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各种保险事业实行国家监督的法令草案的意见
文章 列宁 · 1918-03-23 · 507字
本文记录了列宁关于改组保险理事会及确立其与人民委员会关系的建议,旨在增加劳动者代表比例。该建议成为1918年保险事业国家监督法令的基础,体现了苏维埃政权对保险领域的管控意图。
列宁保险理事会人民委员会国家监督1918年劳动者代表苏维埃政权保险事业《列宁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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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卷
改组保险理事会,使劳动者阶级的代表增加到占全体理事总数的
2/
3左右。
确定保险事务总委员部与人民委员会的关系如下:总委员参加人民委员会,有发言权。
增加
[注:手稿到此中断。——俄文版编者注]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1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4卷第394—395页
注释: [61]1918年3月9日,人民委员会就各种保险事业实行国家垄断的问题成立了一个委员会,来制定俄国保险事业托拉斯化的法令和程序,委员会由财政、内务、国家监察等人民委员部和各工会及其他部门委派代表组成,马·季·叶利扎罗夫为主持人。这个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各种保险事业实行国家监督的法令草案,经人民委员会1918年3月23日会议讨论并作了补充修改后通过。列宁的建议成为该法令的第5条的基础。此外,列宁将法令的名称改为:《关于对除社会保险(即国家义务保险)之外的各种保险事业实行国家监督的法令》(黑体是列宁用的)。法令公布于1918年4月2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消息报》,见《苏维埃政权法令汇编》1959年俄文版第2卷第5—11页。——[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