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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宪法草案的报告

文章 胡志明 · 1959-12 · 8992字
本文是胡志明在1959年越南民主共和国第一届国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代表宪法修改委员会所作的报告。报告回顾了1946年宪法的制定背景及历史使命,分析了北部进入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南部继续民族民主革命的新形势。报告阐述了修改后宪法草案的核心内容,包括国家性质、迈向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国家组织原则及公民权利义务,并回应了全民讨论中提出的主要意见,旨在动员人民团结建设社会主义并实现国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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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国会第十一次会议 越南民主共和国 尊敬的议长团, 尊敬的各位代表, 在第六次会议上,国会决定修改1946年宪法,并成立宪法修改起草委员会,以向国会提交草案。 起草修改后的宪法是一个长期的工作过程,经过了周密的准备和细致的研究。在完成第一份草案后,1958年7月,我们将该草案提交给军、民、政、党各机关的中高级干部进行讨论。经过这一轮讨论后,草案进行了修订,并于1959年4月1日公布,供全民讨论并提出建设性意见。这次讨论持续了四个月。在各地,在人民各机关、工厂、学校及其他组织中,在城市和农村,对宪法草案的研究和讨论进行得热烈,并已成为一场各阶层人民广泛参与的群众运动。在报刊上,讨论也热烈而丰富。宪法修改委员会收到了许多个人和集体提出的意见信件,其中包括来自我们亲爱的南部同胞和海外侨胞的信件。 人民提出的意见已由宪法修改委员会进行了仔细的研究和讨论,并在此基础上,我们再次对草案进行了修订。 我代表宪法修改委员会,向国会提交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如下: 修改后宪法的重要意义 我们的越南祖国,是历经我国人民数千年的辛勤劳动和英勇斗争而建立起来的。 十九世纪中叶,法国帝国主义开始侵略我国。封建王公大臣向外国侵略者投降,并将我国出卖给法国帝国主义。在近一个世纪里,法国帝国主义勾结封建阶级,对我国进行了极其残酷的统治。从一开始,我国人民就奋起反抗法国帝国主义,以争取民族独立。由于我国人民牺牲战斗的精神,民族解放运动得以不断发展。但是,在近半个世纪之后,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统治仍未被推翻,我国尚未获得独立。 在那种形势下,俄国十月革命爆发并取得辉煌胜利。苏联成立。帝国主义殖民体系开始崩溃。苏联为被压迫民族提供了民族间平等关系的典范。世界被压迫民族认识到,只有依靠社会主义革命运动,走工人阶级路线,才能推翻帝国主义,争取完全的民族独立和民族间的真正平等。俄国十月革命将社会主义革命运动与民族解放革命运动结合在一个反对帝国主义的共同战线中。 在我国,第一次世界大战35之后,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未能将民族解放运动引向胜利。越南工人阶级用十月革命的光芒照亮了越南革命的道路。1930年,工人阶级的政党——印度支那共产党成立,明确指出越南革命经历两个阶段:民族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越南革命第一次有了由工人阶级政党提出的全面政治纲领。从此,越南革命由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统一领导,迅速发展并稳步前进。 1930年义静苏维埃和1936-1939年民主运动使越南革命运动日益高涨,并日益紧密了工人阶级及其政党与国内农民和其他人民阶层的关系。 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法国帝国主义和日本军国主义勾结起来统治我国。在党的领导下,我国人民英勇地起义反抗侵略帝国主义。北山起义36和南圻起义37是大规模革命运动的最初信号。1941年,党建立越盟38,提出“驱逐日法,使越南完全独立,建立越南民主共和国”的任务。 1945年,苏联和世界民主力量击败法西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 紧紧抓住这一机遇,党领导八月革命取得了胜利。帝国主义和封建王公贵族的统治被推翻。人民政权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1945年9月2日,越南民主共和国成立。我们越南的独立向世界人民庄严宣告。在将近一个世纪的奴役之后,我们的祖国获得解放,我们的人民获得自由。我们民族极其光荣的一页历史开始了。 八月革命成功后,我们的人民开始建设国家,以巩固和发展革命成果。1946年1月6日,在全国自由大选中,我们的人民选出了我国的第一届国会。1946年11月9日,国会通过了我国的第一部宪法。 1946年宪法的序言指出: 我们民族在这一阶段的任务是保全领土,争取完全独立,并在民主基础上建设国家。越南宪法必须明确记载革命的辉煌功绩,并必须建立在全体人民团结的原则上,保障各项民主自由权利,实行人民强有力的政权。 1946年宪法确立的制度保障了民族独立和人民的广泛民主。自成立之初,在党的领导下,人民政权颁布了劳动法,实行减租,没收法国殖民者和越南叛徒的土地分给农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得到保障;民主自由权利得到实行。这是一种新的民主制度。 