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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报

文章 胡志明 · 1948 · 11563字
本文收录了胡志明1948年创作的一首汉文诗《捷报》及其三种译文,诗中描写秋夜闻钟惊梦,恰逢联区传来抗战胜利消息。文末附有1947年至1948年胡志明主席签署的法令目录,涵盖军事任命、行政改革、经济管制、货币发行及司法组织等抗战时期国家治理内容。
胡志明捷报抗战联区法令越南民主共和国军事任命行政改革经济管制货币发行司法组织人民政权总司令部国防部内务部经济部财政部卫生部劳动部农业部教育外交华侨事务军事法庭民兵自卫队勋章抚恤金税收公债信贷贸易封锁疏散移民垦荒纸币印花税公民权国籍边界选举监察津贴工资公务员监狱减刑国庆纪念敌人占领区威胁区河内清化平定河静宁平南河广严北宁海阳建安西原中部南部北部战区分区联合区
月只问:诗成否? 军务忙,未暇作诗。 山楼钟响惊秋梦, 恰是联区捷报时。 捷报 月推窗问:诗成否? 军务忙,未暇作诗。 忽闻山楼钟响,惊破秋夜之梦, 恰是联区传来捷报之时。 捷报 月入窗来索诗, 军务正忙,请待明日。 楼钟忽惊秋梦, 正是联区捷报传来。 1948年作,汉文。载《胡志明诗》,文学出版社,河内,1975年,第106页。 附录 胡志明主席1947年至1948年签署法令目录 1947年——第7-SL号法令,1947年1月21日,任命越南邮电总局局长。——第8-SL号法令,1947年1月22日,任命疏散与迁移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及委员。——第9-SL号法令,1947年1月29日,暂时停止执行第13-SL号法令(1946年1月24日)B款及第42号法令(1946年4月3日)中关于逮捕、拘留和起诉政府各级人员、行政及司法机关人员的规定。——第10-SL号法令,1947年1月30日,任命国防部军事训练局局长。——第11-SL号法令,1947年1月30日,重新规定第40号法令(1946年3月29日)中记载的轻罪和重罪的拘留期限。——第11-SLb号法令,1947年2月2日,将各地政处、局并入农业部。——第12-SL号法令,1947年2月3日,关于报刊及各类出版物审查、印刷、发行制度。——第13-SL号法令,1947年2月3日,暂时禁止货物进出口。——第14-SL号法令,1947年2月3日,设立生产信贷局。——第15-SL号法令,1947年2月7日,任命内务部驻清化省和平定省特派员。——第16-SL号法令,1947年2月12日,任命国防部政治局局长及河内行政委员会副主席兼政治副局长、民兵处处长。——第17-SL号法令,1947年2月16日,设立农业部垦荒移民局。——第18-SL号法令,1947年2月16日,任命垦荒移民局局长、各副局长。——第19-SL号法令,1947年2月16日,关于军事法庭(前线军事法庭除外)的组织与职能。——第20-SL号法令,1947年2月16日,规定退休人员、伤残人员、烈士遗属的抚恤金制度。——第21-SL号法令,1947年2月16日,任命生产信贷局局长。——第22-SL号法令,1947年2月16日,从国家预算中拨款3000万盾给信贷局。——第23-SL号法令,1947年2月16日,设立经济部工业生产委员会。——第24-SL号法令,1947年2月16日,任命办公厅主任 经济部。——第25-SL号法令,1947年2月21日,改组清化省行政委员会。——第26-SL号法令,1947年2月28日,规定田土税附加税率(1%)。——第27-SL号法令,1947年2月28日,规定抗战时期直接税的征收方式与制度。——第27b-SL号法令,1947年3月2日,向年满18岁的公民分配公有荒地。——第28-SL号法令,1947年3月10日,修改河静省甘露县及荣市-本水市的行政边界。——第29-SL号法令,1947年3月12日,规定雇主与越南工人之间的关系。——第29b-SL号法令,1947年3月16日,在经济部下设对外贸易局。