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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11月19日签署文本——越南革命同盟会、越南国民党与越盟合作之最高共同原则

文章 胡志明 · 1945-11 · 321字
本文是1945年11月19日越南革命同盟会、越南国民党与越盟签署的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成立团结政府、组建最高军事机构、统一军队归属国家、禁止党派非法斗争、召开军事会议商讨进军中南部及建军事宜,并承诺避免内战,共同对抗法国殖民主义以争取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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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之最高共同原则 越南革命同盟会、越南国民党与越盟之间: 1) 成立一个团结政府,组织最高军事机构(包括:名称、组织体系、人事安排以及国徽、国旗等)。 2) 确定政纲、政策,发表联合宣言(包括:建国最高原则、外交、内政以及对华侨的政策等)。 3) 所有军队必须属于国家(包括:各党、各派必须交出其武装力量,不得自行建立军队)。 4) 只谈国家的生存,不得谈党派的争夺(包括:各党、各派依照规则自由发展,相互保证不使用非法手段破坏对方)。 5) 召开军事会议(包括:商讨进军中南部事宜,以及从各方面建军的问题)。 6) 决不让越南人之间流血。 7) 坚决粉碎法国帝国主义的殖民阴谋,以争取越南的完全独立。 签名: 阮海神 胡志明 武鸿堪 《越南报》,1945年12月6日,第1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