但是,法国帝国主义又挑起战争,企图再次侵略我国。我们的人民紧密团结在党和我们政权的周围,进行长期而艰苦的抗战,坚决粉碎帝国主义及其卖国走狗的奴役阴谋。1953年,在我国人民正在抗战之际,国会通过了《土地改革法》39,彻底实行耕者有其田的方针。 奠边府战役的胜利和日内瓦会议的胜利,光荣地结束了我国人民无比英勇的抗战,我国北部获得完全解放。 历史上第一次,一个被压迫的民族打败了一个强大帝国的侵略,为民族赢得了独立,把土地交给了农民,把真正的民主权利带给了人民。这一胜利是由于我们军民炽热的爱国心和英勇的斗争精神,由于我们全体人民在民族统一战线和人民政权中紧密团结,我们的人民政权建立在工人阶级和党的领导下工农联盟的基础之上,由于社会主义阵营兄弟国家和世界和平民主力量的支持。 八月革命和伟大抗战的胜利证明,一个民族虽然弱小,但如果在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下紧密团结,走正确的马克思列宁主义路线,就一定能够打败侵略的帝国主义。 * * * 自从抗战胜利、和平恢复以来,越南革命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我国北部在人民民主制度下完全解放,已步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但南部暂时仍生活在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统治之下,我们人民必须在新条件下继续民族民主革命。 在北部,完全解放后,各方面都迅速进步。 在三年间(1955-1957),我们治愈了战争创伤,恢复了经济。 1958年,我们开始实施三年经济计划,旨在按照社会主义发展并改造国民经济。 越南劳动党第十四次中央会议认定:“目前北部的社会主义力量已大大强于资本主义力量”。 在文化和经济方面,我们取得了巨大进步,例如: 从1955年到1959年,在农业方面,稻谷产量从360万吨增加到520万吨。在工业方面,1955年我们只有17家国营工厂,1959年已有107家国营工厂。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占总农户的43.9%;大多数未加入合作社的农户已加入换工组。 53%的手工业者加入了各种合作社组织。 在文化方面,我们已基本消灭了文盲。与1955年相比,普通学校学生人数增加了一倍;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人数增加了六倍;大学学生人数增加了七倍;医学博士人数增加了80%,等等。 我们正在迈向社会主义经济。伴随着这些胜利,北部社会的阶级关系已经发生了改变。封建地主阶级已被打倒。工人阶级日益壮大,并加强了对国家的领导。农民阶级正走上合作化的道路。工农联盟日益巩固。革命知识分子正在积极为建设国家贡献力量。民族资产阶级总体上都在接受社会主义改造。各阶层人民在民族统一战线中日益团结。与1946年我国第一部宪法通过时的情况相比,我国北部目前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巨大且良好的变化。 在我国北部迈向社会主义的同时,在南部,美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破坏日内瓦协定,拒绝通过协商举行全国大选以统一我国。它们实行极其残暴的独裁政策,掠夺人民的财产,以极其野蛮的方式镇压和恐吓人民。它们阴谋长期分裂我国,将我国南部变成美帝国主义的殖民地和军事基地,企图在印度支那挑起新的战争。 但是,我们南部的同胞非常英勇,因此南部的斗争运动得以保持并发展。南部同胞要求改善生活和发展民族经济,要求自由民主,要求和平与国家统一,反对压迫剥削,反对美国援助,反对恐吓和屠杀,反对加强军事化,反对准备战争。 北部迈向社会主义正在强烈鼓舞南部的爱国运动。南部同胞始终向往北部,向往我们的政府,并越来越坚信统一祖国的事业。 总之,越南革命已经转入新的阶段。我们有了新的任务。国内和国际条件都对我们有利。 1946年宪法,我国第一部民主宪法,符合当时革命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它已经完成了它的使命。但是,与目前的新形势和新革命任务相比,它已不再适用。因此,我们必须修改该宪法。 修改后的宪法草案明确记载了我们人民过去几年取得的巨大胜利,并阐明了新历史阶段的新革命任务。 修改后的宪法草案内容中的几个要点 下面,我简要介绍修改后的宪法草案内容中的几个要点。 1. 越南民主共和国的国家性质 国家性质是宪法的基本问题。即政权阶级内容的问题。政权掌握在谁手中,为谁服务?这决定了宪法的全部内容。 我们八月革命后建立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国家。如今,修订宪法草案的“前言”又明确规定: “我们的国家是建立在工农联盟基础上的、由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国家”。 为了建设社会主义并斗争实现国家统一,我们必须不断加强工人阶级对人民民主国家的领导。 工农联盟是越南民主共和国的基石。我国农民是极其强大的生产力,同时也是极其强大的革命力量。在人民民主民族革命中,我国农民积极响应党的号召,与工人阶级一起起来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目前,我国农民正积极走上农业合作化道路。这是由于我国农民积极的革命精神,以及党和工人阶级坚持不懈的教育。因此,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我国国家大力帮助农民,巩固工农联盟。 工人阶级与手工业者和小商贩团结,因为他们也是劳动者,并且他们乐意走上合作化道路,他们赞成并支持社会主义革命。 社会主义革命与科学技术的发展、人民文化的发展紧密相连。我们的知识分子在抗战中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他们一直得到党的帮助以取得进步。