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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法草案的讲话

文章 金日成 · 1946-06-20 · 7947字
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在解放后公布民主劳动法草案,回顾日本殖民时期对朝鲜工人的残酷剥削与劳动现状,阐明八小时工作制、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民主劳动制度,旨在解放工人、改善条件并推进民主化建设。
北朝鲜劳动法草案日本殖民统治工人剥削八小时工作制劳动保护社会保险民主化建设工农联盟工业重建
1. 同志们! 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在苏联军队驻扎所创造的有利条件下,为朝鲜的民主化做了大量工作,已在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我们已胜利地完成了我国历史上具有伟大革命意义、并为东方民主社会改革提供范例的土地改革。 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现在公布民主劳动法草案。这项法律,同土地改革一样,对于朝鲜人民的生活具有重大意义,并将极大地鼓舞东方被压迫人民。 这是一项真正民主的法律,旨在把我国工厂和机关工人从过去强加于他们的殖民地奴役劳动枷锁下解放出来,保证改善他们的劳动条件和物质生活,并为他们开辟自由建设新的幸福生活的道路。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它表达了作为在我国建立新的民主国家的主力军的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它的实施是朝鲜民主化发展的必要条件。 2. 作为日本帝国主义的独占殖民地,朝鲜由于残酷的暴政和掠夺,在世界上几乎找不到第二个这样的例子,完全丧失了政治权利,经济极端破产,文化上处于愚昧状态。 朝鲜工人所遭受的处境尤为悲惨。由于日本帝国主义攫取高额殖民利润的贪婪政策,他们长期被迫从事难以形容的非人劳动,濒临饥饿而死。日本帝国主义通过吸尽朝鲜工人的血汗,攫取了惊人的利润。他们把朝鲜劳动人民当作奴隶驱使,来谋求资本主义日本的繁荣。 朝鲜工人每天被迫长时间不停地劳动,并受到无情的剥削。根据日本满铁调查局发表的经过粉饰的数据,例如,1937年,实行九小时工作日的工厂仅占总数的百分之六,而工作日超过十二小时的工厂占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一。工作日更长、劳动条件更差的是占工业产值百分之二十的手工业工厂。特别是在侵略中国战争和太平洋战争期间迅速发展起来的军需工厂,工作日通常为十四至十六小时。这种毫无限制地延长劳动时间,给日本帝国主义带来了更高的利润,却给朝鲜工人带来了更多的疾病、饥饿和贫困。 日本帝国主义通过实行极端的民族歧视,对朝鲜工人进行双重剥削。朝鲜工人被当作“劣等民族”而受侮辱、受屈辱,做同样的工作,工资却比日本工人低得多。 朝鲜工人的工作日,一般来说,比日本工人长一两个小时以上。根据一九三七年的统计,朝鲜工人的平均工作日长百分之十三。至于十六岁以上的朝鲜工人, 1. 工作日比日本工人长16%,16岁以下的未成年工人则长25%。 2. 在工资水平方面,日本工人1937年平均每天工资为2.03圆,而朝鲜工人仅得到1.03圆,只有日本工人工资的一半。例如,在釜山橡胶厂,朝鲜男女工人领取的是饥饿工资——平均每天46钱,最低只有10钱。女工中甚至有只拿到6钱的情况。 3. 在国营铁路工厂,据说待遇稍好一些,朝鲜工人最高月工资为78.30圆,最低为15圆,平均为48.28圆。日本工人最高月工资为111圆,最低为17.70圆,平均为72.57圆。朝鲜工人的平均工资仅略高于日本工人的一半。这一巨大差距表明,绝大多数朝鲜工人领取的是低工资。 4. 在学校里,具有同等资格的朝鲜教师只能领取日本教师一半的工资,而且日本人在物质条件方面还享有各种特权和优待。 5. 正如上述事实所示,在日本帝国主义的殖民歧视下,朝鲜的工厂工人、办公室职员和文化领域工作者被迫从事奴隶劳动,为日本垄断资本家积累巨额利润,他们遭受着异常漫长的工作日、残酷的劳动强度和骇人听闻的饥饿工资。这在所有由日本帝国主义的《工厂法》管辖的朝鲜工厂、矿山及其他企业中都是普遍现象,这正说明了殖民地朝鲜工人阶级生活状况的悲惨。 6. 所有工厂毫无例外地没有任何劳动保护措施。例如,当一名工人在机器中被卷入并失去一只手臂后,平壤的东亚丝绸厂立即将他解雇,甚至没有支付遣散费。只有在解放后该厂转为人民所有制,才采取措施保障了他的生活。