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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判决,一个教训

文章 胡志明 · 1955-07 · 407字
文章对比了殖民时期与1955年越北法院对交通肇事案的判决差异。殖民时期官员肇事仅获缓刑,而1955年兴安号沉船案责任人被判重刑。这体现了革命政权对人民生命财产的保护,警示运输从业者需提高责任意识,遵守法规。
胡志明人民报兴安号沉船案越北联合区交通肇事司法判决殖民统治人民生命财产保护革命政权责任意识
大约1941年,河内火车站的一名法国官员,因下令一列火车在不恰当的时间运行,导致在文典站附近的仙桥发生了一起可怕的事故,两列火车相撞。数百人丧生,许多人受伤。案件提交法庭后,那名法国官员仅被判处缓刑,之后仍继续在铁路部门工作。 在法国殖民统治时期,船舶和车辆事故每天发生。每一起案件提交法庭,都是法官收受贿赂并包庇肇事者继续漠视人民生命的机会。 1955年7月6日,越北联合区人民法院在河内举行特别法庭,审理兴安号机动船沉没事故案。法庭判处船长阮文敬和船主阮文敌终身监禁,阮文辉有期徒刑10年(见1955年7月8日出版的《人民报》)。 此事表明,我们的政权重视并积极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这是我们革命政权与殖民主义、封建主义反动政权之间的一个根本区别。运输业者、车辆和船舶驾驶员需要以上述案件为教训,以培养和增强重视人民生命和财产的意识,始终严格遵守政府的政策和法规。 H.B. 《人民报》,第493期,195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