因此,他们追随社会主义。工人阶级与知识分子紧密团结,帮助他们服务于革命,服务于社会主义。 在工人阶级的领导下,越南民族资产阶级支持了人民民主民族革命。自和平恢复以来,他们在恢复经济事业中作出了一定贡献。目前,我们具备条件按照社会主义道路对他们进行改造。在我国北部,社会主义经济力量已大大超过资本主义经济力量。我们拥有人民政权。劳动群众的革命斗争运动日益强大。民族资产阶级愿意接受改造,以贡献于国家建设事业,建设社会主义。 我国是一个由多个民族组成的统一国家。生活在越南土地上的各民族在权利和义务上完全平等。 我国各民族兄弟在共同的领土上血肉相连,共同经历了一段漫长的历史,一起劳动和斗争,以建设美丽的祖国。 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蓄意破坏民族团结和各民族间的平等,制造民族间的仇恨,实行“分而治之”的政策。我们党和政府始终呼吁各民族消除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造成的隔阂,在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基础上紧密团结在一起。少数民族与多数民族并肩作战,共同对抗共同的敌人,使八月革命和抗战取得胜利。自和平恢复以来,我国国家帮助各民族兄弟在经济、文化和社会方面取得进步。各民族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紧密团结,正积极争先恐后地建设国家。我们的民族政策旨在实现各民族间的平等互助,共同迈向社会主义。 2. 迈向社会主义的总路线 在过去近一百年里,越南是一个殖民地半封建国家。经济非常落后,成分复杂,生产力尚未发展,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低下。要改变这种贫困状况,北部必须迈向社会主义。 修订宪法草案第九条规定,迈向社会主义的路线是:越南民主共和国通过按照社会主义原则发展和改造国民经济,逐步从人民民主制度过渡到社会主义制度,将落后的经济转变为具有现代工业和农业、先进科学技术的社会主义经济。越南民主共和国的经济政策是不断发展生产,以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 在我国目前,生产资料的主要所有制形式如下: - 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 - 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人民的集体所有制。 - 个体劳动者的所有制。 - 少量生产资料属于资本家所有。 我们制度的目的是消灭非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形式,使成分复杂的经济转变为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单一经济。 根据修订宪法草案第十二条,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形式,它领导国民经济,国家必须保证其优先发展。 根据第十三条,合作社经济是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的形式;国家特别鼓励、指导和帮助其发展。 我们必须发展国营经济成分,以为社会主义奠定物质基础,并推动社会主义改造。 - 农业合作化是推动北部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主要环节。经验证明,我国的农业合作化,必须经历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形式。这是非常必要的。我们稳步发展互助组和合作社,农业合作化就一定能够成功。 - 对于手工业者和其他个体劳动者,国家保护他们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努力指导和帮助他们改进经营方式,鼓励他们按照自愿原则组织生产合作社。 - 对于工商业资本家,国家不废除他们对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的所有权;而是努力引导他们从事有利于国计民生的活动,符合国家经济计划。同时,国家鼓励和帮助他们通过公私合营及其他改造形式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根据修订宪法草案第十条,国家按照统一计划领导经济活动。国家利用自己的机关,并依靠工会、合作社和劳动人民的其他组织来制定和执行经济计划。 自和平恢复以来,在开始恢复经济的时候,我们已逐步将北部经济纳入有计划发展的轨道。我们已制定了三年经济恢复计划(1955-1957)。目前,我们正在实施三年初步发展经济和文化计划,并为我们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创造条件。三年计划特别旨在加强对农民、手工业者、其他个体劳动者个体经济成分以及私营资本主义经济成分的社会主义改造,同时扩大和加强国营经济成分的力量,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 3. 越南民主共和国的国家组织 为了切实履行革命任务,我国必须发展全民的民主权利和政治生活,以发挥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每一位越南公民真正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并为实现国家统一而奋斗。 我们的革命政权建立至今已近15年。1946年宪法确立了各级“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国会是全国性的人民委员会。在地方设有地方人民委员会。