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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明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上的发言

文章 胡志明 · 1959-12 · 641字
胡志明在1959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上,就《婚姻与家庭法》的通过发表讲话。他肯定法律进步性,解释离婚条款旨在解放受封建压迫者,并强调全民执行法律的重要性,以建设幸福家庭及社会主义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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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 国会进行了热烈的发言,这很好。绝大多数代表赞成《婚姻与家庭法》,有一位代表不赞成。那是宗教问题。我们尊重信仰自由。 社会总是在变化,不断前进,永不倒退。法律也总是不断前进,永不倒退。这是规律。 我们制定婚姻法律,即娶妻嫁夫、建立家庭的法律。为什么该法中有关于离婚,即休妻弃夫的条款?正是因为我们还受到旧封建制度的影响,还有一些夫妻被迫结合,无法共同生活。法律必须允许他们分开,以解放他们。 但是,如果我们今后很好地执行《婚姻与家庭法》,强迫的情况不再存在,我们建立的家庭和睦幸福,那么王廷良代表所担心的关于离婚的条款就不再需要了。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很好地执行《婚姻与家庭法》,那么今后,在很短的时间内,社会进步,人类进步,离婚将不再存在。 这样,《婚姻与家庭法》已经获得国会通过。 国会委托国会常务委员会解释该法律中必要的条款。 这是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胜利。但是通过是一回事,执行是另一回事。很好地执行《婚姻与家庭法》是全民的任务。妇女团体、青年团体必须坚持不懈地进行教育,使成员很好地执行。老人们也必须努力了解,为子孙做榜样。做到这样,就确信我们的《婚姻与家庭法》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家庭将拥有幸福,并将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斗争统一国家,建设一个和平、统一、独立、民主和富强的越南。 1) 1959年11月2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婚姻与家庭法》。这是胡志明主席在国会表决通过该法案后的发言(编者注)。 1959年12月29日发言。资料存于国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