——第30-SL号法令,1947年3月17日,指派劳动部部长负责疏散与移民事务。——第31-SL号法令,1947年3月19日,修改1946年7月20日第131-SL号法令关于司法与警察组织的第3条。——第32-SL号法令,1947年3月19日,修改1946年3月29日第40-SL号法令关于保障公民自由权的第9条。——第32b-SL号法令,1947年3月19日,规定全国疏散、移民基金,由劳动部部长使用。——第33-SL号法令,1947年3月19日,关于将1945年8月19日之前颁布的刑法中规定的罚金增加10倍。——第34-SL号法令,1947年3月19日,修改1946年12月20日第1-SL号法令关于区、省保护委员会的第2条。——第35-SL号法令,1947年3月19日,修改1946年3月25日第34-SL号法令关于国防部组织的第4条,废除第6条和第10条。——第36-SL号法令,1947年3月19日,任命国防部军需局局长。——第37-SL号法令,1947年3月19日,任命国防部交通工兵局局长。——第38-SL号法令,1947年3月28日,修改1947年3月19日第34-SL号法令关于区、省、县、乡保护委员会组成的第1条。——第39-SL号法令,1947年4月1日,废除1946年12月19日之前发行的印花税票和流通凭证,并规定新的印花税票及税收方式。——第40-SL号法令,1947年4月1日,准许一名华侨妇女加入越南国籍。——第41-SL号法令,1947年4月4日,成立清化省山区特别行政委员会。——第42-SL号法令,1947年4月7日,废除各级、省、市、自治区的预算,并入全国基金。保留国防特别基金。——第43-SL号法令,1947年4月19日,拨给对外贸易局2000万盾作为初始运营资金。——第44-SL号法令,1947年4月19日,任命补给局局长。——第45-SL号法令,1947年4月25日,设立最高军事法庭。——第46-SL号法令,1947年4月30日,任命卫生部部长 ……及卫生部部长办公室主任。——第47-SL号法令,1947年5月1日,规定总司令部、总参谋部、政治局、军队总司令部办公室的组织架构。——第48-SL号法令,1947年5月15日,允许在全国范围内流通若干面额的纸币(1盾、5盾、10盾、20盾、50盾、100盾、500盾)。——第49-SL号法令,1947年5月15日,设立“胡志明奖”以表彰军工行业。——第50-SL号法令,1947年5月15日,设立军功勋章和战士勋章,规定对军队、民兵自卫队中的个人和单位的奖励办法。——第51-SL号法令,1947年6月1日,暂时确定越南盾与正在流通的明命、绍治年号货币的比价。——第52-SL号法令,1947年6月1日,重新规定货物进出口税率。——第53-SL号法令,1947年6月1日,规定印花税票的规格样式。——第54-SL号法令,1947年6月1日,撤销对外贸易局管理委员会,将对外贸易局置于经济部指导之下。——第55-SL号法令,1947年6月12日,允许一名奥地利侨民加入越南国籍。——第56-SL号法令,1947年6月17日,成立外语学校。——第58-SL号法令,1947年6月6日,设立金星勋章、胡志明勋章和独立勋章,并规定授予办法。——第59-SL号法令,1947年7月5日,在国防部内设立“军区、中央军事法庭”。——第60-SL号法令,1947年7月5日,修改第19-SL号法令(1947年2月16日)第二条,关于退休金、伤残津贴、遗属抚恤金及阵亡将士的规定。——第61-SL号法令,1947年7月5日,禁止携带资本(外币、越南盾、各类银行票据)出境和入境。——第62-SL号法令,1947年7月5日,将石河县的两个社并入甘露县(河静省)。——第228-SL/M号法令,1947年7月18日,任命阮山为第四战区区长。——第229-SL/M号法令,1947年7月18日,调黎设雄担任总司令部军队监察员。——第230-SL/M号法令,1947年7月18日,在第四战区设立分军区并任命分军区区长。——第231-SL/M号法令,1947年7月18日,在中部南部发行“信用券(1盾、5盾、10盾、20盾、50盾、100盾、500盾),具有与越南纸币同等的效力”。