在铁路和某些国营企业,如烟草工厂,虽然设有互助会和医疗设施,但它们都不过是进一步剥削工人、进行双重乃至三重剥削的工具。 7. 我国成了日本帝国主义的劳动力市场,工人遭受着各种歧视性压迫和野蛮剥削。不仅如此,大量工人还以“志愿征召”、“推荐就业”、“征募劳工”等各种名目被掳往日本。其人数达150万以上。日本帝国主义不仅没有对被强掳到日本的青壮年朝鲜人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反而用鞭子抽打他们,无限制地进行剥削。 8. 因此,日本帝国主义把朝鲜工人榨干,使许多人致残,并使他们饱受疾病之苦。他们的《工厂法》除了用殖民奴隶的枷锁束缚朝鲜工人、向他们强加贫困和饥饿之外,别无其他目的。 9. 在这样的条件下,朝鲜工人为捍卫本阶级的利益、粉碎日本帝国主义在朝鲜残酷的殖民剥削枷锁,坚决进行了持久的斗争。例如,仅在1940年1月至8月这一年,即日本帝国主义加强镇压的一年里,就发生了623起劳资纠纷,涉及49 000名工人。但由于日本帝国主义的镇压,工人的斗争极其困难,最终转为地下活动。在帝国主义统治的最后几年,我国工人的劳动条件日益恶化,物质生活状况更加困苦。 10. 随着日本帝国主义的失败和我国的解放,朝鲜人民和朝鲜工人阶级面前开辟了通往新生活的道路。 11. 如今在朝鲜北部,人民享有完全的政治自由,民主革命的各项任务正在一项接一项地得到解决。 1. 北朝鲜人民委员会首先实行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土地改革,铲除了几个世纪以来阻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封建残余,消灭了农村中的地主阶级,使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民主的建设者。 2. 土地改革为农业生产力的迅速恢复和发展奠定了基础,是走向工业与农业有机联系、走向二者平衡发展的第一步。这一伟大而具有历史意义的改革,对加强工农联盟、巩固民主统一战线的基础作出了贡献。 3. 北朝鲜人民委员会正为经济的先导部门——工业的迅速重建付出巨大努力。我们正在把日本帝国主义曾经作为殖民掠夺和侵略政策的工具的朝鲜工业,改组为发展我国国民经济、改善人民生活的独立、和平的工业,并正在恢复和重新调整被日本帝国主义破坏殆尽的工厂和企业。 4. 与此相关,我国人民政权机关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把工人从过去所遭受的极其残酷的压迫和剥削中解放出来,保障他们自由的工作生活和民主权利,使他们作为新社会的先导力量,自愿参加民主国家的建设,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首创精神。 5. 今天,工人摆脱了殖民奴役的枷锁,积极投身于我国工业的重建,创造了伟大的劳动业绩。他们正在努力加快民主国家的建设,实现工人阶级的民主解放。 6. 但是,民主国家的建设才刚刚开始。我国的工厂、矿山和其他企业只有一部分恢复了生产,整个工业生产与建设尚未走上正轨。 7. 在工业领域,我们目前有可能肃清日本帝国主义殖民统治的残余,建立民主的劳动制度,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但是,工人的民主解放尚未完全实现。八小时工作制尚未颁布,青工的劳动仍很普遍,工人的社会保险和劳动保护尚未实施,工业管理中日本帝国主义的残余尚未根除。 8. 正因为如此,现在以北朝鲜人民委员会名义将要颁布的劳动法,旨在根本改善工厂和职员的工作条件,提高他们的物质福利,消除工业中帝国主义剥削的痕迹,实现工人阶级的民主解放。 9. 工厂和职员实现民主解放的条件已经成熟。主要工厂、矿山、其他企业和银行掌握在人民手中。代表真正民主权力的北朝鲜人民委员会已经大大加强了力量。在工人阶级领导下巩固起来的工农联盟也得到了巩固。 10. 工人是朝鲜民主力量的核心,是国民经济的先导部门的掌管者,赋予他们在劳动和生活中充分的民主权利,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如果工厂和职员的民主解放和他们劳动生活的改革不能实现,如果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活动不能得到发挥,那么,我国新生活的建设无疑将受到阻碍和拖延。 11. 因此,实行规定八小时工作制、适当工资制度和社会保险的劳动法,是朝鲜民主发展的一项重要革命任务和前提条件。 1. 正如诸位所知,北朝鲜民主爱国阵线二十点纲领明确规定了清除日本帝国主义殖民剥削残余、在朝鲜建立民主劳动制度的任务。即将颁布的《劳动法》将把我们人民政权在纲领中明确规定的劳动政策付诸实行,并通过实行八小时工作制、不论年龄和性别同工同酬、对工厂和机关工人实行社会保险,来促进我们民主国家的建设。 2. 