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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民保健法

文章 金日成 · 1980-04-03 · 3892字
该文献确立了朝鲜完全、普遍的免费医疗制度,强调预防医学方针和主体医学科学技术。规定了国家对公民健康、保健工作者及医疗设施的保障,旨在保护人民健康长寿。
人民保健法免费医疗预防医学主体医学高丽医保健工作者金日成
第一章 人民保健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民保健事业是保护自然和社会的主人、世界上最宝贵的存在——人的生命,增进他们的健康,使全体劳动者健康长寿,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事业作出积极贡献的有意义的光荣的革命事业。 第二条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已经建立了最先进的人民保健制度,胜利地实现了人民群众所渴望的不为治病而担忧,能够健康长寿的历史宿愿。 我国实行的完全的普遍的免费医疗制度,由牢固的自立民族经济和国家的人民性保健政策来完全保证。 国家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普遍的免费医疗制度。 第三条 社会主义的医学是以预防为主的医学。 国家在人民保健事业中彻底坚持体现了社会主义医学原理的预防医学方针。 第四条 国家发展主体的医学科学技术,充分提供人民保健事业所需要的物质技术条件和手段,使医疗预防工作不断地现代化和科学化。 第五条 国家有计划地培养保健工作者,不断地提高他们的思想水平和技术水平,把他们造就成为人民的好服务员。 第六条 国家在领导和管理人民保健事业中,贯彻上级帮助下级,政治工作先行,提高人们的自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青山里精神和青山里方法。 第七条 国家对由于进行争取和平、民主、民族独立和社会主义,争取科学文化自由的斗争而被迫流亡到我国来的外国人及其子女,实行免费医疗,对他们的健康予以关照。 第八条 国家不断发展同所有友好对待我国的国家在保健方面的科学技术交流和合作。 第二章 完全的、普遍的免费医疗制度 第九条 国家对全体公民实行完全的免费医疗。 工人、农民、军人、劳动知识分子等所有公民都享有免费医疗的权利。 一切医疗服务完全免费提供。 一、医疗机构提供患者(包括门诊患者在内)的药物均一律免费。 二、诊断、化验、治疗、手术、出诊、住院、伙食等对患者提供的一切医疗服务,均一律免费。 三、对劳动者免费提供疗养服务,去疗养所需要的来往旅费由国家或合作社负担。 四、免费实行助产。 五、身体检查、保健商讨、预防接种等预防医疗服务,均一律免费。 第十条 国家对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健康,予以深切的关怀和照顾。 尤其是对一胎多生的妇女及其孩子,国家给予特别的照顾;无人照顾的孩子完全由国家负责抚养。 第十一条 国家对老革命战士、革命烈士家属、爱国烈士家属、荣誉军人和人民军军人家属的保健工作,予以特别的关怀和照顾。 第十二条 国家负责照顾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无人照顾的慢性病人和年老的病人,使他们充分地享受免费医疗的待遇。 第十三条 对患者、产假期中的妇女及其所赡养的家属,提供口粮、补助金和分配额。这些口粮、补助金和分配额,由国家和合作社负担。 第十四条 国家在城市、农村、企业、渔村和林业村合理地布局人民医院和诊疗所,并使它们现代化,在各地设立产院和小儿科医院等专科医院和专科疗养所,不断提高医疗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保证人民群众能够随时随地毫无不便地得到治疗。 第十五条 国家为了保障我们民族的传统的高丽医治疗,扩大高丽医医疗网,要求医疗机构广泛采用以现代医学的诊断为依据来进行高丽医治疗的方法。 第十六条 国家在有温泉、矿泉的地方和气候宜人的地方大量兴建现代化的疗养设施,保证人民群众能够更充分地得到利用自然条件进行疗养的好处。 第三章 根据预防医学的方针保护健康 第十七条 国家把事先采取措施预防人民群众的疾病看作是自己的活动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在人民保健事业中首先致力于预防。 第十八条 保健机构以及其他机关、企业和团体要加强卫生宣传工作和教育工作,使人民群众自觉地参加清洁卫生工作,科学地保护和管理健康,预防疾病。 第十九条 使生活坏境和劳动环境建设得符合卫生要求,并加以保护,是贯彻预防医学方针的重要保证。 保健机构以及其他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要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卫生规则,大力开展群众性运动,搞好清洁卫生工作,保持街道和村庄,家庭和工作场所的清洁卫生,彻底建立文明生活和文明生产。 第二十条 机关、企业要根据卫生学的要求布局和修建劳动者的住宅、文化福利设施和公共设施,并搞好管理,以保护人民的健康。 第二十一条 国家为保护生活坏境,在国民经济各部门防止公害现象。 企业和有关单位要多种植道旁树木,增加绿化面积,防止各种有害气体和有害物质对空气、河流、土地等的污染。 第二十二条 企业和有关单位要提供营养品等劳动保护物资和卫生保护用具,经常搞好预防工作,彻底预防工业病。 第二十三条 有关企业和公共饮食业单位在生产和管理食品等产品方面,要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卫生规则。 