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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真正尊重妇女权益

文章 胡志明 · 1960-10 · 960字
本文指出妇女占人口半数,建设社会主义需真正解放妇女。文章引用宪法与《婚姻与家庭法》强调男女平等,列举河内、清化等地丈夫虐待妻子及教堂促成早婚、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案例。最后提出妇联、青年团、邻里及妇女自身应共同努力,结合教育与纪律,切实保护妇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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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占人口总数的一半。要建设社会主义,就必须真正解放妇女并尊重妇女权益。我国宪法和法律1)已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例如: 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越南民主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婚姻与家庭法》第一条规定:国家保障……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 第十二条规定:在家庭中,夫妻双方在各方面均平等。 第三条规定:禁止……殴打或虐待妻子。 然而,目前仍有一些丈夫对妻子态度恶劣,即使在“千年文物”之地河内也是如此。举几个例子: 在河内良安(Lương Yên),196户人家中有26名丈夫经常打骂妻子,有人甚至将妻子打伤。在二婆征区(Khu Hai Bà Trưng),有人仅因饭菜不合口味,便将整盘饭菜甩到妻子脸上。有的妻子生病,丈夫却置之不理,不予照料。 在清化省广留社(Quảng Lưu),有人将灰烬塞进妻子嘴里,并将妻子打得手臂残疾。有人剃光妻子头发,剥光其衣物,然后牵着妻子游街示众……(见《人民报》,1960年10月20日)。 如此残忍野蛮的行为,既违反国家法律,又违背夫妻情义。 * * * 《婚姻与家庭法》明确规定:禁止早婚(第三条)。女子年满18岁,男子年满20岁方可结婚(第六条)。当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人民法院将承认该离婚行为(第二十五条)。第三条还规定:禁止干涉婚姻自由。 然而,在南定省义新社(Nghĩa Tân),教堂为年仅14岁的儿童主持婚礼,且在短时间内发生了16起早婚事件。同时,教堂禁止教徒与非教徒通婚,禁止离婚。 这严重违反了宪法并触犯了法律。在清化省广留社刘胜村(Lưu Thắng),有一个年仅4岁的女孩,其父母竟打算在今年年底让她出嫁!这既违法,又牺牲了孩子的幸福。 * * * 要真正保护妇女权益,必须做到: - 妇女联合会和青年团必须广泛而持久地负责宣传和教育,使每个家庭清楚了解国家法律,并深刻领悟关于该问题的社会主义道德。 - 邻里街坊和街道居民有责任进行预防,不让此类违法行为发生。 - 妇女自身必须具有自强自立的精神,必须斗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 对于经过教育劝诫仍不改正的人,政权必须严肃执行纪律。《婚姻与家庭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的行为将依法处理。”总之,教育必须与纪律相结合。 T.L. 《人民报》,第2409期,1960年10月23日。 1) 原文为“phép luật”(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