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令
文章 胡志明 · 1946-01 · 380字
本文是胡志明于1946年1月26日签署的国家法令。法令分为奖励与惩罚两部分,详细列举了十项应予奖励的爱国行为(如参军、立功、修路等)和十项应处死刑的严重罪行(如通敌、违令、侵害百姓等),旨在确立国家秩序与纪律。
国家法令胡志明奖励惩罚死刑通敌军功越南民主共和国1946年救国报
一、奖励
1. 凡家中有三人参军者,予以奖励。
2. 凡建立军功者,予以奖励。
3. 凡为国牺牲者,予以奖励。
4. 凡作战勇敢非凡者,予以奖励。
5. 凡廉洁正直地从事公务者,予以奖励。
6. 凡行事有利于国家、民族并受民众爱戴者,予以奖励。
7. 凡出资修建桥梁、堤坝、道路者,予以奖励。
8. 凡抓获叛国者,予以奖励。
9. 凡因公事冒生命危险者,予以奖励。
10. 凡救助遇险者,予以奖励。
二、惩罚
1. 通敌叛国者,处以死刑。
2. 违抗军令者,处以死刑。
3. 作战时擅自撤退者,处以死刑。
4. 擅自破坏交通者,处以死刑。
5. 破坏军械者,处以死刑。
6. 纵容部队侵害百姓者,处以死刑。
7. 无故杀害外国侨民者,处以死刑。
8. 盗窃公物者,处以死刑。
9. 强奸、抢劫者,处以死刑。
10. 犯绑架、暗杀罪者,处以死刑。
1946年1月26日,河内
越南民主共和国
政府主席
胡志明
《救国报》,1946年2月5日,第15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