——第232-SL/M号法令,1947年7月18日,任命政府主席办公室主任。——第233-SL/M号法令,1947年7月25日,任命第一、二、三、四、五、十和十二区的政治委员。——第235-SL/M号法令,1947年7月25日,规定第十一、二、十四区的边界。——第65-SL号法令,1947年7月26日,任命南河省行政委员会委员。——第66-SL号法令,1947年7月26日,任命俄……县副县长 山(清化)。——1947年7月26日第67-SL号法令,准许南部行政委员会发行公债(第二次)。——1947年7月26日第68-SL号法令,废除1946年3月29日第40号法令第9条,并以新的第9条取代,关于逮捕、调查、建立档案的程序,针对那些因“认为其言论或行为危害治安,或危害抗战”而被逮捕的人。——1947年8月4日第234-SL/M号法令,任命尊德胜先生担任全国特别监察。——1947年8月5日第236-SL/M号法令,规定国家军队总司令拥有与部长相同的权限和职务,并是政府内阁中联合部委员会的成员。——1947年8月17日第74-SL号法令,任命外贸局局长。——1947年8月19日第75-SL号法令,准许一名德国侨民加入越南国籍。——1947年8月23日第70-SL号法令,任命第十一区、第十五区区长,第六区副区长,以及第二区、第十二区政治委员。——1947年8月23日第71-SL号法令,任命第六区、第八区、第九区政治委员。——1947年8月26日第76-SL号法令,成立独立团。——1947年8月26日第77-SL号法令,任命独立团团长、副团长及独立团政委。——1947年9月3日第78-SL号法令,规定区抗战委员会中委员的数量及指定方式。——1947年9月4日第79-SL号和第80-SL号法令,任命两名委员进入第十四区抗战委员会。——1947年9月7日第81-SL号法令,任命国防部民兵处处长。——1947年9月17日第82-SL号法令,修改1947年3月16日第29b-SL号法令中关于设立外贸局的第7条。——1947年9月17日第83-SL号法令,在主席府下设勋章院。——1947年9月17日第86-SL号法令,设立越南国家银行。——1947年9月17日第87-SL号法令,为政府职员设立临时津贴。——1947年9月20日第88-SL号法令,规定对有三名子女参军的家庭的奖励形式。——1947年9月30日第90-SL号法令,规定国防部与总司令部之间的关系。——1947年9月30日第237-SL/M号法令,任命宁平省抗战兼行政委员会主席。——1947年10月1日第91-SL号法令,将省至社各级的抗战委员会与行政委员会合并为抗战兼行政委员会。规定委员会的组成以及各级委员会之间的工作关系。——1947年10月3日第92-SL号法令,任命伤残军人、退伍军人部办公厅干部(办公厅主任、办公厅主任)。——1947年10月3日第93-SL号法令,任命战略抗战兼行政委员会的行政委员、人民委员 第一区。——1947年10月3日第94-SL号法令,任命第二区抗战行政委员会的行政委员和人民委员。——1947年10月3日第95-SL号法令,任命第三区抗战行政委员会的行政委员和人民委员。——1947年10月3日第96-SL号法令,任命第十区抗战行政委员会的行政委员和人民委员。——1947年10月3日第97-SL号法令,任命第十一区抗战行政委员会的行政委员和人民委员。——1947年10月3日第98-SL号法令,任命第十二区抗战行政委员会的行政委员和人民委员。——1947年10月3日第99-SL号法令,任命国防部民兵局副司长。——1947年10月3日第100-SL号法令,任命西原负责委员会成员。——1947年10月3日第101-SL号法令,在区、省设立伤残军人和退伍军人事务局及厅。——1947年10月17日第263-SL/M号法令,任命范文同先生为政府驻中南部特使。——1947年10月27日第264-SL/M号法令,任命政府驻第四战区特使。——1947年11月1日第102-SL号法令,允许在南部发行面值为1盾、5盾、10盾、20盾、50盾、100盾、500盾的代金券,其效力等同于越南纸币。