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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委员会关于租让问题的决定草案

文章 列宁 · 1920-11-16 · 397字
该文件记录了1920年11月人民委员会通过的决议,责成列宁等人在一周内修改并审订租让法令草案中适合国外发表的部分,包括原则性决定、经济法律条件及具体项目说明。
租让法令列宁人民委员会1920年米柳亭库尔斯基列扎瓦谢列达莉·亚·福季耶娃《列宁全集》
列宁-> 《列宁全集》-> 第40卷   责成由列宁、米柳亭、库尔斯基、列扎瓦和谢列达等同志组成的委员会于一周内 [注:“由列宁……于一周内”这段话是莉·亚·福季耶娃手写的。——俄文版编者注]修改并审订完租让法令草案中适合在国外发表的部分,即第一,关于提供租让的总的亦即原则性的决定;第二,极简短地说明租让的一般经济条件和法律条件;第三,开列租让项目,并对每个租让项目的经济意义作出相当清楚的说明。 载于1959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54卷第433—434页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6卷   注释:   [17]这个决定草案是在1920年11月16日人民委员会会议审议租让法令草案时提出的,为会议所通过。租让法令草案是人民委员会1920年10月30日成立的专门委员会草拟的。11月23日,人民委员会批准了租让法令。关于租让问题并见本卷第58—80、95—128页。——15。