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部局势的声明
文章 胡志明 · 1960 · 3380字
本文是胡志明于1960年底发表的声明。他代表越南人民感谢国际社会对南部斗争的支持,呼吁阻止美国及吴庭艳政权的暴行,支持南部人民争取和平与正义。文中强调南部问题应由南部人民自行解决,并祝愿南北同胞团结胜利。附录列出了1959至1960年间胡志明签署的法令、命令及决定,涵盖授勋、行政区划调整、国籍变更及新宪法颁布等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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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写于1960年底(编者注)。越南人民坚决要求美国帝国主义撤出越南南部。南部问题必须由南部人民自行解决。我代表越南人民,真诚感谢佛教国家人民和兄弟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感谢世界上爱好和平与正义的人民,感谢美国人民和进步人士严厉谴责美-吴庭艳政权并热情支持越南南部人民。我恳切呼吁朋友们为了和平与正义,为了人道与自由,阻止美-吴庭艳政权沾满鲜血的双手,并更加有力地支持越南南部人民正义的斗争直至完全胜利。我代表全体北部同胞,亲切祝愿南部同胞:团结、斗争、胜利。资料存于党中央办公厅档案局。
附录
胡志明主席签署的法令、命令和决定目录(1959年至1960年)
1959年——1959年1月2日第01-SL号法令,任命陈孟葵先生担任政府中央监察局副监察长。——1959年1月8日第02-SL号决定,驳回一名犯有杀人抢劫罪罪犯的死刑减刑申请。——1959年1月10日第03-SL号法令,授予来越南工作的中国紧急农业展览团一级劳动勋章。——1959年1月28日第04-SL号法令,授予南定省谢光宝先生家庭一级抗战勋章,其家中有六名子女参军。——1959年2月24日第07-SL号法令,授予建安省阮氏承老夫人家庭一级抗战勋章,其家中有四名子女参军且均为烈士。——1959年3月9日第18-SL号法令,授予在1958年秋收生产竞赛运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八个集体一级劳动勋章。——1959年3月14日第19-SL号法令,授予苏联飞行队一级劳动勋章,该队圆满保障了越南政府代表团赴印度尼西亚访问的航程。——1959年3月23日第20-SL号法令,撤销老街-河江-安沛区行政级别,将河江省并入越北自治区,老街省、安沛省暂由政府直接领导。——1959年4月2日第21-SL号法令,授予来越南访问并演出的中国越剧团一级劳动勋章。——1959年4月28日第22-SL号法令,授予来越南访问并演出的匈牙利芭蕾舞团一级劳动勋章。——1959年4月29日第23-SL号法令,授予春关水闸建设单位一级劳动勋章。——1959年5月6日第24-SL号法令,授予泰-苗自治区一级劳动勋章。——1959年5月26日第25-SL号法令,授予来越南访问并演出的捷克民间艺术家团一级劳动勋章。——1959年5月30日第26-SL号法令,授予前伤残军人部部长武廷统医生三级独立勋章。——1959年6月29日第27-SL号法令,追授前高平省劳动党省委执行委员会书记黄德硕先生二级独立勋章。——1959年6月30日第28-QĐ号决定,驳回一名犯有杀人抢劫罪罪犯的死刑减刑申请。——1959年6月30日第29-QĐ号决定,将一名犯有杀人罪罪犯的死刑减为无期徒刑。——1959年6月30日第30-SL号法令,允许一名印度侨民加入越南国籍。——1959年6月30日第31-SL号法令,允许一名华侨加入越南国籍。——1959年6月30日第32-SL号法令,追授前泰-苗自治区行政委员会副主席潘亚军先生一级劳动勋章。——1959年8月31日第36-SL号法令,授予越南人民军16名高级军官1)将军军衔。——1959年9月4日第37-SL号法令,授予越南人民军19名军官一级胜利勋章。——1959年9月25日第38-SL号法令,授予越南人民军54名干部、军官一级胜利勋章,并追授已牺牲的越南人民军5名干部、军官一级胜利勋章。——1959年9月25日第39-SL号法令,在1959年9月2日国庆节之际,授予在1958年国家计划执行竞赛运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5个单位一级劳动勋章。——1959年10月6日第40-SL号法令,授予河内省胡文杜先生一级抗战勋章,其家中有五名子女参军,其中三名是烈士。——1959年10月12日第41-SL号法令,授予苏联专家万皮洛夫一级劳动勋章。
