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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运输、通信、银行及其他行业国有化法

文章 金日成 · 1946-08-10 · 444字
1946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颁布《工业、运输、通信、银行及其他行业国有化法》。针对日本殖民统治时期所建企业、矿山、发电站、铁路、通信、银行、贸易及文化设施,无偿没收并国有化,以恢复国家经济、保护人民财产、改善民生。
产业国有化日本殖民统治企业没收矿山国有化发电站铁路运输通信设施银行国有化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
1. 日本帝国主义者为了把朝鲜人民变为他们的奴隶,并在亚洲大陆上夺取其他国家的领土、把其人民变为奴隶而建立军事基地和经济基础,占领了朝鲜,实行了36年的殖民统治。日本占领者从在朝鲜实行殖民统治的第一天起,就把朝鲜经济置于帝国主义利益之下,以朝鲜人民的血汗为代价,建设了许多企业、发电站、铁路等。 2. 朝鲜从日本帝国主义殖民统治下获得解放,为朝鲜人民在短时间内实现民主自由、保护公私财产、在经济和文化上恢复国家开辟了可能性。 3. 日本帝国主义为剥削朝鲜人民、掠夺朝鲜资源运往日本而在朝鲜建设的一切企业、矿山、发电站、铁路等,必须成为朝鲜人民的财产,用于发展国家、改善人民生活。 4. 因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颁布如下关于产业、运输、通信、银行等国有化的法律: 1)日本国家、法人及个人以及民族叛徒所拥有的一切企业、矿山、发电站、铁路、通信、银行、贸易、文化设施等,一律无偿没收并实行国有化,即变为朝鲜人民的财产。 2)本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