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八条命令
文章 胡志明 · 1952-09 · 1141字
本文是胡志明于1952年9月9日颁布的《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八条命令》。针对山区同胞,政府旨在消灭法国侵略者及傀儡政权,解放人民。命令规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与生产秩序;没收敌产分配给农民;保护宗教文化机构;奖赏有功、惩处叛国;维持治安,要求残部投降;动员农民互助增产;保护守法外国侨民。旨在巩固政权,支援抗战。
越南民主共和国胡志明八条命令法国殖民者人民政权人民军队抗战没收财产土地分配维持秩序保护侨民山区同胞傀儡政权生产恢复纪律严明
越南民主共和国
多年来,法国殖民者和越南王公贵族对山区同胞进行了残酷的压迫和剥削。如今,我国政府派遣军队消灭法国侵略者及其傀儡叛国集团,以解放同胞摆脱奴役枷锁,并帮助同胞建设更加自由、幸福的生活。
政府颁布以下八条命令,供全体干部、军队和人民遵循:
1. 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
全体人民,不分阶级、信仰和职业,都必须维持秩序,努力支持人民政权,真诚地与人民军队合作,遵守政府的法律和军队的命令。
人民政权和人民军队有义务与人民紧密团结,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
人民中的汉奸、密探、抢劫者、捣乱者或破坏者,将受到严厉惩处。
2. 保护人民的生产职业
人民政权和人民军队必须保护人民安心生产。
良民从事耕种、做工、经商等,无论从事何种职业,都应继续从事该职业。
那些因敌人逼迫村庄而被迫迁移,或随抗战疏散的人员,都应返回村庄恢复原有的生产。
3. 没收法国侵略者和叛国集团的财产
这些财产均予以没收,交由人民政权处理。
他们的土地将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
在法国和傀儡的钢铁厂、国库、工厂、种植园、仓库等机构工作的人员,必须保管好机器、工具、财物和账簿,以便移交给人民政权。愿意继续工作的人员,政府将根据其才能予以任用。
4. 保护寺庙、教堂、学校、
商店及其他文化、社会机构
在这些机构工作的人员,照常工作。人民政权和人民军队必须保护他们。
政权、军队和团体必须尊重同胞的信仰、风俗和习惯。
5. 奖赏有功者,惩罚有罪者
叛国者、大奸大恶之人,将受到惩处。
那些被敌人强迫跟随他们,如今不反抗人民政权和人民军队的人,将得到政府的宽大处理。
那些协助人民政权和人民军队消灭敌人、铲除奸细有功的人,将受到奖励。
任何乘机破坏、盗窃,携带公款或文件逃跑,或拒绝将其移交给人民政权和人民军队的人,将受到惩处。
6. 维持秩序和治安
法国侵略者和土匪的残部,都必须向军队或人民政权投降。
自动投案并交出全部武器者,政府将予以宽大处理。
抗拒、不投案或隐匿武器者,将受惩处。
包庇殖民者、傀儡政权,或纵容、协助土匪者,将被追诉。
协助人民政权和人民军队追捕法国殖民者残部及土匪,或号召其投案者,将获奖励。
7. 人民,特别是农民,
应重新组织起来
一方面互助增产,改善自身生活。
另一方面协助人民政权和人民军队逐步实施有利于地方的各项事务。
8. 保护外国侨民
的生命与财产
各侨民应安居乐业,维持秩序。必须遵守政府法律及越南人民军队的命令。
为殖民者充当密探、间谍、特务,或从事反对越南抗战的行为,或协助、包庇法军及叛国者,将依越南政府法律受罚。
*
* *
人民军队纪律严明,买卖公平,不拿群众一针一线。
同胞们请安心生产,维持秩序,支援军队,拥护人民政权,为部队、干部和机关保守秘密;切勿听信敌军及伪军之无稽宣传。
今予公布
1952年9月9日
越南民主共和国主席
胡志明
档案存于国家第一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