——1947年11月25日第265-SL/M号法令,将广严省(含鸿盖地区)并入第十二战区。——1947年12月7日第612-MDB号法令,嘉奖各社抗战行政委员会主席及委员。 1948年——1948年1月1日第103-SL号法令,废除劳动部劳动总监察长及行政监察处处长职务。——1948年1月1日第104-SL号法令,规定“国营企业”的基本原则。——1948年1月1日第105-SL号法令,任命垦荒移民总局副局长。——1948年1月1日第106-SL号法令,任命第三区抗战委员会委员。——1948年1月20日第107-SL号法令,任命军队总监察长、副总监察长。——1948年1月20日第108-SL号法令,任命军队总司令部情报局局长。——1948年1月20日第109-SL号法令,任命陈国俊陆军中学校长。——1948年1月20日第110-SL号法令,授予武元甲先生大将军军衔。——1948年1月20日第111-SL号法令,授予黄文泰先生及军队若干干部少将军衔。——1948年1月20日第112-SL号法令,授予军队若干干部少将军衔。——1948年1月25日第113-SL号法令,规定越南民主共和国军队总司令部军事训练局的组织与任务。——1948年1月25日第114-SL号法令,任命……局局长 军事训练。——1948年1月25日第115-SL号法令,授予阮平中将军衔。——1948年1月25日第116-SL号法令,为国防部非军人职员设立军衔体系。——1948年1月25日第117-SL号法令,授予陈大义少将军衔。——1948年1月25日第118-SL号法令,将总司令部下属的民兵处改为民兵局。——1948年1月25日第119-SL号法令,将总司令部直属的检查处改为越南国家军队总监察局。——1948年1月25日第120-SL号法令,将各战区合并为联区。——1948年1月25日第121-SL号法令,任命南中部抗战兼行政委员会各委员。——1948年1月25日第122-SL号法令,任命第一、第三、第十联区联区长、联区副长、政治委员,并调派军队干部至越南国家军队总司令部。——1948年1月25日第123-SL号法令,任命第十联区抗战兼行政委员会各委员。——1948年1月25日第124-SL号法令,任命第一联区抗战兼行政委员会各委员。——1948年1月25日第125-SL号法令,任命第三联区抗战兼行政委员会各委员。——1948年1月25日第126-SL号法令,正式确认南中部抗战兼行政委员会主席。——1948年1月25日第127-SL号法令,任命第四联区抗战兼行政委员会委员。——1948年1月25日第128-SL号法令,正式确认第四联区抗战兼行政委员会主席。——1948年2月5日第129-SL号法令,补充1946年12月28日第3号法令第一条,暂时推迟人民议会和乡行政委员会的选举。——1948年2月15日第130-SL号法令,任命内务部总理事务职。——1948年2月15日第131-SL号法令,规定军队中少尉、少校、中校和大校的级别限制及晋升时限。——1948年2月15日第132-SL号法令,任命南部抗战兼行政委员会各委员及各顾问。——1948年2月15日第133-SL号法令,批准南部抗战兼行政委员会主席及两名副主席。——1948年2月15日第134-SL号法令,任命第一联区抗战兼行政委员会委员。——1948年2月15日第135-SL号法令,任命第三联区抗战兼行政委员会委员。——1948年2月15日第136-SL号法令,修改1946年12月28日第4-SL号法令第三条,授权战区抗战行政委员会对罪犯予以特赦或减刑。——1948年2月15日第137-SL号法令,设立中央华 越南华侨事务局。- 1948年2月15日第138-SL号法令,任命越南华侨事务局中央总局局长。- 1948年2月15日第139-SL号法令,关于接受抗战捐赠品及使用这些物品。- 1948年2月29日第140-SL号法令,设立直属经济部的补给运输局;废除根据1946年11月15日议定设立之补给局。- 1948年2月29日第141-SL号法令,任命补给运输局局长。- 1948年3月2日第142-SL号法令,任命财政部事务总理。- 1948年3月2日第143-SL号法令,任命越南国家银行总局长。