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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八条命令

文章 胡志明 · 1952-09 · 1141字
本文是胡志明于1952年9月9日颁布的《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八条命令》。针对山区同胞,政府旨在消灭法国侵略者及傀儡政权,解放人民。命令规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与生产秩序;没收敌产分配给农民;保护宗教文化机构;奖赏有功、惩处叛国;维持治安,要求残部投降;动员农民互助增产;保护守法外国侨民。旨在巩固政权,支援抗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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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民主共和国 多年来,法国殖民者和越南王公贵族对山区同胞进行了残酷的压迫和剥削。如今,我国政府派遣军队消灭法国侵略者及其傀儡叛国集团,以解放同胞摆脱奴役枷锁,并帮助同胞建设更加自由、幸福的生活。 政府颁布以下八条命令,供全体干部、军队和人民遵循: 1. 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 全体人民,不分阶级、信仰和职业,都必须维持秩序,努力支持人民政权,真诚地与人民军队合作,遵守政府的法律和军队的命令。 人民政权和人民军队有义务与人民紧密团结,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 人民中的汉奸、密探、抢劫者、捣乱者或破坏者,将受到严厉惩处。 2. 保护人民的生产职业 人民政权和人民军队必须保护人民安心生产。 良民从事耕种、做工、经商等,无论从事何种职业,都应继续从事该职业。 那些因敌人逼迫村庄而被迫迁移,或随抗战疏散的人员,都应返回村庄恢复原有的生产。 3. 没收法国侵略者和叛国集团的财产 这些财产均予以没收,交由人民政权处理。 他们的土地将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 在法国和傀儡的钢铁厂、国库、工厂、种植园、仓库等机构工作的人员,必须保管好机器、工具、财物和账簿,以便移交给人民政权。愿意继续工作的人员,政府将根据其才能予以任用。 4. 保护寺庙、教堂、学校、 商店及其他文化、社会机构 在这些机构工作的人员,照常工作。人民政权和人民军队必须保护他们。 政权、军队和团体必须尊重同胞的信仰、风俗和习惯。 5. 奖赏有功者,惩罚有罪者 叛国者、大奸大恶之人,将受到惩处。 那些被敌人强迫跟随他们,如今不反抗人民政权和人民军队的人,将得到政府的宽大处理。 那些协助人民政权和人民军队消灭敌人、铲除奸细有功的人,将受到奖励。 任何乘机破坏、盗窃,携带公款或文件逃跑,或拒绝将其移交给人民政权和人民军队的人,将受到惩处。 6. 维持秩序和治安 法国侵略者和土匪的残部,都必须向军队或人民政权投降。 自动投案并交出全部武器者,政府将予以宽大处理。 抗拒、不投案或隐匿武器者,将受惩处。 包庇殖民者、傀儡政权,或纵容、协助土匪者,将被追诉。 协助人民政权和人民军队追捕法国殖民者残部及土匪,或号召其投案者,将获奖励。 7. 人民,特别是农民, 应重新组织起来 一方面互助增产,改善自身生活。 另一方面协助人民政权和人民军队逐步实施有利于地方的各项事务。 8. 保护外国侨民 的生命与财产 各侨民应安居乐业,维持秩序。必须遵守政府法律及越南人民军队的命令。 为殖民者充当密探、间谍、特务,或从事反对越南抗战的行为,或协助、包庇法军及叛国者,将依越南政府法律受罚。 * * * 人民军队纪律严明,买卖公平,不拿群众一针一线。 同胞们请安心生产,维持秩序,支援军队,拥护人民政权,为部队、干部和机关保守秘密;切勿听信敌军及伪军之无稽宣传。 今予公布 1952年9月9日 越南民主共和国主席 胡志明 档案存于国家第一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