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按年份 · 按作者

关于建立国家法律秩序和加强培养本国干部的问题——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民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文章 金日成 · 1947-06-20 · 4758字
1947年6月20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民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总结讲话中,领导人针对官员侵吞公产、干部选拔偏重旧日伪人员等问题,强调建立国家法律秩序,要求从工农中选拔并教育纯洁干部,加强监督与司法作用,肃清日本法律残余,组织检察官法官进修班,制定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
国家法律秩序干部选拔工农干部侵吞公共财产司法机关改革日本法律残余法律监督检察官法官进修班立法工作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民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 总结发言 1947年6月20日 一、关于建立国家法律秩序 在一些机关中,官员侵吞国家和公共财产的刑事案件屡有发生。应当承认,对此负有主要责任的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民委员会各局局长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 目前,局长们对自己的下属了解得不够充分,对他们的情况知道得太少,也没有对他们进行应有的教育。有些局长持有一种错误观点,认为除了过去在日本帝国主义机关中供过职的人以外,没有谁能干。由于这种偏见,他们对坏人抱有同情心,分不清是非。换言之,他们不能区分敌友。有些领导干部器重那些善于奉承他们、擅长文书工作和空谈的人,对这些人完全不加监督。 在领导干部抱着这种偏颇的观点和态度开展工作的地方,诸如侵吞或盗窃国家和公共财产等违法行为不断发生。 我们必须尽一切努力根除国家官员的违法行为,建立国家的法律秩序。 如果要建立法律秩序,并使国家法律得到正确实施,就必须把优秀人才安排到国家机关中,确保干部队伍的纯洁性。我们要用珍视国家和公共财产、为国家与人民利益忠实工作的人来充实政府干部队伍。 有些人把一知半解和能说会道作为选拔干部的标准。他们提拔的不是稳重的工人、农民或其子弟,而是过去家境较好、受过教育的人,或在金融机关、面事务所做过文书工作的人。这是一个严重的错误。目前,一些过去在日本帝国主义机构中供过职的人喜欢夸耀自己的能力,耀武扬威,而不去考虑如何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这类家伙在不利情况下很可能背叛我们,投奔敌人。然而,工人和农民则不同。他们或许不善言辞,见识不广,但他们是怀着为祖国和人民工作的坚定决心的热烈爱国者。在实务工作方面,他们或许还不如过去的面事务所职员,但在紧急关头,他们却能为祖国和同胞不惜生命而战斗。因此,如果把他们提拔为干部,并逐步加以教育,他们就能很好地工作。局长们和国家机关的其他高级官员必须彻底纠正把阿谀奉承者提拔为干部的错误倾向,从工人、农民及其子弟中,选拔那些能够诚实地管理国家事务的人来充实干部队伍。 如果要加强干部队伍,就必须很好地了解人。 即使过去爱国、工作勤勉的人,现在也可能变了。因此,我们不能对老熟人也抱有任何幻想,不能盲目地偏爱他们。领导干部必须始终在实际工作中检验人,了解他们究竟是什么样的人。 我们不能仅凭一个人的外在表现就对其作出判断,而不对其进行详细了解。如果我们在不了解人的情况下处理人事工作,反动分子,包括间谍和投机倒把分子,就可能混入国家机关。过去,财政局在用人方面不加调查,任意录用,给政府资金造成了相当大的损失。如果我们的官员继续这样草率地处理人事工作,后果将十分严重。 国家机关的高级官员必须纠正人事工作中的缺点。在提拔干部时,要深入了解他们,防止不良分子和异己分子混入我们的队伍。 为使国家法律得到正确实施,我们必须加强监督,以消除违法行为。在加强对官员进行忠实遵守国家法律的教育的同时,人民政权机关应开展定期监督,以便在为时过晚之前发现违法行为,剥夺其违法的机会。应制定具体明确的规章,以保证国家和公共财产得到彻底保护,并促使每个人忠实地遵守这些规章。 如果要巩固国家的法律秩序,就必须根本提高司法机关的作用。 目前,司法机关没有正确地执行国家法律,也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 我们已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临时人民委员会的名义颁布了关于保护国家、社会组织和消费者合作社财产的法律。