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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人民的权利与义务

文章 胡志明 · 日期未知 · 476字
本文阐述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出该制度使人民成为国家主人。对比旧制度下人民仅有义务无权利,新制度赋予人民自由、选举等权利。强调人民需履行抗战建国义务,并区分“人民”与“国民”概念,明确反动派虽属国民但无政治权利,须守法。
民主集中制人民权利义务抗战建国选举权国民反动派自由
政权机关是统一、集中的。 从乡人民委员会和乡抗战行政委员会到国会和中央人民政府,少数必须服从多数,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地方必须服从中央。这就是既民主又集中。 民主集中制使全体人民(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都成为国家的真正主人,都团结起来进行抗战建国。 21- 人民的权利与义务 在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统治下,人民只有义务,如缴纳赋税、当兵服役,而没有权利。俗语“民愚如墨,打则倒,喊则立”,已清楚说明了这种状况。 在民主共和制度下,则完全不同。人民有义务,同时也有权利。人民有思想自由、组织自由、信仰自由等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国内各民族享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享有这些权利,因此每个人都需要积极履行自己在抗战、救国、建设国家各项事务中的义务。 人民与国民不同。 人民是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四个阶级以及其它爱国分子。这是国民的基础。 那些尚未被判处死刑的反动派,仍然是国民。但他们不处于人民的地位,不享有如人民般的权利。他们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没有组织宣传的权利等。但他们必须履行义务,如服从秩序、遵守人民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