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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日派与民族叛徒的定义

文章 金日成 · 1946-03-07 · 754字
1946年3月7日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会议通过文件,明确界定亲日派与民族叛徒。列举在日本殖民统治期间出卖民族、担任日方要职、参与镇压、军需供应、强制同化与征兵,以及解放后从事恐怖、间谍、反动活动者,并规定可减免处罚。
亲日派民族叛徒日本殖民统治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1946年日据时期官吏强制征兵反动组织战后清算
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会议通过 1946年3月7日 1. 在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朝鲜期间,出卖朝鲜民族给日本帝国主义的亲日派及其同伙。 2. 由日本帝国主义当局授予爵位者,朝鲜总督府枢密院副议长、顾问、参议,日本帝国议会贵族院及众议院议员。 3. 日本帝国主义统治朝鲜时期的恶吏(朝鲜总督府各局长、秘书,道知事、道秘书、道顾问)。 4. 日本警察及宪兵军官(宪兵上警视以上军官及宪兵下士官除外),以及审理政治犯案件的法官和检察官。 5. 军队高级政治警察中的恶徒(引起人民愤恨者)。 6. 军队高级政治警察密探头目及卖力密探。 7. 在国内或国外直接参加民族或阶级解放运动、杀害或迫害民族主义者和革命战士者及其帮凶。 8. 由日本帝国主义当局任命的亲日法西斯组织(一进会、恳信会、青旗团、体毅党、反共组织等)的省议会议员及干部,以及与这些组织有牵连的恶徒。 9. 担任军需工业负责人及军需物资主要供应者的恶徒。 10. 与日本帝国主义行政、司法、警察机关勾结,对人民施行暴行、引起人民愤恨的恶吏。 11. 日本帝国主义行政、司法、警察机关中激起人民愤恨的恶吏。 12. 在推动所谓“朝鲜人成为日本帝国臣民运动”以及推行“志愿兵”“学生兵”制度、强制劳动和征兵制度过程中,自觉充当理论和政治领导者的恶徒。 13. 在八月十五日解放后,阴谋破坏民主组织、暗杀其领导人,或组建恐怖组织并亲自指挥,或在幕后操纵此类组织,或直接实施恐怖行为者。 14. 在八月十五日解放后,自愿加入民族叛徒所组建的反动组织者。 15. 在八月十五日解放后,自觉充当间谍,或作为阻挠民族统一战线建立的反动组织的间谍或宣传员,进行歪曲事实的虚假宣传者。 附则:凡属上述条款所列人员,但已不再作恶并积极投身于国家建设者,可减轻或免除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