这部《劳动法》是一部完全符合我国具体历史条件的民主法律。 3. 我国目前正处于民主革命阶段。我们正在清除殖民地制度和封建剥削制度的残余,并在一定程度上鼓励私营企业的发展。 4. 我国目前的经济建设不是社会主义的,当然,它也不是朝着资本主义方向发展。我们正处于通过废除殖民地和封建剥削基础、团结各阶层爱国民主力量来建设民主国家的阶段。 5. 正因为如此,我们的《劳动法》不同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法,但它也与维护资本主义剥削的资产阶级国家的劳动法根本不同。这部法律是一部符合朝鲜实际情况的民主劳动法。我们必须以法律保障私营企业中工资收入者和薪金收入者的权利,更不用说在我们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业中作为主人工作的工厂和机关工人的权利。我们的人民政权允许并鼓励民族资本家的经营活动。但不会容忍企业家对工人进行无限制的残酷剥削。 6. 《劳动法》的特点在于它维护所有工厂和机关工人的利益,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 7. 可能有人认为我们的《劳动法》只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因此它破坏民主民族统一战线。这是错误的。 8. 维护工厂和机关工人利益的《劳动法》完全符合并契合朝鲜民主建设的利益。如果过分强调工厂和机关工人的利益,无视我国实际情况,忽视民主建设的总体利益,就会违背制定民主劳动法的根本精神。然而,我们即将颁布的《劳动法》旨在全面促进朝鲜的民主发展,完全立足于加强民主民族统一战线的原则。我们认为,民主《劳动法》的制定和执行,不仅将给工人带来民主解放,而且将使他们能够积极参加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同时,它将巩固以工人阶级为核心的所有民主力量的团结和团结。 9. 在土地改革期间,工人阶级比任何其他阶级都更英勇地同叛徒李承晚集团和封建势力进行了斗争。只有加强工人阶级的核心作用,我们的民主统一战线才能得到巩固。 10. 这不仅在朝鲜历史上,而且在世界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的历史上,都是第一部民主劳动法。 11. 东欧和东南欧的民主国家自解放以来也进行了土地改革及其他改革,但迄今为止,这些国家中还没有一个国家颁布过民主劳动法。 12. 在南朝鲜,在叛徒李承晚集团支持下建立了美国军政府,工人根本没有这种劳动法,他们被迫从事如同日本帝国主义统治时期一样的繁重奴隶劳动,他们生活在饥饿和权利匮乏的地狱中。成千上万的失业工人流落街头,遭受种种迫害和虐待,甚至连 1. 基本的民主自由权利以及任何生计保障。 2. 而且,即使在美国这个自诩为民主的国家,至今也没有民主的劳动法,工人阶级在真正意义上并没有民主权利。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没有及时把军火工业改组为和平工业,而只是大大减少了工人人数。结果,街头到处都是失业者,劳资纠纷接连不断。 3. 我们这次要颁布的劳动法,是朝鲜人民委员会民主性质的又一鲜明体现,也是真正民主本质的生动说明。这是一部在资本主义国家不可想象的完全民主的法律,是一部完全符合劳动群众和全体人民利益的进步劳动法。这部法律的实施,将加速北朝鲜民主革命的胜利,同时为加速全朝鲜的民主化提供保证。它将鼓舞世界上许多国家正在为民主权利、为生存而斗争的工人阶级和东方被压迫人民。 4. 我们应当充分解释和使人民群众了解我们劳动法的进步内容和重大意义,激励他们团结一致,为彻底实行这一法律而斗争。 5. 热爱祖国和民族的高尚感情,体现在我们的劳动法中。 6. 过去,日本帝国主义者像驱使牲畜一样,夜以继日地驱使朝鲜的青少年劳动,付给他们最低的工资,使他们衣不蔽体、食不果腹、愚昧无知、疾病缠身,有的倒毙、残废,绝望地四处流浪。此外,他们残酷地压榨和迫害我们的朝鲜妇女,甚至剥夺了她们作为母亲的基本权利。 7. 然而,在我们获得解放的国家里,李承晚一伙却执意要维持日本帝国主义统治时期那样的剥削制度。他们是不爱国的叛徒,背叛了民族。他们企图用奴隶的枷锁重新束缚解放了的朝鲜人民,通过保留朝鲜人剥削朝鲜人、外国帝国主义者压迫和剥削朝鲜人民的旧制度,使朝鲜人民遭受屈辱和压迫。这是彻头彻尾的叛国罪行。 8. 与此截然相反,人民委员会现在颁布劳动法,旨在消灭殖民地型残酷强迫劳动的残余,建立新的、属于人民的劳动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迅速把我国建设成为繁荣富强的民主国家,使我国全体男女工人和全国人民尽快过上丰衣足食的生活。 9. 谁反对这样的劳动法,并企图阻挠其实施呢?那就是要把朝鲜变成美帝国主义殖民地、使我们的民族再度沦为奴隶的叛国者李承晚一伙。