高利贷。为此,在国家加强法律监督的同时,农民银行也必须扩大活动,向农民提供必要的农业资金和生活资金。 目前农村高利贷之所以依然盛行,主要原因在于农民银行未能充分发挥作用。若农民银行正常运转,向农民提供必要的农业与生活资金,便能防止高利贷盘剥。 我们设立农民银行——农民自己的合作信用机构——是为了向解放后因土地改革而成为土地主人的农民提供农业资金,并使他们摆脱高利贷的剥削。当时,高利贷者以极高的利率向农民放贷,而农民银行则以极低的利率向农民提供农业资金及部分生活资金,使农民摆脱了高利贷的剥削。 然而,如今农民银行并未正常发挥其作用。银行干部忘记了自身的基本使命,将大部分可贷资金转用于机关和企业。该银行将百分之六十的可贷资金拨给国家机关、企业和合作组织,仅将百分之四十拨给农民。农民是这家银行的唯一股东,但目前它却不像农民的银行,而像国家银行一样为机关和企业服务。 银行干部声称,他们向机关和企业放贷,是因为农民没有花钱的需要,也不愿贷款。这种说法并不属实。如果农民不需要钱,那他们又为何要以高利向高利贷者借款呢?农民之所以不愿向自己的银行贷款,是因为银行干部的工作方法存在问题。 目前,银行干部甚至连一次股东会议都未召开,尽管股东人数多达数十万。贷款业务仅由郡内支行办理,而且农民申请贷款须经过繁琐复杂的手续,储蓄则以划拨方式提取。这使农民对自己的银行产生了误解,甚至有些人错误地认为它是征税机关。 银行干部应尽快纠正这一错误,并根据其性质和使命,千方百计地加强银行的作用。 为使农民银行更好地发挥作用,首先必须广泛吸收农民群众参与银行工作。只有当作为银行股东的农民群众积极投身于银行工作,银行才能按照他们的意愿和利益正常运转。 银行必须根本性地活跃各级股东代表会议,尤其要在每个里组建股东代表理事会,并加强其作用,使农民正确了解农民银行的使命与意义。借此,广大农民将自觉参与银行的管理工作。 农民银行必须正确做好向农民发放贷款的工作。为履行其作为农民合作信用机构的使命,银行必须始终把向农民发放贷款作为首要重点。 农民银行应向农民提供充足的农业资金,并尽可能提供生活资金。在此方面,应优先照顾最需要资金援助的贫农。 1. 为了做好向农民提供资金这项主要工作,应当把农民银行与国家机关、企业、合作社组织之间进行的、本应属于中央银行的那部分业务移交给后者。 2. 农民银行要正常发挥作用,就必须广泛开辟贷款资金来源。没有这些资金来源,就不可能向农民提供充分的资金援助。 3. 为了增加资金来源,有必要吸收更多入股者,并鼓励储蓄。尤其重要的是,要在农民中有效地组织储蓄工作。银行应当说服农民储蓄,把存款柜台设在离村庄更近的地方,鼓励农民储蓄。这样才能把农村中所有闲置资金吸收进来。 4. 在向农民发放贷款时,银行应特别注意最大限度地便利农民。所有村庄的分支机构都要办理贷款业务,贷款和还款手续应尽可能简化,以免农民感到丝毫不便。 5. 应当改进对农民银行的指导,以增强其作用。财政部应加强对农民银行的检查和监督,定期指导并帮助其干部做好工作。各级人民委员会也应积极帮助农民银行开展工作。 6. 目前,农民银行最好推迟农民偿还贷款的期限。否则,农民将不得不卖掉大米来偿还债务。这样一来,投机商就会乘机低价收购大米。我们无论如何都不应允许这种情况发生。 7. 农民之间相互贷款不应收取利息。帮助有困难的邻居,是我们人民长期以来形成的优良传统。这一传统应当进一步发扬,使农民之间相互贷款不再收取利息。 8. 我希望你们努力在农村消灭高利贷,改善农民贫困的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