第二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和合作社要给儿童充分供应为他们的健康和发育所需要的营养品,特别是维生素和生长激素。 托儿所和幼儿园必须按照科学原理搞好儿童的营养管理和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现体育的大众化,不断增进人民的健康,增强人民的体质。 学校、机关、企业和团体要使体育大众化和生活化,要使学生和劳动者锻炼身体,以预防疾病。 第二十六条 国家采取预防传染病的积极的防疫措施。 保健机构和有关机关、企业、团体要消除发生传染病的因素,加强消毒工作,切实采取居民的免疫措施。 保健机构和有关单位要加强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巩固和发展医生负责一定的居民区,经常到负责的区域照管居民的健康状况,进行预防医疗工作的先进的医疗服务制度——医生分区负责制。 第四章 主体的医学科学技术 第二十八条 医学科学研究机构和有关机关要有远见地进行基础医学科学研究工作,首先要致力于解决预防医疗工作中的重要科学技术问题。 第二十九条 保健机构和医学科学研究机构要加强使高丽医学科学化的研究工作,把高丽医学和民间疗法从理论上加以体系化,并进一步加以发展。 第三十条 有关科学研究机构要加强研究工作,在最新科学技术成就的基础上大量研制适合于我国人民体质的药品、现代化医疗设备和医疗器械。 第三十一条 医学科学研究机构和有关机关要使保健工作者广泛参加医学科学研究工作,加强医学科学工作者和保健工作者之间的创造性的合作,不断发展医学科学技术。 第三十二条 国家在中央和地方建立和扩充医学科学研究基地,充分提供科学研究工作所需要的物质技术手段和条件。 第五章 人民保健事业的物质保障 第三十三条 国家依靠自立民族经济的基础,发展大规模的中央制药工业、医疗器械工业和中小规模的地方制药工业、医疗器械工业。 第三十四条 有关机关和企业要根据人民保健事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生产和供应药品及医疗器械。 第三十五条 有关机关和企业要实现药品及医疗器械生产的专业化,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保证包装大方美观。 第三十六条 国家建立和扩充高丽药生产基地,使所有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广泛参加种植和采集药草的工作。 高丽药生产单位和有关单位要保护和增加国家的丰富的高丽药资源,并有计划地组织采集。 第三十七条 有关机关和企业要在有名的矿泉地搞好现代化的矿泉水生产设施,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矿泉水的需要。 第六章 人民的好服务员——保健工作者 第三十八条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保健工作者是保证全体人民以健康的身体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人的生命的工程师和光荣的革命者。 保健工作者要对自己的职责抱有高度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把一切都献给保护人民的生命和增进人民的健康的事业,成为真正的人民公仆。 第三十九条 保健工作者要用主体思想牢固地武装自己,不断使自身革命化、工人阶级化。 第四十条 保健工作者要大力开展“赤诚”运动,像爱护亲人一样爱护病人,献出一切智慧和赤诚来医治病人。 第四十一条 保健工作者不仅要起到普及卫生知识和诊治疾病的医生的作用,同时还要起到把人民群众团结在朝鲜劳动党周围的宣传者和教育者的作用。 第四十二条 保健工作者要不断提高科学技术知识水平,在医务工作中加强集体商讨的制度,严格遵守技术规程和行动准则。 第四十三条 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的保健工作者,受人民群众高度的尊敬和深厚的爱戴。 国家对在人民保健事业中有功绩的保健工作者,授予荣誉称号,并予以各种关怀。 第七章 保健机构和对它的领导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保建机构是保护国家与社会的主人——人民的生命,增进人民的健康,保证他们过幸福生活,很好地参加社会活动的人民的保健机构。 第四十五条 属于保健机构的有:医院、诊疗所、疗养所、卫生防疫所、检疫所等医疗预防机构和药品供应管理单位、药品检验单位等。 第四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级政权机关和保健行政机关对人民保健事业进行领导和管理。 各级政权机关和保健行政机关要认真负责地组织和领导切实执行国家人民保健政策和保健法规则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保健行政机关要按照青山里方法的要求,经常深入下层了解情况,解决困难问题,政治工作先行,使保健工作者搞好医疗预防工作。 第四十八条 各级政权机关和保健行政机关,在领导和管理人民保健事业方面,要根据大安工作体系的要求,发挥保健工作者的集体的智慧和创造性,加强技术指导,切实建立医疗器材及物资供应的体系。 第四十九条 人民保健事业是全国性的、全社会的工作。 所有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要积极参加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国的先进的人民保健制度、坚决贯彻预防医学方针的光荣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