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条禁忌与六条应做之事
文章 胡志明 · 1948-04 · 532字
本文阐述抗战建国期间军民关系准则。胡志明提出“六条禁忌”与“六条应做之事”,要求部队和机关尊重人民风俗、财产及信仰,主动帮助群众生活,普及教育,以建立军民鱼水深情,巩固抗战胜利基础。
抗战建国军民关系六条禁忌六条应做之事尊重风俗帮助群众纪律爱国人民根本胡志明
六条应做之事
国家以人民为根本。在抗战建国事业中,主要力量在于人民,因此全体部队、政府机关和团体的同志,在与人民接触或共同生活时,人人都必须记住并实行以下十二条:
六条禁忌:
1. 不应做可能损害人民庄稼、花卉,或弄脏、损坏人民房屋、物品的事。
2. 不应过分恳求或强行借取人们不愿出售或借出的物品。
3. 不应将活鸡带入山区同胞家中。
4. 绝不违背诺言。
5. 不应冒犯人民的信仰和风俗(如躺在神龛前、把脚伸向灶台、在屋内弹琴等)。
6. 不应做或说可能让人民误解自己轻视他们的事。
六条应做之事:
1. 帮助同胞做日常实际工作(如收割、砍柴、取水、缝补等)。
2. 根据能力代买远离集市的人所需的物品(如刀、盐、针、线、笔、纸等)。
3. 利用空闲时间,给同胞讲简短、朴素、有利于抗战精神且不泄露秘密的趣事。
4. 教人民国语和卫生常识。
5. 研究并清楚了解各地风俗,首先是为了建立感情,其次是为了逐渐向人民解释以减少迷信。
6. 让人民认识到自己是正直、勤勉、重视纪律的人。
宣传诗
上述十二条,
谁做都能行。
只要爱国者,
决不忘记。
养成习惯,
万众一心。
军好民也好,
万事皆成。
根基稳固树才牢,
在人民基础上建胜利高楼。
1948年4月5日
载于《胡志明全集》,第一版,真理出版社,河内,1985年,第5卷,第77-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