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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问题的决定

文章 金日成 · 1945-10-16 · 904字
1945年10月16日,朝鲜共产党中央组织委员会通过《关于土地问题的决定》。该文件规定没收日本帝国主义及亲日派地主的土地、森林等财产,分配给农民耕种。明确佃农地租标准,确立土地所得税制,并规定土地分配优先权,旨在废除封建土地制度,保障农民权益,巩固人民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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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10月16日,朝鲜共产党中央组织委员会第一次扩大执行委员会会议通过 1. 没收日本帝国主义者和亲日反动派韩国地主过去占有的全部土地,分配给农民,由农民用自己的劳动进行耕种。 2. 没收过去属于日本帝国主义者的全部森林、河流、池塘和湖泊,使其成为人民的财产,并授权地方政权机关进行管理。 3. 没收过去属于日本帝国主义者和亲日反动派地主的灌溉设施,由农民委员会或人民委员会共同管理,供农民使用。 但是,对于由韩国地主经营的灌溉设施的水税,应与人民委员会或农民委员会协商决定。 4. 从日本帝国主义者和亲日反动派地主手中没收的土地上生产的农作物,归佃农所有,并按约30%的收获量向地方政权机关缴纳赋税。 5. 东方开发公司控制下的土地的佃租,可由有关人民委员会和农民委员会根据各地区的特定条件、水田与旱地的肥力差异等情况,协商决定减少至30%或以下。 6. 耕种韩国地主土地的佃农,应按30%的标准向地主缴纳地租,相关赋税由地主向地方政权机关缴纳。 7. 韩国地主应缴纳土地所得税,该税应通过对其实际状况的正确调查来核定,以确保其有稳定的生活来源。 8. 关于亲日派、卖国地主的规定: 1) 在“日韩合并”之前,为日本帝国主义和“日韩合并”效力的民族叛徒及其继承人。 2) 在“日韩合并”之后,与日本帝国主义的掠夺机构勾结从事恶劣活动的人。 3) 直接或间接与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战争合作的人。 但是,对于被正式任命为公职人员的人,如果其邻居或佃农证明其任职是违背本人意愿的,则承认其土地所有权。 9. 关于土地分配的规定。 1) 土地原则上应分配给雇农和贫农。 2) 在土地分配中,如果参加民族运动、阶级运动和民族解放运动的人及其遗属愿意从事农业,应给予优先权。 3) 在土地分配中,如果参加抗日游击斗争的人及其遗属愿意从事农业,应给予优先权。 4) 在土地分配中,如果在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战争中牺牲者的遗属愿意从事农业,应给予优先权。 5) 目前耕种租地的人,在分配相关土地时也应享有优先权。 10. 应对亲日反动派地主的土地进行测量,不仅对其位置和面积,而且对其过去和现在的一切行为进行可核实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