- 1948年3月2日第142-SL号法令,严禁在越南全境滥杀牛。- 1948年3月2日第145-SL号法令,责成垦荒移民局组织移民前往开垦并恢复国家所有的荒地。- 1948年3月2日第146-SL号法令,规定军事法院的任务。- 1948年3月2日第147-SL号法令,允许在南部发行并在全境流通新式纸币(1盾、5盾、20盾、50盾及100盾)。- 1948年3月25日第148-SL号法令,废除府、州、县之名;乡以上、省以下之层级统一称为县。- 1948年3月25日第149-SL号法令,规定在“抗战兼行政委员会”之名中废除“兼”字;称为“抗战行政委员会”。- 1948年3月25日第150-SL号法令,规定在敌占区或受威胁地区人民委员会的组织、权限及工作方式。- 1948年3月25日第151-SL号法令,规定乡、县、省及联区各级抗战行政委员会委员之组成。- 1948年3月25日第152-SL号法令,关于重新选举各级抗战行政委员会一名或多名委员之规程;规定竞选抗战行政委员会者可为人民委员会以外之人。- 1948年3月25日第153-SL号法令,规定人民委员会以外但为抗战行政委员会委员者,视为该级人民委员会委员。- 1948年4月14日第157-SL号法令,废除中央护堤委员会;在区、省、县及必要之社设立护堤委员会。- 1948年4月14日第158-SL号法令,任命代理财政总监察。- 1948年4月14日第159-SL号法令,规定财政总监察局、总监察及各监察员之任务权限。- 1948年4月14日第160-SL号法令,允许在全国发行“抗战公债”,规定购买方式。- 1948年4月14日第161-SL号法令,任命局长 法属印度支那内务部。——1948年4月14日第162-SL号法令,解散北宁市抗战行政委员会,并修改该市行政边界。——1948年4月14日第163-SL号法令,授予解放队、北山游击队和南部起义队一级军功勋章。——1948年4月14日第164-SL号法令,任命第八战区副司令。——1948年4月14日第165-SL号法令,规定越南国家军队和自卫民兵总司令部,改名为越南国家军队和民兵总司令部。——1948年4月14日第166-SL号法令,向外贸基金追加拨款1500万越南盾。——1948年4月14日第167-SL号法令,废止中部地区越南盾,期限两个月。——1948年4月14日第168-SL号法令,严禁赌博恶习,并规定对该罪行的惩罚。——1948年4月14日第169-SL号法令,在每个抗战行政联合区设立劳动局。——1948年4月14日第170-SL号法令,重组各级军事法庭。——1948年4月14日第171-SL号法令,规定农业部义安磷矿厂为特殊国家企业。——1948年4月14日第173-SL号法令,任命卫生部办公厅主任。——1948年4月14日第174-SL号法令,将中部地政局并入地政司(农业部);任命地政司总司长。——1948年4月14日第175-SL号法令,批准第一联合区抗战行政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1948年4月14日第176-SL号法令,延长禁止行驶畜力车的禁令。——1948年4月14日第177-SL号法令,规定侵犯公民财产罪的定罪。——1948年4月15日第178-SL号法令,允许一名瑞士侨民加入越南国籍。——1948年4月25日第179-SL号法令,任命民兵局局长。——1948年4月30日第180-SL号法令,废除印度支那银行发行的各类印度支那纸币。——1948年5月6日第181-SL号法令,允许发行并在越南全境流通5毫和2毫面额的纸币。——1948年5月26日第182-SL号法令,任命农业部总监察长。——1948年5月26日第183-SL号法令,任命第四分区司令和分区政委。——1948年5月26日第184-SL号法令,任命第十联合区司令和副司令。——1948年5月26日第185-SL号法令,暂时规定初级法庭和二级法庭的管辖权。——1948年5月26日第186-SL号法令,规定轻微罚款。——1948年5月28日第190-SL号法令,重建经济部统计局。——1948年5月28日第191-SL号法令,任命统计局局长。