叛徒李承晚为了实现独裁,拼命维护封建制度,在朝鲜为反动势力建立立足点,疯狂地力图当上把朝鲜领土和自然资源出卖给外国的殖民地傀儡总统。 10. 美国军政府不顾美国人民的反对,支持并鼓励李承晚一伙的反动活动,迫害和剥削朝鲜工人及其他劳动人民。这是侵略和掠夺其他民族的帝国主义者的惯用做法。 11. 全体朝鲜人民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反对我们劳动法的,如上所述,正是急于把朝鲜变为殖民地的美帝国主义者,以及他们的走狗李承晚所领导的叛国反动分子。 12. 所有热爱祖国、渴望民主独立和主权的朝鲜人,当然都会一致支持和赞成实施这一劳动法。 法律,并将彻底揭露与粉碎李承晚集团反对这一法律的阴谋诡计。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正是在苏联军队在朝鲜北部所创造的有利于民主发展的有利条件下,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才能通过颁布并实施劳动法,保障工人获得真正的民主解放与自由的劳动生活。 随着日本帝国主义的失败与祖国的解放,我国人民如今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建设新的民主生活,并自由地组成工会、农民联盟、民主青年同盟、民主妇女联盟等民主组织,从而团结一切爱国力量。爱国民主力量的这种壮大,为加强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顺利完成民主革命的任务奠定了基础。 我相信,各政党、社会团体以及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全体人民,都将团结一致,通过认真讨论即将公布的劳动法草案,并保障其早日得到彻底执行,共同巩固朝鲜北部民主的胜利。 北朝鲜工厂与办公室职员劳动法 一九四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在日本帝国主义对朝鲜的奴隶统治下,朝鲜的工厂与办公室职员三十六年来遭受残酷剥削,工作日长达十二至十四小时。 特别是由于大量使用童工与女工,并对她们进行无情剥削,她们终身残疾而不得逃脱。工厂与办公室职员没有任何劳动安全措施与社会保险。 解放后,在朝鲜北部实行的伟大民主改革,使工厂与办公室职员的工作条件得以根本改善,人力得以合理利用,物质生活水平得以提高。 为消除殖民剥削的残余,并根本改善工厂与办公室职员的生活物质条件,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决定: 第一条 在国家、社会组织、消费合作社及个人所有的一切企业与办公室中,对工厂与办公室职员实行八小时工作制。 第二条 对从事井下作业及在有害条件生产部门工作的职员,实行七小时工作制。 注:关于井下作业及有害条件生产部门的工种定义,由产业局与全国总工会提出,经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对在生产企业与办公室中工作的十四至十六岁儿童,实行六小时工作制。 在有害工作条件的生产部门及井下作业中,禁止使用童工。 注:关于有害工作条件中童工的使用,由产业局与全国总工会提出其工种名称,经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 在所有生产部门中,禁止十四岁以下者劳动。 第五条 原则上禁止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劳动。 注:加班仅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并须征得工会组织的同意。每个工厂与办公室职员的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小时。 第六条 按职业、职务与技术资格确定人员报酬界限。 a. 在国家企业与办公室中服务的工厂与办公室职员工资,由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规定; b. 在私营企业与办公室中工作者的工资,通过集体谈判或劳动合同予以规定。 第七条 对从事同等工作、具有同等技术的职员,不论年龄与性别,均支付同等工资。 第八条 按标准化产品的产量确定计件工资率。 这些标准化产品的生产定额,由雇主与工会组织协商确定。 第九条 工作小时以外、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基本固定工资率的1.5倍。 第十条 责令各企业、机关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每月向工人和职员支付两次工资。 