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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民主集中制

文章 胡志明 · 日期未知 · 452字
本文阐述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出党以支部为基层,通过县委至中央的层级统一组织。民主集中制包含两方面:一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权力源于群众委托,须遵守个人服从组织等纪律;二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党员有权参与决策,但不得违背党的集中领导、决议及纪律。
民主集中制支部支部委员会中央集中民主选举纪律领导机关党员服从方针
党的基层组织是支部。支部由支部委员会领导;全体党员接受支部委员会的领导。在支部委员会之上,有县委、省委、区委,直至中央。全体党员、所有层级,按照一定原则统一组织起来。这个原则就是民主集中制。其含义是: A- 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 党的领导机关具有威信和真正的权力。党的方针、政策、决议,全体党员必须执行。党的纪律,全体党员必须遵守。这就是集中。但这种集中不是个人专断;它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的。其含义是: 1- 各级领导机关均由党员群众选举产生。 2- 党的方针、政策、决议,均由党员群众集中经验和意见而形成。然后由党的会议讨论决定,任何人不得独断专行。 3- 领导机关的权力是由党员群众委托的,而不是任何人争取得来的。因此,领导者必须亲近党员群众,向他们学习,倾听他们的意见。如果对群众摆架子,滥用权力——那就是错误。 4- 党的纪律是: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 B- 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在党内,全体党员有权提出意见,提出建议,参与解决问题。但绝不允许违背党的集中领导,违背党的决议和党的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