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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实施法草案的补充和给德·伊·库尔斯基的信[148]

文章 列宁 · 1922-05-15 · 1337字
本文收录列宁1922年关于刑法典实施法的两份文件。核心论点主张在保障苏维埃政权期间,应明确革命法庭对反革命罪行适用极刑的法律依据。列宁反对取消恐怖手段,主张以公开、原则性的法律形式界定其必要性与范围,并具体提出针对国际资产阶级及其代理人的惩罚方案,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巩固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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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 《列宁全集》-> 第43卷 1草案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实施法   ……5.在保障苏维埃政权不受反革命危害的条件确立之前,革命法庭有权对刑法典第58、59、60、61、62、63+ 64……等条规定的罪行,采用极刑——枪决)。     ×)增加第 64、65、66、67、68、69条。    ××)增加:有权根据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决定以驱逐出境(有限期或无限期)代替枪决。   ×××)增加:凡未经准许而返回国内者应予枪决。 库尔斯基同志:   依我看,应把枪决(也可代之以驱逐出境,见第 1页 下方)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孟什维克、 社会革命党人之类的一切活动;   找出适当措辞把这些行为 同国际资产阶级及其同我们的斗争(收买报刊和代理人,准备战争等等) 联系起来。   请尽速附上您的意见退回。  列宁   5月15日 载于1937年《布尔什维克》杂志第2期(非全文)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5卷第189页 2   1922年5月17日   库尔斯基同志:现在给您寄去刑法典补充条款草稿,作为我们谈话的补充。这是草稿,当然需要反复推敲和修改。草稿虽然有许多缺点,但我相信基本思想是清楚的:公开地提出原则性的和符合政治真实的(而不只是狭隘的法律上的)论点,说明恐怖手段的 实质和 理由、它的必要性和范围。   法院不应该取消恐怖手段;答应这样做是自欺欺人,应该原则地、明确地、不掩饰又不夸张地说明恐怖手段的理由,并使它具有法律根据。表述应尽量广泛,因为只有革命的法律意识和革命的良心才能提出实际上较为广泛地使用这种手段的条件。   致共产主义敬礼! 列宁    方案1:   凡以宣传、或者鼓动、或者参加或者协助一种组织等行动(宣对刑法典实施法草案的补充和给库尔斯基的信传和鼓动)帮助那一部分不承认正在取代资本主义的共产主义所有制的平等地位,并图谋通过武装干涉、或者封锁、或者间谍活动、或者资助报刊以及其他类似手段以暴力推翻共产主义所有制的国际资产阶级者,   处以极刑,情节较轻者,以剥夺自由或驱逐出境代之。    方案2:           #   (a)凡从事客观上协助那一部分……国际资产阶级之宣传或鼓动者,   (b)凡参加或者协助进行上述性质活动的(其活动有上述性质的)组织或个人之罪犯,均应判处此刑。  #方案2(b)协助或能够协助  载于1924年莫斯科出版的《全俄司法工作者第五次代表大会。提纲报告。决议》一书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5卷第190—191页速记   注释:   [148]这两个文件是在司法人民委员部制定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和1922年5月12—26日举行的第九届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常会讨论这部法典时写的。列宁的补充和第一封信写在司法人民委员德·伊·库尔斯基送给他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实施法》草案上。列宁就这一问题同库尔斯基谈话以后,又写了第二封信,并附了刑法典补充条款草稿。在以后制定刑法典《关于反革命罪》一章时考虑了列宁的意见。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经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常会批准,从1922年6月1日起实施。——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