国会和地方人民委员会由人民通过普选制度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国会决定国家最重要的事务。地方人民委员会决定地方最重要的事务。 在抗战时期,我国国会与政府团结并引导人民,将爱国战争和反帝战争引向辉煌的胜利。我国国会通过了《土地改革法》,旨在完成反封建革命。在地方,人民委员会动员人民积极参与反帝和反封建革命,立下了功劳。 自和平恢复以来,国会通过了三年经济恢复计划、初步发展经济和文化三年计划,以及按照社会主义方向发展和改造经济的各项政策、关于民主自由的各项法律等;这些都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 根据修订宪法草案第四条,越南民主共和国国内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人民通过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的国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行使自己的权力。 我们的选举制度既实行民主,又实行全民团结。所有年满18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年满21岁的公民都有被选举权。 选举按照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的原则进行。 如果国会代表和人民委员会代表表现出辜负人民信任,人民有权罢免他们。 这一原则保障了人民对其代表的监督权。 修订宪法草案第六条规定,所有国家机关的任务是依靠人民,与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意见并接受人民监督。 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人民委员会是地方上的国家权力机关。 国会选举国家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和政府委员会。政府委员会是执行国会法律和决议的机关,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并向国会报告工作。在国会休会期间,政府委员会对国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国会是唯一拥有立法权的机关。全国范围内国家最重要的问题均由国会决定。 人民议会选举各级行政委员会。各级行政委员会是人民议会的执行机关,对人民议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行政委员会的直接领导和政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 地方最重要的事务由人民议会决定。 我们的经济和社会制度旨在充分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在日益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逐步消除资本主义剥削,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日益改善。因此,我国人民具备了真正参与国家管理的充分条件。 * * * 修订宪法草案第四条明确规定,我国国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国会、人民议会、中央政府及国家其他机关均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我国国家将民主发扬到极致,这是因为我国国家性质是人民国家。只有将民主发扬到极致,才能动员人民的一切力量推动革命前进。同时,必须高度集中,以统一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 4.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修订宪法草案明确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些规定证明了我们制度的真正民主性质。 资产阶级常常夸耀他们的宪法保障个人自由、民主自由以及所有公民的权利。但事实上,只有资产阶级才能享受其宪法中规定的权利。劳动人民无法真正享受民主自由,一生受剥削,并背负沉重负担以服务于剥削阶级的利益。 资本家们常常捏造说: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不尊重公民的个人利益。但事实上,只有我们的制度才真正服务于人民的利益,首先是劳动人民的利益,保障人民的一切权利,扩大民主,使人民真正参与国家管理。因此,我国人民竭尽全力履行国家主人的职责,以建设社会主义,使国家强大,人民富裕。 《修改宪法草案》明确规定:越南民主共和国公民 有工作的权利, 有休息的权利, 有学习的权利, 有人身自由的权利, 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自由权利, 有信仰自由的权利,可以信仰或不信仰任何宗教,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等。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特别重视对青年进行德育、智育和体育的教育。 由于我国国家的性质,由于我们的经济和社会制度,国家不仅承认公民的权利,而且保证公民真正享有这些权利所必需的物质条件。 国家保障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但严禁利用民主自由权利侵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正如《修改宪法草案》第三十八条所明确规定的。 