第十一条 将每年1月1日、3月1日、五一劳动节、8月15日和12月31日定为法定节假日,星期日定为休息日。 除上述节假日和休息日外,地方人民委员会有权根据地方、民族和宗教传统,每年决定不超过六次的特别节假日。 注:因节假日和休息日而减少工资收入者,其工资不得削减。 第十二条 发给全体在编人员每年至少两周的年休假。 发给不满十六岁的工人每年至少一个月的年休假。 对在特别有害或危险条件下工作的人员,除正常假期外,再发给至少两周的额外假期。雇主应照发正常假期和额外假期的工资,工资率按最近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 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总工会应在经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批准后,规定适用额外假期的生产部门和工种。 第十三条 经与雇主协商,雇员有权因个人原因享受短期无薪假期。 第十四条 向所有企业和机关的女工和女职员提供产假,产前35天、产后42天。 第十五条 因健康原因需要减轻劳动的孕妇,从怀孕第六个月起至开始休产假前,应调至较轻工作,并按最近六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报酬。 第十六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工,每日应允许两次各三十分钟的哺乳休息时间,在此期间照发其平均工资。 第十七条 禁止安排孕妇或哺乳期妇女加班或从事夜间劳动。 第十八条 向所有企业、机关和经济部门的工人和职员实行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内容如下: a. 发给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者津贴; b. 发给休产假妇女津贴; c. 发给丧葬费用津贴; d. 发给因工伤或职业病致残者养老金; e. 发给失去赡养人家庭的养老金。 社会保险缴费办法如下: a. 国家和公营企业、消费者合作社、机关、组织分别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五至八缴纳; b. 私营企业和雇主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至十二缴纳; c. 参保工人和职员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只有连续缴纳规定社会保险费用达七个月以上的工人和职员,才有权领取社会保险津贴。 第十九条 产业局会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总工会制定工人和职员社会保险规则,该规则应详细规定规定社会保险费用的征收办法、津贴、养老金和医疗待遇的制度与限额。 第二十条 产业局会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总工会,应对一切危险作业环节的安全装置以及各生产部门的劳动安全技术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授权保健局对各生产部门的卫生和清洁状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授权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总工会、财政局、产业局和运输局,制定工人和职员的工资等级表与标准工资表,以及国营企业、运输企业和其他一切工业机构中工程技术人员、职员和各行政机关职员的职务固定工资表。 第二十三条 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雇主与工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决。 第二十四条 全体工人和职员必须在各方面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各企业负责人、私营企业主和各机关首长在与当地工会代表协商后,有权随时开除无故缺勤或违反劳动纪律者。 第二十五条 成立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总工会参加的专门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工人和职员保险条例以及老年工人和职员失业救济金与养老金规定。该委员会任期为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