但是,自该法颁布以来的半年多时间里,法院、检察所及其他机关的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1. 司法工作人员没有以法律的严厉性惩处侵吞国家财产的罪犯。 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反对国家的反动分子时不够严厉。例如,赵曼锡的前秘书在告诉对方赵曼锡一旦出任部长就将任命其为驻日领事之后,接受了日本人的一笔巨额贿赂。很明显,他利用这笔钱策划反对国家的阴谋。对于这样的罪行,自然应当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但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却无视他从日本人那里收钱策划反对国家这一明显事实,适用日本法律,判处他一年苦役。 2. 一些司法工作人员甚至擅自释放被捕的罪犯。司法机关未经法律程序释放了内务局逮捕的囚犯,平壤市法院毫无理由地宣判一名罪犯无罪。在人民政府下适用日本法律、擅自释放罪犯,无论其真实意图如何,都无异于帮助敌人的反动行为。 3. 如果不纠正这类司法错误,我们就无法预防犯罪,也无法坚定地保护人民政府。 司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院应当作出清醒的判决,彻底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任何侵犯这些利益、企图破坏新国家建设的人,无论其身份如何,都绝不能宽恕,应当受到人民法院的严厉惩处。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忽视对犯罪的打击,就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对于那些不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处理刑事案件不当的检察官和法官,应当给予法律制裁。 4. 为了提高司法机关的作用,必须在司法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中坚决同陈旧思想作斗争。 他们头脑中仍然保留着许多日本帝国主义的陈旧观念。以司法局为例,该局局长及其下属所有官员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日本恶法的毒害。一些检察官和法官至今仍援引他们在日本帝国主义时期学习的法律。为什么在我们执行国家法律时,还要继续参照日本法律并受其束缚呢?司法工作人员援引日本法律,正说明日本帝国主义思想残余在他们头脑中根植之深。 5. 如果司法局局长、检察厅、最高法院等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司法工作人员不坚决同日本帝国主义陈旧思想的残余作斗争,就无法清除日本法律的残余,也无法正确执行国家法律。这一点已由迄今为止的事实充分证明。我们必须加强思想斗争,从司法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头脑中根除陈旧观念,彻底消除参照日本帝国主义法律并适用于我国这一错误倾向。 6. 其次,应当为检察官和法官组织一次进修班。这次进修班应当对检察官和法官进行正确的思想教育,使他们具备热忱捍卫人民利益的精神。 目前,司法工作人员缺乏对罪犯的仇恨。我们应当在检察官和法官中加强思想教育,使他们更加有力地打击侵犯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罪犯,坚定地保护人民政府和国家、社会财产。 7. 在这次进修班中,特别重要的是使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正确理解我国的法律。 司法机构和检察机关的一些工作人员往往把法律看成神秘的东西,对我国法律并不完全了解。法律没有什么神秘之处。所有法律都是为了保护自身的政治权力而制定的。苏联法律 1. 这些法律旨在维护苏联工农政府,而日本法律则是为了保护其天皇制,压迫和剥削本国人民及殖民地人民。苏联法律和日本法律都不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我们需要的是能够保护我国人民政权和人民利益的法律。我们的法律没有什么神秘之处,它不过是如何捍卫人民政权、如何保护人民利益的书面法律表述而已。司法工作者必须正确理解这一点,彻底掌握我们的新法律,摒弃日本法律。 为使检察官和法官学习班取得成功,我们必须妥善安排。学习班应作出具体规划,并编好讲授实际问题的教学大纲。一个周期五天即可。立法工作者应当努力制定符合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法律。要起草好法律,必须深入到人民群众中去。只有这样,才能正确了解工人和农民的要求,制定出充分反映他们意志的法律。立法官员应深入工人和农民中间,制定出能够彻底捍卫他们利益的法律,并进一步完善我们的法律,使之成为真正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律。 