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胡辉近的信
文章 胡志明 · 1948-12 · 644字
胡志明审阅《慈善基金模范章程》后致信胡辉近,指出章程过长、繁琐且存在概念错误。他主张慈善基金应独立于国家信用合作社,由缴粮者选举管理,简化借贷手续,降低利息,并强调人民委员会的监督权,建议简化章程以便民众理解与执行。
胡志明胡辉近慈善基金章程国家信用合作社人民委员会稻谷借贷管理委员会独立简化监督利息
近叔,
我仔细审阅了《慈善基金模范章程》,有如下几点意见:
1- 总的来说,它太长了,太繁琐了。
2- 慈善基金必须独立。国家信用合作社无权干涉它。
3- 如果只向贫民借出稻谷(第1节,第2条),那么富人何必急着缴纳稻谷?
4- 第1节,第2条中的“赈济”二字也不对。谁借了都必须还,而不是发放赈济。
5- 第2节中的第2、3、4条。不需要。在第5条的位置,稍微说得清楚一点就足够了。
6- 管理委员会(不需要“小”字)必须由缴纳稻谷的人选举产生。国家信用合作社和人民委员会与之无关(第3节,第4条),人民委员会予以证明即可。
7- 第3节,第6条,应说:“管理委员会必须收足稻谷,妥善保管稻谷,借贷必须公平,收回稻谷必须迅速”,这样更清楚易懂。
8- 第4节,第8条:(1) 已经说了稻谷的出入数量
(2) 又说了借贷数量
借贷即是出
9- 第5节,第9条:稻谷仓库必须是砖房,如果是这样,那没几个村会有慈善基金了!
10- 第6节中的“无产阶级”一词,不对。
借贷方式也很繁琐。只说“每人借贷不得超过其已缴纳稻谷数的8/10”,则更简洁。
11- 借稻谷必须立字据,太麻烦!
管理委员会有一本册子,写明日期、谁借了多少,然后借款人和管理委员会签名。这样更方便。还款时也是如此。
12- 一个季节利息50%则太重了!
13- 第10节:人民委员会有权监督,缴纳稻谷的人有权参与监督。国家信用合作社没有这个权利。
总而言之:必须使章程更简单,这样人民才更容易理解,更容易执行。
亲切地
1948年12月2日
胡志明
原信存于国家第一档案馆,复印件存于胡志明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