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加拿大总理皮尔逊
文章 胡志明 · 1955-11 · 492字
胡志明答复加拿大总理皮尔逊关于越南选举自由的言论。文中指出加方未明确“加拿大式自由”定义,并阐述越南民主共和国主张的选举、被选举及宣传自由原则,强调将确保全国普选符合日内瓦协议,自由民主,区别于吴廷琰的假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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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总理
总理先生:
外国通讯社(11月7日至11日)报道说:当您在印度谈及越南问题时,您曾宣称:“作为一个国际监督委员会的成员,加拿大只有在确信越南的普选将像印度和加拿大的选举那样自由时,才能承认越南的普选……”。
首先,我国人民感谢您对越南问题的关注。但我们遗憾地看到,您没有明确说明加拿大式的自由究竟是什么样的?
越南人民和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主张的选举自由如下:
- 选举自由——所有年满18岁的越南男女公民,不分阶级、种族、宗教、政治倾向,均有权参加选举,自由投票选举自己信任的人。
- 被选举自由——所有年满21岁的越南男女公民,不分上述任何条件,均有权自由被选举。
- 宣传自由——所有越南公民,不分北部或南部,均有权通过集会、传单、报刊等方式,自由地在全国各地进行宣传。北部政府和南部政权必须保障所有参与普选活动的公民的自由与安全。
- 投票方式完全平等、秘密和直接。总之,越南人民和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将确保全国普选(如日内瓦协议所规定)完全自由和民主,这与吴廷琰的假“公民投票”完全不同。
那么,这是否就是加拿大式的选举自由?恳请您指教。
C.B. 《人民报》第624期,195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