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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分哥尔克疗养院院长厄·雅·韦威尔的决定

文章 列宁 · 1920-06-14 · 531字
列宁就疗养院院长韦威尔破坏苏维埃财产下令砍树一事,签发决定对其予以拘禁处分,并规定执行细节及再犯加重处罚措施,强调保障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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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 《列宁全集》-> 第39卷   别连基、伊万内切夫和加巴林等同志的调查报告证实,1920年6月14日,疗养院院长韦威尔同志下令砍掉了疗养院大花园内的一棵十分茁壮的云杉。   韦威尔同志身为哥尔克苏维埃田庄的疗养院院长,竟然这样破坏苏维埃财产,为此决定给予   拘禁一个月的处分。   此决定交由波多利斯克县执委会执行,此外:   (1)如果查明韦威尔同志过去未受过处分,则拘禁一周后可予释放,但必须提出警告,如再犯乱砍园林树木、道旁树木或其他破坏苏维埃财产的错误,除应受新的处分外,还要再拘禁三周,并撤销其现任职务。   (2)执行本决定的日期由县执委会同县土地局或国营农场管理委员会商定,以保障农业生产和经营不受丝毫损失为原则。   派别连基同志向韦威尔同志及其助手宣布这项决定,要他们签字,说明这项决定已向他们宣布并已知照他们,如再发生此类破坏事件,则不仅是院长,全体职工都要受到处分。   责成县执委会将他们所确定的执行拘禁的日期及执行情况向我作出报告。 劳动国防委员会主席   弗·乌里扬诺夫(列宁)       1920年6月14日 载于1945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5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1卷第1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