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工厂企业工人军事训练问题
文章 金日成 · 1951-11-17 · 586字
1951年11月17日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发布命令,为贯彻军事委员会第194号命令,要求各工厂、企业组织17至30岁符合兵役条件男性工人接受军事训练,编成团、营、连,并明确训练计划、干部配备、政治工作、武器供应及各省军事动员部监督与报告时限。
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命令工人军事训练工厂企业兵役年龄团营连编组民用军事训练处训练计划武器供应军事动员部
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命令第00606号
1951年11月17日
为贯彻军事委员会第194号命令,兹指示各工厂、企业组织工人军事训练如下:
1. 从各工厂、企业工人中,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17岁至30岁男性公民,均应接受军事训练。
2. 参训人员应根据各工厂、企业名单人数,编成团、营、连。政治、军事素质优良的参训人员应被选拔任命为指挥员。
为切实保障军事训练,设立以下机构:
a) 在作战训练局设立民用军事训练处,在各省军事动员部设立民用军事训练科。
b) 向拟编成的团、营配备教官,教官隶属于相关省军事动员部民用军事训练科。
3. 作战训练局局长应制定300小时民用军事训练计划,并于1951年11月20日前下达至各省军事动员部。
4. 人事局局长应于1951年11月25日前向作战训练局民用军事训练处及各省军事动员部民用军事训练科配备干部,并根据拟编成的团、营数量配备团、营教官。
5. 总政治局局长应向拟编成的团、营指派相应政治工作人员。
6. 总军械局局长应根据作战训练局局长的要求,于1951年12月10日前向民用军事训练人员供应训练用武器。
7. 各省军事动员部应指导并监督由国防支援委员会在农村开展的民用军事训练。
8. 各省军事动员部部长应于1951年11月30日前完成团、营编组工作,并于1951年12月5日通过组织动员局局长向我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