提高司法机关作用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加强司法干部队伍。 目前,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人员配备并不合理。正因为如此,国家法律执行不当,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一些司法局的官员耍弄权术,脑子里没有清除掉日本帝国主义的思想残余。他们从内心所向往的,是李承晚集团所主张的那种政权,即维护剥削制度的政权。我们必须把这些思想不纯、不合格的人从司法机关中清除出去。 司法机关应当配备思想纯正的工人和农民。这样,同犯罪分子的斗争就会加强,法律秩序就会建立起来,革命成果就会得到坚决捍卫。 我们不应寄希望于那些在日本帝国主义大学学过法律、精通日本法律或在日本司法机构中任职的人。司法职务不应由这些人担任,而应由工人和农民担任。工人和农民虽然视野可能较窄,起初对法律也不熟悉,但他们了解在朝鲜北部进行的民主改革的法律,热爱自己的祖国,因此能够正确地执行我们的法律。 为了今后改进法院工作,应当加强法官队伍。为此,应任命工人和农民担任法官职务。 2. 关于加强本国干部培养 人民政府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在专科学校、高等院校和大学中把本国干部培养好。只有尽快培养出本国干部,才能圆满完成建设新国家的各项任务,实现国家的繁荣发展。我们的官员应当努力在高等院校培养出大批优秀干部。 首先,必须做好高等院校学生的选拔工作。 高等院校必须招收劳动人民的子女。这就有可能培养出新型知识分子。 1. 能够全心全意为祖国和人民工作的人。只有从劳动人民的子女中培养出知识分子,干部问题才能得到解决。 2. 高等学校应招收工人、职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子女,他们须已修完中学课程。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工厂和农村,在民主青年同盟组织的帮助下,认真选拔。这样从工人、职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子女中选拔有前途的青年进入专科学校、大学和高等学校,三四年内就能培养出优秀的干部,干部问题也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解决。 3. 高等学校教育应由国家负担费用。 4. 目前,国家机关工人、农民和职员子女因费用问题,几乎上不起高等学校,因此不得不中途辍学。工人、农民和职员家庭出身的大学生辍学者很多,国家已决定为其中生活困难的1000余名大学生支付学费。 5. 我们必须积极采取措施,实行国家负担高等学校教育费用。这确实有困难。但如果国家因困难而不采取措施,那么只有城市富商和商人的子女才能上高等学校,而劳动人民的子女则上不了。高等学校学生是未来的国家干部,国家绝不能吝啬他们的学费。 6. 如果要让工人和农民的子女获得上高等学校的机会,就必须给予他们助学金。将来国家经济状况好转时,国家能够负担所有高等学校学生的助学金,但目前条件还不允许。目前,助学金应发给50%的高等学校学生。理工科专业学生的助学金名额应多于法律专业学生。凡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都应安排在宿舍住宿,以便他们过有纪律的生活。 7. 最近,有关部门负责人调查了大学和师范学院学生对助学金方案的反应。我听说学生们感动得流泪,欣喜地说,若不是我们的人民政权,这样美好的事情是不可能实现的。 8. 我们要尽快在高等学校实行助学金方案,并组织专门工作予以落实。财政部必须采取措施筹措必要资金。 9. 除助学金外,高等学校学生的衣物、鞋袜和学习用品也应予以充分供应。国家一直以极低的价格向他们供应大米。今后若继续以低价供应大米和蔬菜,粮食问题就不会成为什么大问题。只要提供校服、鞋袜和学习用品,他们就能毫无困难地学习。校服每年应发一套,但今年应发两套,一套夏装、一套冬装,可供两年穿用。鞋袜方面,皮革一有供应,就应尽快提供皮鞋。墨水和其他学习用品也应充足供应。 10. 其次,我想谈谈技术人员的培养问题。 11. 在我国当前条件下,需要大量技术人员。只有拥有大量技术人员,我们才能圆满解决经济建设中出现的种种难题,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 12. 为了培养大量技术人员,我们必须增加专科技术学校的数量和招生人数,并为他们创造一切必要条件,使其毫无后顾之忧地学习。必须提供校舍和宿舍,所有学生都应享受粮食配给。要培养出合格的技术人员,我们就应采取果断措施,解决与技术教育有关的一切问题。 13. 朝鲜劳动党的各局长应以负责态度解决这些问题。 14. 我们还必须使技术人员受到高度尊重并得到优厚待遇。为此,应提高他们的报酬,报纸应广泛宣传他们的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