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按年份 · 按作者

公民道德

文章 胡志明 · 1955-01 · 586字
本文阐述民主国家中公民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列举遵守法律、纳税、保卫祖国等公民道德准则,指出抗战中人民自觉履行义务,但仍有少数人因旧社会残余或敌对宣传而违法。强调通过自我批评和干部教育提升爱国精神,对顽固违法者依法惩处。
公民道德民主人民当家作主权利与义务抗战公共财产爱国自我批评法律帝国主义
我国是民主国家,即国家由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既然有当家作主的权利,就必须履行公民职责,恪守公民道德,即: - 遵守国家法律。 - 遵守劳动纪律。 - 维护公共秩序。 - 按期、足额纳税(缴税),以建设共同利益。 - 积极参加公共事务。 - 保护公共财产。 - 保卫祖国。 在抗战的岁月里,我军英勇牺牲,流血牺牲;同胞们踊跃贡献物资和人力。这表明我国绝大多数人民已自觉、主动地履行了国家主人的义务。 但仍有一小部分人未能做到如此。他们只想享受权利,却不愿履行义务。甚至有人破坏法律(如贪污、投机倒把、逃税、盗窃、流氓行为……)。这些恶习源于: a) 旧社会、殖民制度和封建制度残余的影响。 b) 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进行欺骗宣传,唆使和蒙蔽,导致一部分落后者逃避义务,违反法律和公民道德。 因此,我们需要进行公民道德教育,使每个人明白:国家的共同利益与个人的私人利益是一致的;公民的权利与公民的义务是一致的;既然身为国家的主人,就必须对祖国负责。教育有多种方式:通过群众自我批评和相互批评,帮助群众教育群众,互相教导。干部通过揭露敌人的阴谋,用事实向群众解释国家主人高贵地位、我们巨大的建设力量、民族的光荣未来,来提高每个人的爱国精神。教育为主,但对于顽固不化、拒绝改正的人,政权必须运用法律。法律是人民的法律,用于阻止损害人民的行为,以保护绝大多数人民的共同利益。 C.B. 《人民报》,第320期,195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