——1948年5月28日第192-SL号法令,禁止买卖、运输, 在越南全境囤积奢侈品及外国商品。——1948年5月28日第193-SL号法令,设立隶属于经济部的技术生产委员会。——1948年5月28日第194-SL号法令,撤销中央堤防委员会,设立各级堤防保护委员会。——1948年5月29日第188-SL号法令,修订公务员制度并制定公务员薪级。——1948年6月1日第195-SL号法令,设立各级竞赛动员委员会。——1948年6月8日第197-SL号法令,关于任命各部总监察官及监察官。——1948年6月13日第198-SL号法令,规定设立或修改抗战行政单位地界的手续。——1948年7月7日第201-SL号法令,成立“执行经济封锁敌人政策委员会”。——1948年7月7日第202-SL号法令,派遣政府特使执行经济封锁敌人政策。——1948年7月7日第203-SL号法令,授予黎设雄先生少将军衔。——1948年7月8日第199-SL号法令,规定越南货币单位为“盾”。——1948年7月8日第200-SL号法令,关于征召各机关任职的公务员,包括各级抗战行政委员会职员。——1948年8月18日第205-SL号法令,规定将外籍人士驱逐出越南的条例。——1948年8月19日第206-SL号法令,成立最高国防委员会并确定该委员会的任务与权限。——1948年8月20日第207-SL号法令,任命黄道珠先生进入中央爱国竞赛动员委员会。——1948年8月20日第208-SL号法令,废除第134-SL号法令(1946年7月24日)中关于各级行政委员会委员每月津贴的第二条、第三条。——1948年8月20日第209-SL号法令,修改第137-SL号法令(1946年7月24日)中的若干规定,并规定政府主席办公室及各部部长办公室职员的每月津贴,任命人员进入政府主席办公室及各部办公室。——1948年8月20日第210-SL号法令,规定选举乡级抗战行政委员会秘书,并确定乡级抗战行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与任务。——1948年8月20日第211-SL号法令,规定在敌人暂时占领区内指定乡、县、省级抗战行政委员会委员的方式。——1948年8月20日第212-SL号法令,设立义安省义禄县福和社及清章县春潮社。——1948年8月20日第213-SL号法令,任命人员暂兼内务部副总理事务。——1948年8月20日第214-SL号法令,任命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兼任国防部部长办公室主任。——1948年8月20日第215-SL号法令,规定各项权益 特别是授予对越南抗战有贡献的外国人。——1948年8月20日第216-SL号法令,设立“抗战勋章”,分三等:一等、二等、三等。——1948年8月20日第217-SL号法令,补充1948年4月30日第180-SL号法令第三条,关于印度支那纸币的流通与保管。——1948年8月20日第218-SL号法令,修订外国商品进口税。——1948年8月20日第219-SL号法令,关于设立“抗战附加税”。——1948年8月20日第220-SL号法令,重新规定各类印花税票价格表。——1948年8月20日第221-SL号法令,授权内务部长和经济部长颁布特别条例,限制国内贸易自由。——1948年8月20日第222-SL号法令,禁止一切与敌方的贸易活动。——1948年8月20日第223-SL号法令,修订1947年6月1日第53-SL号法令,关于外贸局组织。——1948年8月20日第224-SL号法令,修订1948年2月29日第140-SL号法令,关于设立补给运输局。——1948年8月20日第225-SL号法令,拨款2000万盾给补给运输局。——1948年8月20日第226-SL号法令,任命经济部事务总理。——1948年8月20日第227-SL号和228-SL号法令,任命两名经济部副事务总理。——1948年8月20日第229-SL号法令,任命工业矿产司司长(经济部)。——1948年8月20日第230-SL号法令,修订司法公安组织。