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切实保障妇女的权益
文章 胡志明 · 1962-12 · 771字
本文回顾越南妇女在革命与抗战中的贡献,指出封建殖民制度对妇女的压迫。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妇女获得解放,宪法与《婚姻与家庭法》保障其平等权利。文章批评了强迫婚姻、索取彩礼及家庭暴力等违法陋习,呼吁党政群团严格执法,妇女自强自立,以维护权益,促进家庭与社会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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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ỦA PHỤ NỮ
古时候,二征夫人、赵夫人曾举旗起义,抗击外敌,拯救百姓。在我国历史上,特别是在革命和抗战时期,妇女表现得非常勇敢。目前,妇女正在北部建设社会主义的事业中做出巨大贡献,并在南部参与反对美-吴庭艳政权的斗争。
在封建和殖民制度下,妇女遭受残酷的压迫。在社会上,妇女被轻视如奴隶。在家庭中,她们被束缚在“三从”的枷锁之中。
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妇女已经获得解放。宪法明确规定了妇女的平等权利。《婚姻与家庭法》也已明确公布。现摘录其中几条如下:
第三条 - 禁止:早婚、强迫结婚、在婚嫁中索取财物。
第十八条 - 父母不得虐待子女,不得残暴对待儿媳。
第十二条 - 在家庭中,夫妻在各方面平等。
第十三条 - 夫妻有义务相互爱戴、尊重,互相帮助进步……建设和睦、幸福的家庭。
总的来说,我们的同胞都遵守法律。但仍有一些人违法。例如:
- 子女不同意或子女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男二十岁,女十八岁),父母却强迫他们娶妻、嫁人;子女不听从就辱骂、殴打。在婚嫁中索取财物的陋习仍然经常发生。
- 轻视妇女,其中最野蛮的是打妻子的陋习。在人民中以及在一些干部和党员中,这种坏习惯依然存在。甚至有干部和党员在妻子刚坐完月子时殴打致重伤!婆婆和嫂子们不仅不劝阻,反而参与“上拳下脚”!
- 更应指责的是,面对这些恶劣和违法的行为,当地党支部、政权和人民往往视而不见!
今后,党委、政权和群众团体(首先是妇女团体和青年团体)必须努力更广泛地宣传《婚姻与家庭法》,并必须严格执行。必须彻底杜绝打妻子和强迫子女结婚的野蛮陋习。必须切实保障妇女的权益。妇女本人必须斗争,做到自强自立,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所有家庭团结起来,就构成大团结的社会。大团结是我国人民在北部胜利建设社会主义事业和实现祖国和平统一事业中无敌的力量。
T.L. 《人民报》,第3199期,196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