在我们的制度下,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根本是一致的。因此,在享受国家和集体给予自己的权利的同时,所有公民必须自觉履行对国家和集体的义务。 因此,公民有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劳动纪律、公共秩序和社会生活规则。公民有义务尊重公共财产,依法纳税,履行兵役义务,保卫祖国。 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利益、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才是一致的。因此,只有社会主义宪法才能使所有公民积极履行对社会、对祖国的义务。 为补充《修改宪法草案》提出的意见 在人民中进行的两次关于修改宪法草案的讨论,是非常热烈的政治活动。我国人民积极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以建设自己的宪法。各地人民、各机关团体、各部队单位、各省人民议会、许多南部同胞和海外侨胞、各报章都提出了很多意见。宪法修改委员会仔细研究了所有这些意见。借此机会,宪法修改委员会向所有为制定这份修改宪法草案做出贡献的同胞表示欢迎。 我们简要陈述同胞们提出的主要意见如下: 1. 关于宪法的“序言”,根据人民的意见,宪法修改委员会已补充说明,以更充分地阐述已取得的胜利、当前革命形势和任务、南部同胞英勇的斗争,并明确北部社会主义革命必将胜利,我国必将统一。 2. 修改宪法草案第一条完全得到所有人的赞同,因为它在开头就记录了我国统一的性质。目前,虽然我国暂时被分割,但我国全体人民,无论是南部还是北部,都坚信我国必将统一。因此,在修改宪法草案第一条中肯定我国统一的性质,是完全正确的。 3. 许多意见建议明确记录我国国家是建立在工农联盟基础上的、由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因为这是一个伟大的历史事实,它给我国人民带来了极其巨大的革命胜利,并保证在我国人民新阶段实现革命任务。由于序言中已明确记录了这一性质,因此第二条只需记录:越南民主共和国国家是一个人民民主国家。这样就足够清楚了。 4. 第三条明确记录越南是一个由许多民族组成的统一国家,我国国家的任务是维护和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团结。 5. 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我国制度中国家机关的基本组织原则,它已体现在我国国家组织中。因此,有许多意见建议将其明确记录在宪法中。我们已将其补充到第四条。 6. 有意见建议应明确说明我国的前进道路,我国经济发展的前景。宪法修改委员会已补充第九条,并明确我国将成为一个拥有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现代工业和农业、先进科学和技术的国家。 7. 有许多意见建议,应将候选年龄规定得高于选举年龄。我们已修改草案第23条,规定选举年龄为18岁,候选年龄为21岁。 8. 我们采纳了关于设立国家国防委员会的意见,并已在草案中体现该意见:越南民主共和国主席是国家国防委员会主席。国家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及其他成员由国会根据主席的提名选举产生。 9. 关于国会的各委员会,有意见建议在宪法中明确列出国会将设立的委员会。我们认为,可以在宪法中明确列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法律草案委员会、计划与预算委员会,同时规定国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委员会,以协助国会和国会常务委员会工作。 10. 有许多意见建议在宪法中规定,主席在认为必要时有权出席并主持政府委员会会议。宪法修改委员会赞同该建议,并已在第66条中予以规定。 除了宪法修改委员会已同意并据此修改宪法草案的那些建议外,还有许多关于其他细节问题的意见,这些问题属于法律范畴或国家机关活动范畴。我们将把这些意见转交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研究。 * * * 各位代表: 14年前,我国人民欢欣鼓舞地迎接了我们的第一部宪法。今天,我国人民再次热烈讨论修改后的宪法草案。 在讨论修改宪法草案的过程中,人民清楚地看到了所克服的困难,并对取得的巨大胜利感到十分振奋。这些胜利包括:我国北部完全解放,我国人民真正掌握了政权,社会主义经济以快速的速度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得到改善。我国人民的革命道德日益提高;人民的团结精神日益增强。民主生活得到充分发挥;人民真正当家作主。 我国南部和北部的各阶层人民热烈拥护修改后的宪法草案。我国全体人民坚信,南北一定将在统一的越南祖国大家庭中团聚。 这部宪法将使亲爱的南部同胞无比振奋,更加向往我们的国会和政府,更加努力奋斗以实现祖国统一。 全国同胞都知道,之所以有这部宪法修正案草案,是因为党组织了并领导了已取得的光辉胜利,并为未来巨大的成功提供了坚实保障;是因为我们全体人民团结起来,按照党的路线英勇斗争,以建设国家。 自国会委托起草宪法修正案草案以来,我们委员会一直连续工作,已召开27次会议。今天草案已完成,我们委员会请求向国会提交草案。我们尽了努力,但我们的意见有限。我们期望各位国会议员进行讨论并补充意见,以便国会通过。 经国会通过后,这部草案将成为我国的新宪法。 这部宪法将进一步发扬我国人民的爱国心和社会主义精神,将动员我国人民更加紧密地团结,更加努力地开展劳动竞赛,以建设一个和平、统一、独立、民主和富强的越南。 1959年12月18日宣读。载于《胡主席的呼吁》,真理出版社,河内,1960年,第5卷,第317-3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