1) - 大将:阮志清。 - 上将:文进勇、朱文坦。 - 中将:阮文泳、黄文泰、陈文茶、宋豪。 - 少将:陈文光、黎光道、阮青平、陈参、阮平江、阮重永、黄明草、黎章、黎光和。 - 1959年11月6日第44-QĐ号和第45-QĐ号决定,驳回三名犯有抢劫杀人罪罪犯的死刑减刑申请。 - 1959年11月7日第46-SL号法令,授予中国驻越南经济联络局副代表郑安寿二级独立勋章。 - 1959年11月26日第47-SL号法令,授予在越南工作的波兰地球物理团一级劳动勋章。 - 1959年11月26日第48-SL号法令,授予在越南工作的波兰地球物理团团长罗曼·泰西耶教授一级劳动勋章。 - 1959年11月28日第49-SL号法令,授予来越南访问并演出的苏联艺术团一级劳动勋章。 - 1959年11月30日第50-SL号法令,授予高平省劳动党省委常务委员会委员、行政委员会主席谈文义(即黎丛)一级劳动勋章。 - 1959年12月14日第51-SL号法令,重新规定嫁给外国籍丈夫的越南妇女的国籍问题。 - 1959年12月18日第52-SL号法令,授予杜克奋家庭(南定省美禄县)一级抗战勋章,该家庭有5名子女参军(其中3名烈士和1名殉职者);授予谢文廉家庭(河南省理仁县)一级抗战勋章,该家庭有5名子女参军(其中3名烈士)。 - 1959年12月21日第53-SL号法令,允许原法国籍的河内文具厂一名干部加入越南国籍。 - 1959年12月21日第54-QĐ号决定,驳回一名犯有杀人罪罪犯的死刑减刑申请。 - 1959年12月29日第55-QĐ号决定,驳回一名犯有为首组织土匪、组织武装力量对抗政权、杀害人民罪罪犯的死刑减刑申请。
1960年——
1960年1月1日第01-LCT号命令,公布越南民主共和国新宪法。
1960年1月13日第02-LCT号命令,公布《婚姻与家庭法》。
1960年1月13日第03-LCT号命令,公布《越南民主共和国国会代表选举法》。
1960年2月12日第04-LCT号命令,授予奠店锌矿勘探队(北安省)一级劳动勋章,以表彰其超额且全面完成了1959年国家计划。
1960年3月8日第05-LCT号命令,授予一名苏联专家一级劳动勋章。
1960年4月28日第11-LCT号命令,公布《兵役法》。
1960年6月24日第13-LCT号命令,授予河内车厢段一级劳动勋章,以表彰其超额且全面完成了1959年国家计划。
1960年7月7日第14-LCT号命令,授予一名苏联经济顾问一级独立勋章。
1960年7月9日第15-LCT号命令,授予中央歌舞团、总政治局文艺团、越南美术家协会一级劳动勋章。
1960年7月20日第16-LCT号命令,授予一名波兰院士一级劳动勋章。
1960年7月26日第17-LCT号命令,公布《越南民主共和国国会组织法》。
1960年7月26日第18-LCT号命令,公布《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委员会组织法》。
1960年7月26日第19-LCT号命令,公布《人民法院组织法》。
1960年7月26日第20-LCT号命令,公布《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960年7月26日第21-LCT号命令,任命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总理。
1960年8月6日第22-LCT号命令,追授潘操先生一级抗战勋章,以表彰其在新闻工作中作出的重大贡献。
1960年8月10日第23-LCT号命令,准许林英(又名林福)(中国籍)加入越南国籍。
1960年9月1日第24-LCT号命令,公布特赦囚犯事宜,以纪念越南民主共和国成立15周年。
1960年9月1日第25-LCT号命令,公布颁发勋章和奖章事宜,以纪念越南民主共和国成立15周年。
1960年9月17日第26-LCT号命令,授予缅甸联邦文化与友好团一级劳动勋章。
1960年9月16日第27-LCT号命令,授予参与东英—太原铁路建设的一些铁路总局下属单位劳动勋章。
1960年9月23日第28-LCT号命令,授予在文化补习运动中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劳动勋章。
1960年9月23日第29-LCT号命令,授予在1959年执行国家计划竞赛运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南部国营农场和生产合作社劳动勋章。
1960年9月23日第30-LCT号命令,授予越南通讯社和越南之声广播电台一级劳动勋章。
1960年10月28日第31-LCT号命令,授予一名朝鲜舞蹈专家二级劳动勋章。
1960年10月28日第32-LCT号命令,授予多名子女参军的家庭抗战勋章。
1960年12月1日第34-LCT号命令,授予一名朝鲜舞蹈专家一级劳动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