——1948年8月20日第231-SL号法令,修订1947年2月16日第191-SL号法令第三条,关于军区军事法院组织。——1948年8月20日第232-SL号法令,关于纪念9月2日国庆,减刑部分囚犯。——1948年8月20日第233-SL号法令,任命初等教育总局局长。——1948年8月20日第234-SL号法令,开设“越南医士学校”,为民医和军医机构培训卫生干部。——1948年8月20日第235-SL号法令,任命农业事务部副事务总理。——1948年8月26日第237-SL号法令,将水原县(建安省)和南策县(海阳省)从第一联合区划归第三联合区;将嘉林机场(属北宁省)并入河内市,由第三联合区管辖。——1948年8月28日第238-SL号法令,任命第六联合区抗战行政委员会副主席。——1948年8月28日第239-SL号法令,任命最高国防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948年8月28日第240-SL号法令,任命第十联合区抗战行政委员会委员。——1948年10月12日第241-SL号法令,设立“中央经济封锁敌方委员会”。——1948年10月12日第242-SL号法令,修订若干条款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 第20-SL号法令(1947年2月16日),关于阵亡将士遗属的退休金、伤残金及抚恤金制度。 - 第243-SL号法令,1948年10月14日,任命劳工部事务总长。 - 第244-SL号法令,1948年10月14日,从全国基金中拨出3000万盾作为生产信贷局补助金(第二次)。 - 第245-SL号法令,1948年10月14日,规定国会常务委员会和常设委员会成员的津贴制度。 - 第246-SL号法令,1948年10月14日,规定各部部长的副部长、越南国家军队总司令及越南民兵的津贴。 - 第247-SL号法令,1948年10月14日,准许一名德国侨民加入越南国籍。 - 第248-SL号法令,1948年10月14日,授予军械局局长、少将陈大义三级军功勋章。 - 第249-SL号法令,1948年10月14日,任命第九区区长、副区长。 - 第250-SL号法令,1948年10月14日,任命第一联合区副联合区长。 - 第252-SL号法令,1948年10月22日,免去劳工部法制局主任职务。 - 第253-SL号法令,1948年10月22日,批准黎春休辞去伤残军人及退伍军人部副事务总长职务。 - 第254-SL号法令,1948年11月19日,规定各级人民政权组织的组织、任务、权限、工作方式及分工。 - 第255-SL号法令,1948年11月19日,规定在敌人暂时控制或威胁区域内的人民委员会和抗战行政委员会的组织及工作方式。 - 第256-SL号法令,1948年11月19日,规定国防部长在战时有权发行“军用券”。 - 第257-SL号法令,1948年11月19日,禁止一切投机性囤积必需品。 - 第257B-SL号法令,1948年11月19日,规定起诉违反与敌占区贸易条例罪行的程序。 - 第258-SL号法令,1948年11月19日,规定公安司法组织。 - 第259-SL号法令,1948年11月19日,规定军人每日最低生活费及每月津贴(按军衔等级)。 - 第260-SL号法令,1948年11月19日,任命农业部文书总长。 - 第261-SL号法令,1948年11月19日,规定在部、期、区、省机关工作但非公务员人员的工资标准。 - 第262-SL号法令,1948年11月20日,规定1948年田土税税率表。 - 第262B-SL号法令,1948年11月22日,任命内务部事务总长。 - 第263-SL号法令,1948年11月28日,将嘉林县(第一联合区)并入第三联合区。 - 第264-SL号法令,1948年11月19日,补充关于法院组织 暂缓执行。——1948年12月10日第265-SL号法令,规定河内抗战行政委员会是一个城市抗战行政委员会,隶属于第三联合区抗战行政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